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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农民工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像彭勇一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农民工还有很多。某市的抽样调查中,竟有42%的农民工反映,本企业管理者有对自己或其他农民工以罚款、辞退相威胁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黄席樾则认为,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尽快制订专门的法规,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他认为,现有的《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不同于城市工的特殊群体的权益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四川金堂县竹篙镇农民彭勇,2002年在都江堰市一个建筑工地打工时被工地上的钻机砸伤,造成左腿瘫痪,丧失了劳动能力。但是,由于彭勇没有和建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现在一家5口人仅靠他86岁的老父亲每月400元的退休费苦苦支撑。

像彭勇一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农民工还有很多。四川省总工会调查显示,全省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21%左右,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仅有3.41%和0.84%。

农民工作为临时聘用人员,企业一般都不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都是从企业主的利益出发,往往严格规定农民工为企业要尽的义务以及企业对农民工处分的权利,而很少有企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义务的规定。这些都注定了农民工在工作合同中所处的弱势和无助的地位。有的地方,还有所谓的“生死合同”、“卖身合同”,就更难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平等工作的权益了。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多不稳定,流动性大,他们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等,而且多数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除了众所周知的农民工工资被随意拖欠、克扣的情况外,农民工的基本人身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在一些地方,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对农民工实行野蛮的封闭式管理,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有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则以体罚、殴打、搜身、拘禁、刑讯逼供等手段对待农民工,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介绍,2004年至2005年2月,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共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事)件十五万余起。任何人都能想像得到,被查处的肯定只是冰山一角。

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部一份最新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突出反映在四方面:一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证,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二是用工管理不规范,全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7.1%,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30.5%,相当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不按《劳动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黑中介与一些用人单位合伙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肆无忌惮;三是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频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生命安全受侵害;四是基本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某市的抽样调查中,竟有42%的农民工反映,本企业管理者有对自己或其他农民工以罚款、辞退相威胁的行为。

2004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护”专题组赴豫、皖、湘、粤四省调研,结果表明: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突出。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有70万,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占绝大多数。他们每天工作12至16小时的占46%,没有休息日的占47%;其次是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仍然存在。经过集中力量追讨,拖欠和克扣情况有所好转,但仍有一部分追讨难度大,并出现新的拖欠现象;第三是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湖南省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不足7%。合肥市进城务工人员近60万,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均不足1%。

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没有从真正意义上享受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原因何在呢?根据专家们的分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政策上的缺陷。典型的二元社会结构剥夺了农民的自由迁移权和自由择业权,抑制了农民群众的创造力和积极性,使城乡之间在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综合素养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差别,导致民工进城后难以融入城市居民群体的后果。二是体制上的缺陷。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户籍壁垒仍没有被彻底打破,农民工在就业、住房、子女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受到限制和歧视。三是管理机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管理不规范、多头管理“管”而“不理”、以“收费”替代“管理”以及行政不作为严重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区、各级党政部门也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生产生活条件也有了改善。但在不少地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黄席樾则认为,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尽快制订专门的法规,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他认为,现有的《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不同于城市工的特殊群体的权益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现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盲区,《劳动法》并没有针对性地规定以流动人口状态存在的农民工群体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除了1994年制订的《劳动法》和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外,农民工的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实际上,由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不是专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整个社会,包括农民工自身对这两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农民工的权利都知之甚少。黄席樾特别提出建议: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及其在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尽快制订、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在我国,为保护某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专门立法,是有许多成功的先例的。比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都为保护一定的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黄席樾相信,如果能够制订、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一定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农民工撑起一片法律保护的天空。

许多法律界人士对黄席樾的提议表示赞同,有关部门也正在考虑黄席樾的提议。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农民工这个长期以来行走在城市的边缘遭受歧视与侵害的弱势群体,才有可能真正成为堂堂正正的城市主人,不被人歧视,不被人欺负,不被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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