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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中的受教育权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教育并非宪法授予个人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在1925年的“皮尔斯诉姐妹社”案中,判决该法律违宪,理由是它剥夺了家长控制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些判决,理论假设是受益者为儿童而不是学校或教会,由此形成所谓“儿童受益理论”。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阅读《圣经》和背诵祈祷词是宗教仪式,公立学校的做法违反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

三、美国宪法中的受教育权

在美国,1791年的权利法案以及后来的修正案均没有确认受教育权,即便是“二战”以后受教育权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情形下,1973年的圣·安东尼独立校区诉罗德里格斯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教育当然不在联邦宪法明示保护的权利的范围内,我们也没有找到任何根据,表明宪法默示保护教育权。”“公共教育并非宪法授予个人的权利。”[13]

然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教育权是一回事,是否可用宪法中的有关条款来解决教育中的问题,包括教育权的保障是另一回事。在此方面,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不得确立国教、保护言论自由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常常被作为涉及教育问题的司法判决的根据,此类案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在私立学校接受教育问题。1922年,俄勒冈州通过法律,要求所有儿童必须就读于公立学校。联邦最高法院在1925年的“皮尔斯诉姐妹社”(Pierce v.Society of Sisters)案中,判决该法律违宪,理由是它剥夺了家长控制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公共资金资助私立教育问题。在1930年的“科克伦诉路易斯安娜州教育委员会”(Cochran v.Louisian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路易斯安娜州的教科书章程规定的,用税金购买教科书并供应私立学校,是适当和有效的。在1947年的“埃弗森诉教育委员会”(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新泽西学区的税收可以用于支付校车接送儿童到教会学校的费用。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些判决,理论假设是受益者为儿童而不是学校或教会,由此形成所谓“儿童受益理论”。

三是公立学校中的宗教课程或仪式问题。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阅读《圣经》和背诵祈祷词是宗教仪式,公立学校的做法违反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根据是,即便是学生自愿,但在教学期间将时间用于宗教教学,是利用公立学校的财产进行的活动,违反了国家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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