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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农民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农民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是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和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问题紧密相连的。
农民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_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人口

四、农民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

农民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是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和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问题紧密相连的。虽然目前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中国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在进城就业的过程中却遭受到了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

(一)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不为农民工参保缴费是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签订质量不高

许多非国有经济单位用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农民工手中也没有合同文本,甚至连合同条款都不知道。由于很多劳动合同都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的鉴证,因此只是单方面维护企业的利益,在合同中强制规定了一些不合法的条文。据1997年由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对全国农民工状况的调查,在一些城市的非国有经济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尤其是在私营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只有10%左右。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要求的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各项义务,除了采用故意拖延的办法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外,还通过逐步清退合同工、改用劳务工的办法,不与农民工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变为简单的“干多少活,给多少钱”的经济关系,以减轻企业的管理负担和降低用工成本。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中,有44.8%的农民工手中没有合同文本,而且在访谈中绝大多数农民工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记不得”、“说不清”。有的地方在劳动监察中发现,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竟有半数为无效合同。(14)

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是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的,也是非常严重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据报道,2003年以前全国建设领域共拖欠农民工工资171亿元,到2004年11月初已偿付146亿元,偿付比例为85.38%。北京拖欠数额为29.91亿元,偿付数额为28.50亿元,清欠比例为95.29%。但从全国来看,部分地区偿付进度缓慢,尤其是辽宁、黑龙江、新疆和福建4个省、自治区偿付比例还不到60%。(15)另据报道,截至2004年10月底,当年北京市已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80%以上。共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6487件,总共为10.99万名农民工追回了拖欠的工资。其中,通过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案件2594件,占拖欠案件总数的40%,受理农民工举报拖欠工资案件3893件,占拖欠案件总数的60%。(16)

3.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全国总工会的调查表明,在工资分配中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同样的岗位上,一个固定工的工资待遇相当于农民工的1—3倍,尤其是劳务工,只拿用人单位付给的市场劳务费用,不享有任何奖金、津贴、福利和保险等其他利益分配。在此次问卷调查中,对“农民工最需要政府、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所预设的9项内容里,选择“实行同工同酬”的居首位,占26.0%,选择“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的居第二位,占22.7%。(17)

4.拒不支付延长时间的工作报酬

农民工普遍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用人单位经常随意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却拒不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1997年广东省总工会在广东省7个主要城市中的10个企业对农民工状况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农民工的劳动定额普遍过高,有59.5%的被调查者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任务,有时一天加班要达4小时;22.4%的被调查者即使延长工时或节假日工作也得不到更高的工资报酬。经常性的加班,严重地影响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生产。(18)

5.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

农民工进城务工要办理名目繁多的带有歧视性的就业证卡,如外出务工许可证、城镇劳务许可证、暂住户口证等。实际上,要求农民工办理的这些就业证卡,就是以管理之名,行收费之实。此外,用人单位还对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政府有关部门也巧立名目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人单位乱收费,收费名目繁多且不统一规范,成为农民工的沉重负担。有的用人单位还以管理为由,非法扣押农民工个人证件。

6.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和工种进行限制

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就业,一些大、中城市规定了限制或禁止农民工进入的职业和工种,有的城市规定了几十种工作岗位不得雇用农民工,在招收劳动力时没有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一视同仁。

7.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

农民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用人单位也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劳动合同纠纷不断。

8.侵害农民工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中的女职工在用人单位不仅得不到《劳动法》所规定的女职工应得到的保护,还时常遭受性别歧视和人身侵犯。据中国儿童中心的一项抽样调查,在失学的12—14岁流动儿童中,有60%以上的人已开始工作,这不仅违反了义务教育法,还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基本权益。(19)

(二)农民工权益受侵害原因分析

导致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户籍制度

尽管近年来户籍制度在逐渐地改革,但是依然存在的户籍制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政策和制度仍然在就业、教育、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制约着农民工权益的实现。

2.社会结构

在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社会过去考虑得比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农民工进城对城市居民的利益产生了冲击,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社会必然会对农民工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于是,农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就难以落到实处。

3.社会观念

由户籍制度所造成的市民和农民在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得城市社会对进城农民工采取一种歧视的态度。这种歧视不仅反映在许多市民对待农民工的歧视态度方面,也反映在有关部门所制定的各种歧视农民工的不合理的政策和法规方面。

4.企业用工制度

许多企业在雇用农民工时,没有把农民进城务工纳入《劳动法》实施范围,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由于大多数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并不善于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助长了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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