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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积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积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江苏省法院自2004年以来,江苏省法院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地审理和执行了一大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积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江苏省法院

自2004年以来,江苏省法院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地审理和执行了一大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思想高度重视,组织保障有力

江苏省法院系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审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重要性的认识。江苏省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审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依法及时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紧急通知》。2006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强调指出,要改变以往在岁末年终的突击式保护为日常性的保护,提高对进城务工人员保护的时效性。南京中院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案件审理的意见》。淮安中院于2006年发出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苏州园区法院专门成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在工作中坚持做到“深发动、多举措、广联系、强教育”,成效明显。

全省法院结合增强司法能力建设和司法规范化建设,把依法保障“清欠”工作纳入制度化建设的轨道,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长效保护机制。扬州中院出台了案件优先受理制度、优先保全制度、快速办结制度、院领导督办制度等八项举措。徐州中院规定了“取证三访”,即走访农民工当事人,了解拖欠工资的时间、数额;走访用工单位,了解拖欠原因;走访欠款单位,了解事实真相。通过走访,既全面了解了案情,又可以同时进行法律宣传,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和用人单位守法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针对农民工证据意识较弱有理难赢官司、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怕丢掉工作不敢打官司、法律意识较弱不会打官司的情况,从送达、开庭到宣判,对各个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监督与管理,以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构建“绿色通道”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全省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根本宗旨为指导方针,在如何减少当事人讼累、减轻当事人负担上下工夫,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将司法便民措施落到实处。主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简化立案手续,实行口头立案、网上立案、节假日立案,对追索劳动报酬确有困难的农民工,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确保农民工依法行使诉权;二是对诉讼能力较差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举证引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正确行使好法官释明权;三是依法积极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对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不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放宽担保条件,必要时,主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四是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快捷、简便、及时的功能,着力提高审判效率,使被拖欠的工资能够早日得到清偿。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专门开通诉讼“便捷通道”,对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简易案件,做到当天立案、当天审理、当天结案。2006年共审结38件此类案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赔偿款200余万元。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9月28日当日接收,并当日调结了6件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家住通州市石港镇的瓦工钱某2004年3月在港闸区某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被告结欠其工资6 000元,其后两年间被告一直拒付,钱某遂向法院起诉。民一庭速裁组接收此案后,立即电话通知被告来法院进行调解。在做了两个多小时的工作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其他5件案件也于当天结案。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二、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功能,积极构建大调解机制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矛盾突出、群体性纠纷多、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特点,全省法院注重发挥诉讼调解的特殊作用,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技能,强化调解效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目标。2006年,全省法院共一审审结劳务合同案件3 172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2%。2006年9月12日,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开发区法庭成功调解了刘业民、刘业亮等154名农民工诉淮安市兴营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施工承包人高庆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近15万元的工资款全部发放到了154名农民工手中,圆满地解决了拖欠数月的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消极因素。2006年3月,红豆集团在淮安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建一大型工业项目。涉案的围墙工程于2006年5月竣工验收合格,然而因转包原因导致发包方无法付款。农民工在多次索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通过爬吊塔等过激行为及不理智方式给政府施压,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清河区法院受理这些纠纷后,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合议庭,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三天的不懈努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9月14日,154名农民工向开发区法庭赠送了题为“心系民工兄弟,维护司法公正”的锦旗。

全省法院还立足于江苏实际,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省法院与省总工会共同建立了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选聘了483名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到劳动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通过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大量的矛盾纠纷以和谐、便利、高效的方式得到解决。自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底,全省由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劳动纠纷案件近千件,调解结案率超过60%。

三、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农民工权益“兑现”

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全省法院也加大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审判庭主动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执行机构优先执行,全力执行,不断提高执行的实际到位率。各地法院加大了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查证力度,在农民工提供的线索模糊或者无法提供线索的情形下,主动依职权进行查证;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对执行到位的款项在第一时间交付给农民工;对农民工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申请执行费的,实行先报告后收费或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执行费用的做法,减轻其经济负担。海门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季耀等22人与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执行法官多次赴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查实了被执行人主管部门对被执行人出资不到位的事实,依法裁定由被执行人主管部门在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举执结案件22件,近40万元,为农民工依法追回了血汗钱。这些农民工拿到法院送来的被拖欠的工资后,都激动地说:“多亏了人民法院,我们全家可以高高兴兴地过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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