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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牧民工基本权益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农牧民工权益保护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其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依然任重道远。而切实维护好农牧民工基本权益问题是我们工会组织需要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的问题。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牧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保障农牧民工基本权益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总工会主席 乌恩琪

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农牧民工队伍越来越大。农牧民工成为城镇化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对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农牧民工权益保护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其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依然任重道远。当前,解决农牧民工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事关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严肃的政治问题。而切实维护好农牧民工基本权益问题是我们工会组织需要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的问题。

一、农牧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和存在的问题

(一)身份上的错位,即农牧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取得工人的身份。在城镇化的各种体制障碍一时很难消除的背景下,农牧民工没有取得城镇居民的身份和平等待遇。他们被称为“农牧民工”、“务工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这一工农混合的身份说明了他们的地位。农牧民工承担着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但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权益上的缺位,即农牧民工与城镇工人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同一单位内部存在正式工和临时工,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线工人基本都是农牧民工,采掘企业则在井下大量使用协议工、轮换工,工资水平低,克扣、拖欠工资现象一直存在。另外,他们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基本社会保障普遍缺失等问题普遍存在。总之,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各项权益上都存在着与企业内部管理层人士有明显的差异。

(三)社会上的地位,即农牧民工在城镇打工多年,使他们成为城镇的边缘群体。农牧民工事实上处于游离或边缘状态,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边缘化的特殊社会群体。农牧民工为了生存谋生,在建筑、餐饮等行业打工,然而他们的打工经历并不被社会重视,很多人都以鄙视的目光看待他们,造成农牧民工成为城镇的边缘群体。

二、农牧民工权益保障未得到尊重的原因

(一)针对农牧民工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只是《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争议案件普遍存在着查证难、适用法律难、执行难等特点,导致针对农牧民工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目前,旗县级的劳动保障部门因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不足等各种原因,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还存在着问题。

(三)农牧民工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农牧民工参与组织意识薄弱。农牧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身份上的错位,使他们基本上是各自为“工”,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使他们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解决问题。特别是到城镇打工的农牧民工没有主动地参与和加入工会组织的意识,严重缺乏自我保护、自我维权的意识。

三、解决农牧民工基本权益,改善农牧民工权益保障的几点办法

(一)尽力为农牧民工营造进城环境。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农牧民工、尊重农牧民工,充分认识他们在城镇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农牧民工不歧视,不排斥,消除对农牧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真正把他们当作社会建筑者的一分子。其次要积极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为农牧民工办实事好事。比如,大力开展帮扶农牧民工家庭以及“金秋助学”等帮扶救助活动,切实为农牧民工带去温暖。

(二)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关于农牧民工劳动就业、用工管理、教育培训、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广大农牧民工的实际,制定一系列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关于促进就业、职业介绍、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的实施细则,从源头上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牧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农牧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农牧民工养老保障问题。当前,应加快推进农牧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应建立困难救济制度,对于一时找不到工作或领不到工资而衣食无着的农牧民工,有关部门要予以紧急救助,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三)积极抓好农牧民工工会组织建设,为广泛吸纳农牧民工加入工会创造条件。组织和发展农牧民工加入工会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工会组织的一项新任务。因此要积极发展农牧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一是工会要多开展“工建指导员”下基层活动,选派工建指导员组织调查组,深入各建筑工地、私营企业走访进城务工人员,下发调查问卷,初步掌握进城务工人员的行业分布、主要特征和思想状态,掌握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底数,提高吸收农牧民工入会工作的效率。另外,工会应根据农牧民工的实际情况,就建立工会、发展会员、会籍管理、会员关系接转等问题制定一套具体的办法,最大限度地把农牧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在有工会组织企业中就业的农牧民工,应该都要参加本企业的工会组织。同时,工会要认真研究工会工作的特点、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探索其民主管理的方式方法,通过组织的力量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探索建筑领域工会组建模式。建筑行业是农牧民工最集中的地方,由于建筑业农牧民工流动性大且缺乏组织、施工条件艰苦、市场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等原因,使建筑业农牧民工成为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率很低的弱势群体,这种情况在这几年表现的尤为突出,比如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安全生产、民工生活状况等问题,成为建筑业十分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劳动关系稳定,影响构建和谐社会。针对这一情况,要及时组建当地建筑工会,吸引更多的农牧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目前,就我旗的现状来看,针对我旗的建筑业农牧民工流量大等问题,旗总工会与旗建设局联合,2006年建立了两个建筑工会,农牧民工会员已吸纳了600多人。建筑工会的形成对于工会组织做好农牧民工工作和组织、管理、教育农牧民工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四)切实加强农牧民工维权机制建设。在农牧民工流量大的地方,要逐步建立农牧民工双向维权机制。在双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牧民工户口所在地工会组织与用工单位工会组织联手,共同做好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随时交流务工、用工信息,组织农牧民工定向、有序地进城(外出)务工;及时交流务工、用工的情况和问题,了解农牧民工的工作、生活及参加工会活动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共同处理重大侵权事件,参与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农牧民工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及突发事件

(五)努力提高农牧民工的整体素质。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城镇化和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牧民工培训规划,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牧民工培训活动,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技术素质。在对农牧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劳动保护、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农牧民工要不断给自己“充电”,积极参加培训,自觉坚持学习,提高技术水平,掌握就业技能,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和应变能力,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紧紧围绕农牧民工的需要开展各种维权活动,积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不高、权能保障意识不强、各类劳动纠纷时有发生的现状,政府、工会以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一是建立维护权益组织。党委、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联合起来专门成立农牧民工维权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深入各施工工地进行摸底调查,了解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情况,负责维护农牧民工权益工作。同时要注重加大宣传力度,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单位联合将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手册发放到农牧民工手中,提高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二是切实强化农牧民工维权工作力度。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雇农牧民工等行为,应通过工会组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管理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行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工伤保险情况、意外伤害赔偿等问题,全力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开展多种类型的帮扶活动,切实解决农牧民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农牧民工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又是一个弱势群体,急需得到社会的理解、帮助、关心和支持。我们要经常组织开展一系列帮扶救活动,尤其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要慰问农牧民工,给他们带去温暖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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