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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及法律保护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是指育种者依法对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期限及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是指育种者依法对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因此,品种权人的专有权即对其授权品种所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

一、品种权的内容

品种权人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利用权利人的授权品种,否则构成侵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权人享有对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转让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的商业利用权。

(一)品种权的归属

1.职务育种。这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植物新品种。职务育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2.非职务育种。非职务育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3.委托育种。这是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委托育种的品种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4.合作育种。这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培养的植物新品种。合作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二)品种权的限制

1.强制许可。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理使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1)“特殊育种权”,即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2)“农户育种权”,即农户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品种权的保护期、终止与无效

品种权的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一)品种权的终止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1)品种权人以书面申明放弃品种权的;(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二)品种权的无效

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具备适当名称的植物新品种,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更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品种权人或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或转让费。

三、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及其救济方式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侵权行为。权利受到侵害,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视为侵权的例外

法律允许非权利人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利用其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也允许农民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不视为侵权。

(三)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规定的责任

1.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假冒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品种名称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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