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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秩序的危机规律与美国宪法的霸权衰落

时间:2022-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需要将他们放置在1945年之后建立的美国化全球宪法秩序的背景下。这四个政治法律工程,促成了美国宪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由主义霸权地位的奠定。新自由主义和文化政治的结合,导致了美国罗斯福新政自由主义原则的衰落。社会民主主义和经济再分配,在美国宪法中不再能够作为价值决断的核心标准。这导致美国宪法在全球层面的霸权衰落过程。



   这里存在一个历史性的普遍规律:一旦出现经济社会危机,传统的司法型国家、市民社会与私法体系的去政治化功能,就会遭遇质疑和挑战,派系党争化(fraction)的民众开始要求干预封闭的法律体系,嘲弄“伪善”的法官与律师阶层,这些泛政治化的社会要求,如果无法在有效的宪法管道中得以疏解,就会形成对既有法律秩序的严重威胁,进一步产生强人政治和威权主义的威胁。在施米特看来,在“放任自由主义”政体下,这种“泛政治化”的危险要更大。

   在这样一个历史视野下,我们就能更为清晰地把握阿克曼与波斯纳的争论。我们需要将他们放置在1945年之后建立的美国化全球宪法秩序的背景下。[26]“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所建立的美国宪法霸权,它的力量实际同时存在于国内/国际、政治/经济这四个维度:在其国内层面,业已形成新政自由主义的宪法原则背景;在国际层面,则通过马歇尔计划及各种专门政策议题国际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形成对全球政治、经济与法律议程设定的主导能力;在政治层面,通过宪法文本、三权分立、司法审查等制度的全球移植;在经济层面,则推动社会民主与经济发展的工程。这四个政治法律工程,促成了美国宪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由主义霸权地位的奠定。这一由美国推动的“内嵌性自由主义”(Embedded Liberalism)全球范式的设定,是战后美国宪法模式能够迅速得以全球扩展的内在动因。[27]至少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这一宪法工程的政治与经济维度是一体性的,政治层面推动民主自由,经济层面促进社会平等,而“三个世界”则分别以“社会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和“发展主义”的模式在各自的宪法实践中予以实现。

   但是,这样一种宪法政治的发展趋势,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逐渐经历了变化。伴随美国国内的两大发展潮流,一方面是多元主义文化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经济层面的新自由主义转向。前者包括性别、种族、族裔、性等议题,后者则强调取消经济管制、开放资本市场、金融自由化等议题。这两个看似冲突的宪法议题又形成了一种矛盾的结合:新自由主义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部分可以通过新文化政治的反歧视、多元主义的包容性身份权利来弥补和掩盖,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宪法政治。新自由主义和文化政治的结合,导致了美国罗斯福新政自由主义原则的衰落。社会民主主义和经济再分配,在美国宪法中不再能够作为价值决断的核心标准。“再分配主义”原则无法再作为调和不同权利冲突的标准,不同权利之间形成的内在冲突,成为了一种文化本体论意义上的认同性冲突。

   新政宪法原则的整体性(integrity)塑造功能被破坏了。一方面是政治民主的修辞,另一方面却是经济贫富差距拉大的事实,而其解决出路,则是用文化政治和多元主义话语来弥合与掩盖。由于身份政治的解构,社会民主主义已经无法再作为不同权利诉求的衡量标准从而对宪法政治进行整合。相反,要求经济再分配的宪法运动,不仅可能与希望维持现状的新保守主义者,也可能与文化/身份政治的反经济主义观点发生难以调和的冲突。大量相互冲突的权利要求,形成对国家宪法中立性和抽象性的广泛压力,进而导致分治的政府(divided government)与两极化的国会(polarized congress)。[28]

   此时,政治议题与经济议题在宪法层面的断裂,不仅在美国国内形成了宪法危机,也同时在全球层面带来困境。这一断裂在宪法理论层面的反映,就在阿克曼与波斯纳20世纪90年代有关东欧转型的方案分歧中得以了充分展现。在阿克曼和波斯纳之间,政治议题和经济议题不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政自由主义宪法所奠定的一体性原则,相反,他们更倾向于各执一端来主导宪法工程。由波斯纳—哈耶克“普通法立宪主义”(common law constitutionalism)所代表的美国宪法全球移植,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通过新自由主义全球转向,通过“华盛顿共识”和“全球治理”(以WTO为代表的全球贸易投资体系改造、以IMF和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全球金融体系改造)成为世界宪法运动的主流。它要求赋予跨国公司自由的行动选择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取消政府管制、开放资本市场,以建立起“自生自发”的全球贸易投资秩序。这一跨国化潮流,则又反过头来强化了美国国内宪法议题的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转向。[29]这就形成了一种矛盾的现象:美国宪法向全球推广,在政治层面,它提供了一种“普适性”的政治方案,但在经济层面,美国宪法在全球则又呈现出一种霸权形象:它导致了世界政治的帝国化,同时又形成了新自由主义的社会不平等,虽然在政治层面呼吁民主自由,但在社会层面,美国宪法似乎制造了新的经济剥削形态。这导致美国宪法在全球层面的霸权衰落过程。这其实也正是阿克曼在《自由革命的未来》一书中所透露出来的最为根本的担忧。

