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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问题探讨

时间:2022-03-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例》已于2016年3月1日正式生效。当前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强有力的宣传与贯彻,切实将这部法规作为推进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根本遵循,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体遵照执行。为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应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
实施问题探讨_《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精释与适用

以法为盾,重在落实。《条例》已于2016年3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一部好的法规,如果只是将之束之高阁,也就等于一纸空文。当前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强有力的宣传与贯彻,切实将这部法规作为推进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根本遵循,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体遵照执行。

(一)加大《条例》学习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提高法律认同度

1.加大《条例》学习宣传力度

要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原原本本地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各项规定,自觉把《条例》的要求贯彻到具体工作中,落实到大气污染防治实际工作中,化为依法防治大气污染的实际行动,务求在提高防治工作质量和效率上再创新高。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扩大受众面和覆盖率,使全社会方方面面切实了解大气污染防治规范以及各个阶层所应担负的职责和责任,发挥好群众监督作用,正确行使投诉举报权利。要注重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利用机关、学校、企业、社区等各种阵地,吸收专家学者、志愿者、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宣讲辅导、讨论座谈、知识竞赛、咨询服务等各种方式,努力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

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参与程度,除环境知情、参与立法、监督举报等权利外,进一步赋予公众真正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实体性权利。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参与环境目标考核验收、参与环境治理过程、参与环境宣传教育,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条件,健全公众参与救济制度,以全面调动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公众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应有作用。

3.重视农村地区宣普工作

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且村落分布分散,长期以来,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比较滞后,从解决温饱问题到现在的发家致富是农村居民最主要的愿望,环保问题长期不被重视。但农民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巨大,农村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十分关键。例如,农村秸秆焚烧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废弃物污染十分严重,大量的秸秆被焚烧或抛弃于河湖沟渠和道路两侧,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大气。针对这一现实状况,必须让农村居民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对《条例》的普法宣讲,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认识,鼓励农民积极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让其切实认识到大气污染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危害。积极开展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资金扶助等政策支持工作,推广环保技术,让农民切身体会改善大气环境所带来的好处。

(二)明确政府职责,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环境执法效果

1.明确政府职责,强化部门协同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公安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落实首先取决于正确的认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全面部署、严密组织、扎实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以《条例》的实施为重要契机和动力,对照《条例》规定,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措施,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推进宣传贯彻,并健全相应工作机制。要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标准、防治措施、应急响应、区域联防、监督检查等具体制度予以全面落实,构建与现阶段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形成与《条例》相配套的工作运行机制,用制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依法展开,努力开创依法防治的新局面。

2.落实大气污染监管责任

大气污染现已成为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大气污染防治已成为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此一定要予以清楚认识,并切实落实大气污染监管责任。首先,要杜绝环保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全面解决、切实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人情执法、以罚代刑等现存问题和错误做法;其次,要提升基层政府、基层执法部门的监管能力,有效解决调查难、取证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最后,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管理职能交叉问题,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执法体系。

3.完善联防联控机制

联防联控突破了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属地治理模式,对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落实联防联控,重点是要明确相关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与协调机制,核心是要解决主体多元所带来的职责不明、协调不力的问题,关键是明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实施协调主体。

4.全面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

全面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首先需要明确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制定考核细则,明确考核主体、考核方式、考核标准等具体内容。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依规定对相应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及处理结果,督促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切实担负起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职责。

(三)健全环境司法机构,完善环境司法工作机制,提高环境司法公信力

1.健全环境司法机构建设,提升环境司法人员专业素养

环境司法保护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举措落到实处的保障性制度之一。当前,河北省在环境司法机构建设层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2013年9月,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总队正式成立,标志着河北省从此有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专业队伍;2015年3月,河北省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正式组建,成为全国第六家成立环境保护专门审判机构的省一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监察处获准设立,实现了生态环境案件查办的专业化。为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应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行为的司法惩处力度,其关键就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环境司法机构建设,并同时加强环境司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司法人员素质,完善环境司法机构工作开展保障机制,切实发挥环境司法保护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重要作用。

2.完善环境司法工作机制,提高环境司法公信力

环境司法保护作用能否切实发挥,关键取决于环境司法机制是否科学。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当前亟须进一步完善环境司法工作机制,以切实发挥环境司法的保护作用,而且关键就是要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完善大气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系列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除此之外,还要完善环境司法公开制度,加大典型案例宣传介绍工作,以有效提高环境司法公信力,并最终全面发挥环境司法保护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强化人大监督,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1.加强人大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发挥监督作用,通过积极开展工作,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依法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对于《条例》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于严重违反《条例》的典型违法案件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突出问题,要依法监督、公开曝光、追踪问责,确保《条例》落细、落小、落实。

2.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监督体系

要充分发挥公众、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多元化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主体广泛的优势,以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尤其是要鼓励广大公众对各种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大胆举报、积极投诉,或通过诉讼程序纠正大气污染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这一“第四种权力”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鼓励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有关大气环境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渎职腐败行为进行全面报道、深入揭露、科学评论和严厉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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