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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时间:2022-09-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妥玉芳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在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联组织是坚定有力的维护者。这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实践的总结。这样,才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有效的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切实有效地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妥玉芳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所以,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占人口一半以上的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显得非常重要。

有人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点难点在妇女。这就需要把维护妇女权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坚持在妇女发展中促维权,在妇女维权中谋发展,通过建立以性别公正为核心的利益调节机制,及时反映和妥善处理男女两性利益关系。如果把男女两性比作“车之两轮、鸟之双翼”,那么,两者缺一不可,而且两者必须平等、协调、和谐发展。要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使女性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

一、和谐社会中凸现的妇女维权

和谐社会是科学论断。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分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第一次把和谐社会建设置于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意义重大。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阐述和定位: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200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来到宁夏,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报告会上强调,“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求真务实的推进男女平等的和谐发展”。前不久,在湖南、安徽考察时强调,将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妇女儿童的权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把经济发展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以发展来维护妇女权益,在发展中实现妇女权益。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团结拼搏,和谐互信,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广大妇女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让更多的妇女投入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来。她还强调:在体制转轨中,男女两性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新矛盾,需要我们运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论、新理念和新举措积极加以协调解决,同时要注重公平,特别关注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和救助,激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应抓住这个历史机遇,通过合理、合法、民主的形式与渠道,及时反映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妇女维权面临的挑战。据有关社科研究得出的结论,妇女权益和发展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有可能转化为男性问题,更有可能转化为社会问题。通过妇女组织的工作实践也可以看到:在各种社会问题中,以下两类与妇女问题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有些问题是以社会失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根源在于妇女的发展不足;有些问题是以妇女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但问题和矛盾的积累有可能酿成社会失调。妇女问题、妇女权益受损害的现象长期积累,都会最终对整个社会构成深刻而长远的、难以在短期内加以消除的影响。例如:1.男女受教育平等权利城乡发展不平衡;2.妇女参政比例依然偏低;3.妇女平等就业和劳动保障的权利受到冲击;4.两性收入差距拉大;5.社会丑恶现象损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等。我区特别是贫困山区回族聚居区,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束缚,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干涉婚姻自由、包办婚姻;不履行法定结婚手续就成婚等不合法的现象。加之山区回族妇女文化水平低,甚至很多都是文盲、法盲,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各项权益。特别是1998年,我区发生了几起因家庭暴力致死妻子的恶性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为此,自政区妇联在全区范围内对家庭暴力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对收回的493份问卷进行分类分项的统计分析,撰写了《关于宁夏农村回族妇女婚姻纠纷中权益保障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为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提供了依据,引起了各级党委中府和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04年,宁夏妇联组织共接待群众信访案件4393件,其中政治权利类3件,占0.04%;婚姻家庭类2914件,占66.4%;劳动和社会保障类588件,占13.46%;人身权利类210件,占4.81%;财产权益类140件,占3.2%;文化教育类64件,占1.53%;综合类447,件,占10.23%。

因而,妇女权益面临的挑战,可归纳为“三个从来没有”,一是妇女维权工作的领域从来没有像现阶段这样广泛;二是维权面临的问题从来没有像现阶段这么复杂;三是维权的法制化进程从来没有像现阶段这么紧迫。

妇联维权的特殊作用。应该说,通过多年来努力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权益,认真履行妇联章程,妇联组织在维权中有它的特殊定位。在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过程中,妇联是妇女权益的代表者。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权益中,妇联组织是积极的推动者和参与者。在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权益出现困难时,妇联是热心的帮助者和服务者。在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联组织是坚定有力的维护者。这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实践的总结。特别是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努力学习和掌握的先进理念、科学技术、法律知识的同时,一是应当积极倡导女性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发展机会;二是应当积极倡导女性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具备健康的心态和承受能力。以勤奋饱满的工作热情,执著进取的工作态度,把维权工作当作神圣的事业,把妇女的发展当作崇高的理想。这样,才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有效的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切实有效地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二、纳入民主法治轨道的妇女维权

妇女维权的法律体系。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工作的一面旗帜,就我国目前来说已经基本完善和建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法》为主体的包括一和相关法律在内的,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妇女联合会章程》中明确表述“代表和维护妇女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1995年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11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和2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修订了7部有关法律,20个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和规定。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涉及到妇女保健、教育、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把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议程,目前正在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论证阶段。