   美国战后宪法依托于“凯恩斯主义—威斯特伐利亚框架”(Keynesian-Westphalian frame)[30]所形塑的“整体性”宪法价值,已在新的“差异政治—新自由主义框架”(politics of difference- neoliberalism frame)中陷入了内外困境。阿克曼与波斯纳的分歧,也正如施米特和哈耶克的争论,其根本就在于经济议题与政治议题在宪法层面一体性的断裂,这种内在分裂,则又在晚近以来愈益兴盛的各种身份/文化/认同符号的法律动员下变得更为剧烈。

   因此,再来观察当前的世界宪法危机,也会发现到同样的历史规律:伴随金融危机的余波,世界性的贫富差距加大,不同的社会群体开始质疑这套“新自由主义”经济体系和保障这套经济机制运作的私法体系,进而挑战此一体系背后更为核心的“美国宪法”模式。当前,各种利益政治、身份政治、文化政治的法律符号,实际上都揭露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所建立的新政自由主义宪法的内在危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前实际面临着与20世纪初叶魏玛宪法危机同样的症状:私法秩序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司法的去政治化功能受到冲击。由此,各种泛政治化要求浮现,不断形成激进的、极化的党争和派系,从而对体制化的宪法政治构成强大压力。[31]只不过,魏玛时期体现为18世纪民族普遍制宪权理论与议会民主制的危机,而当前则表现为“威斯特伐利亚—凯恩斯主义”制宪权理论和司法中心主义(judicial centrism)的危机。也就是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之后所建立的以司法审查、三权分立和人权保障为核心,以美国宪法为蓝本的宪法秩序体系,其政治整合功能与全球扩展能力遭遇到挑战。而政治立宪与制宪权之类的议题,则重新有复苏和激活的迹象。

   当然,同时也要注意到,魏玛时期的宪法危机和当前的宪法危机,仍然存在一个本质的区别。在魏玛时期的德国并不存在司法审查制度,司法权力非常薄弱,因此,魏玛的危机形态主要表现为议会多数的专制、议会的党派分裂与民粹政治的倾向。而当前宪法危机的背景,则发生在司法治理已占据中心的时代,宪法和法院,至少在理论上,已经成为裁决一切政治问题的最后手段。[32]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各种泛政治化的社会要求,一旦得不到法院系统的有效吸收,又被排除进入传统议会政治和政党政治通道的可能性,就可能借助当代通讯技术提供的便利性,直接自我政治动员涌上街头挑战宪法秩序。

   相比于传统的议会立法政治,近二十年来建立的司法治理,它的功能存在正反两面。一方面,政治问题的法律化,可以达到更好的去政治化效果;但另一方面,个案式的、分割化的、程序主义的技术处理,也很难应对集体性的政治参与需求,也就是说,魏玛时期应对宪法危机,至少可以通过议会管道来进行,而现在应对各种社会不满,则如果仅仅试图通过“去政治化”的司法管道来引导,就有可能出现大面积的政治排斥现象。一旦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的管道被堵塞,就可能将不断集聚的不满力量驱赶上街头。

   因此,当前的宪法危机与魏玛时代相比,其表现形式不同,但危机烈度可能更为严重。再回到文章开头的阿克曼—波斯纳之争,实际上,在东欧革命之后,有关政治议题和经济议题谁先谁后的宪法权衡难题,其实是通过20世纪90年代之后,由美国法全球化所推进的司法治理、法院中心主义的政治方案得以调和的。也就是说,司法中心主义,一方面能够满足波斯纳保障经济产权的要求,同时,也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和权利法案机制的建立,部分回应了阿克曼的政治立宪目标。宪法法院,因此也就成为了调和阿克曼—波斯纳之争的妥协机制。但是,从根本而言,这样一个宪法解决方式仅仅还只是一个妥协性的、调和化的拼盘方案。而一旦出现社会与经济危机,私法机制的去政治化功能就会弱化,司法中心主义的去政治化功能假象就会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当前的世界宪法危机,实际正使我们重新回到施米特、哈耶克与阿克曼和波斯纳的论战时代背景之中。政治立宪运动的幽灵重新回归。在笔者看来,这也许正是第四波宪法运动酝酿和兴起的历史契机,对此,则有必要首先回顾18世纪以降的三次制宪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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