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集体商标的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集体商标的法律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由于其特殊功能,被人们誉为商标群中的“另类”商标。集体商标权是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具有“共有性”或“公用性”。集体商标由该商标注册人的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我国首次对集体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是1993年7月15日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节 集体商标的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由于其特殊功能,被人们誉为商标群中的“另类”商标。我国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增加了这两种商标。

一、集体商标的概念和特点

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权是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具有“共有性”或“公用性”。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为某一组织体。集体商标的申请人一般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个人不能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第二,集体商标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集体商标由该商标注册人的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第三,集体商标的功能不同于一般商标。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第四,集体商标的申请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产品或服务要按一定质量标准加以“统一”。另外,集体商标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合同;集体商标失效后2年内(普通商标为1年),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同时,有利于发挥集团优势,维护团体信誉,保护团体及成员的利益。

我国首次对集体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是1993年7月15日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这两种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于1998年12月3日作了修订。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订后,增加了对集体商标保护的规定。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再一次修改并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办法》的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的文件。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2.初审公告中应包含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摘要。集体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手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义务;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3.集体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和管理规则的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申请转让集体商标,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

三、集体商标的保护

集体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