我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法律所赋的职权,也制定和和批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的决议、决定。2001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03年,自治区妇联与自治区公安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意见》。《意见》着重就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我区反家庭暴力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法制化是妇女维权的必由之路。改变传统性别观念是维权的根本条件。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源头参与的能力和力度,特别是在关系妇女儿童发展的重大法律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中,要保持高度的性别敏感,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适时地拿出有说服力、有影响力的对策建议,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法律政策制定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要继续做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倡导,针对传统社会性别观念有所回潮的现象,加大监督和干预力度。只有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歧视女性尊严,忽视女性权利的、文产品,善于利用舆论力量阻止落后腐朽、文的传播,使所有社会成员在工作与生活中自觉地建立起相互尊重会平等协调的性别关系,才能使维权拥有良好道德水准和、文认同的基础,真正发挥维权机制的长效功能。

努力推进男女平等和谐发展。一是对已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大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参与建立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工作,积极倡导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变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二是在立法和一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中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当前要做好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推动以妇女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政策为支撑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协调综合解决妇女儿童权益问题提供最大的法律政策保障。三是深入分析目前一些对性别有区分的法律规定。既坚持反对歧视女性的法律规定,也要对一些将女性作为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因为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在整个社会强文了女性是弱者的观念,而且可能使完全不需要照顾的女性失去发展的机会。这就需要政府的政策给予纠正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三、和谐社会妇女维权的实践

维护妇女权益是社会问题,建立健全维权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和谐社会的维权格局是基本条件。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源头参与的能力和力度,特别是在关系妇女儿童发展的重大法律政策的制定会执行和评估过程中,要保持高度的性别敏感,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适时地拿出有说服力会有影响力的对策建议,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法律政策制定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要继续做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倡导,只有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歧视女性尊严,忽视女性权利的、文产品,善于利用舆论力量阻止落后腐朽、文的传播,使所有社会成员在工作与生活中自觉地建立起相互尊重会平等协调的性别关系,才能使维权拥有良好道德水准和、文认同的基础,使妇女在政治会经济会、文会教育会社会会家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和权利,更好地发挥广大妇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妇女维权的长效机制,形成和谐社会的维权格局。我区各级妇联组织与公安部门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预警系统”,与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审理机构,与司法部门联合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与卫生部门联合成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机构,与民政部门协调建立女性社会救助机构,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救助工作。以上这些,使法律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和保障。

——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协调组织。建立维权协调组织对形成自上而下的纵向维权协调体系,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维权合力具有重要作用。自1999年,全国29个省区市和大部分地市建立了维权协调组或联席会议。我区以及各市也在拟建立维权协调组织,以推动妇女维权工作的开展。

——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需要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帮助,从而有效的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妇联已申报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建立妇女救助站。建立妇女救助站,是救助弱势群体妇女,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而生活在困境中的妇女的重要途径,现全国已成立妇女庇护所和救助站466多个。建议在民政部门的协助下,尽快在我区建立妇女救助机构,对弱势群体妇女,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实施救助,给她们社会帮助和关爱,促进家庭的安定、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全区妇联43名维权干部被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其中县(区)以上妇联干部26名,占60%;乡镇妇联干部8名,占19%;村(居)委会、社区妇联干部9名,占21%,这次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比原来的特邀陪审员人数有所增加。陪审员的产生更为明确和规范,陪审员的分布更为科学和广泛,陪审员的素质更为专业和优秀。

——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贯彻实施各项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和自治区公安厅、妇联下发的《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意见》。石嘴山和银川两市,在派出所共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116个。石嘴山市还在农村、社区设立“家庭暴力监督岗”329个,形成了一套预警、救助、处罚、教育一体的工作网络。银川市启动“家庭暴力预警系统”以来,各区(市县)公安局(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各派出所共接到报警求助331起,出警100%。通过这些工作,使妇女维权工作基本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由妇联系统内部封闭式运作向开放式的推动社会运作转变,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行政、法律、舆论相结合的手段转变,由信访接待、侵权个案处理为主向源头维护、促进政策法规出台,解决一个时期带有普遍性的难点、重点问题,使妇女儿童整体受益转变。

总而言之,构建和谐社会事关未来,妇女维权工作任重道远。让我们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谱写妇女维权工作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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