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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用证明商标的目的在于向消费者提供质量证明,同时,使用证明商标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名优特产品。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与普通商标完全相同,即一经注册即产生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注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第三节 证明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证明商标的概念和特点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使用证明商标的目的在于向消费者提供质量证明,同时,使用证明商标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名优特产品。

证明商标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人一般为商会、机关或有关团体。第二,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原产地、原料、制作工艺和质量。第三,注册人不能自己使用该证明商标。第四,受让人有特殊要求。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另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证明商标失效后2年内(普通商标为1年)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二、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办法》的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2.初审公告应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注册人不得拒绝符合其条件者使用其商标。《办法》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注册人利用权利人的地位对市场进行垄断。保护证明商标的前提是其证明的商标或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保护的目的则在于能够鼓励经营者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高品质的商品。

4.注册人应当及时将使用人的情况报商标局备案。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商标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虽不同于一般商标的使用许可,但对使用人的情况进行备案同样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该商标的使用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办法》规定备案应在完成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这显然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中对普通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规定要严格一些。[1]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证明商标准用证》,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证明商标准用证》应按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各项内容,由注册人签章,并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该证明商标的管理。

5.注册人不得使用该商标。

6.注册人应当履行控制职责。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履行控制职责,如果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罚则及保护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如果因对商品的质量疏于管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注册人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与普通商标完全相同,即一经注册即产生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注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注释】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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