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费城制宪会议与美国宪法

费城制宪会议与美国宪法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是美国历史的转折点。经过各州代表的利益妥协和利益交换,制宪会议形成了宪法草案,经13个州批准后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数年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这次会议却变成美国历史上乃至全世界宪法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次会议。

四、费城制宪会议与美国宪法

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是美国历史的转折点。经过各州代表的利益妥协和利益交换,制宪会议形成了宪法草案,经13个州批准后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数年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一)费城制宪会议

由于邦联国会缺乏权威和执行力,而各州之间的贸易纠纷和其他摩擦亟需某个有效率的全国性的政府来解决,于是若干个州之间绕开邦联的体制开始探索协商机制,而制宪会议就是在类似的这种多边会议中演变过来的。1787年5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的55名代表齐聚费城,“对《邦联条约》进行修正和补充,使其能够适应邦联面临的紧急情况”[11]。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这次会议却变成美国历史上乃至全世界宪法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次会议。

费城制宪会议有着明确的目的,即改变邦联政府无效率、无权威的现状,按照合理的原则修正现有政府,甚至创设一个全新的政府。代表们对于新政府的期待是具体的,且均来自于对邦联既有弊病的共识。新的北美政府应当是一个真正的主权政府,而不仅仅是各州的联盟;这个全国政府的法律必须优先于各州的法律,在两相冲突的情况下,上位法将得到执行,相应地,全国政府必须具有执法手段和财政保障;全国政府的权力架构应该符合流行的政治哲学,即保持权力之间的分立和相互制约,以确保公民权利与自由不受政府侵害,也避免英国政治体制当中所横行的腐败和党争;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得到承认和尊重,宪法不是权利的来源,仅仅是权利的表述和确证,英语人民(English-speaking People)世代享有的权利、特权与豁免都必须是新政府所认可和极力保证的。

然而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政治妥协和政治智慧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当时13个独立州之间根据不同领域的不同利益,已经有意无意地分成了几个阵营,它们之间的讨价还价对于后来具体的政体设计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其中代表大州利益的宪法方案有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而反映小州利益与主张的宪法方案有著名的“新泽西方案”[12]

在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方式上,就存在按照人口比例由人民直接选举和各州议会按相同数量指派这两种主要方案,人口较多的大州更愿意采行直接选举国会议员的办法,这样可以获取更多的代表名额,而人口较少的小州则倾向于由州议会指派,这样可以至少保证在国会里和大州平起平坐。此外,南方蓄奴州和北方自由州之间就人口的计算方法也存在很大分歧,南方白人人口少,完全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计算国会代表名额的话,他们在国会里面就将成为少数。结果最后的妥协方案是,黑人奴隶每个人算做3/5个白人,按照这种计算方式统计人口进而分配议员名额,这就是著名的“3/5条款”。

制宪会议上各州的代表们对于全国政府的性质也存在过分歧,即究竟是一个比邦联政府更紧密、更强有力的联盟还是一个新的民族国家和主权国家(NationalGovernment of a Nation-state)?如果新政府依旧只是联盟性质,那么毫无疑问,各州还是主导政府的力量,邦联条例体制下松散的、彼此各怀鬼胎的局面很难改观;如果新政府是主权国家的中央政府,那么其权力就直接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州的权力将得到有效制约。最终,代表们在政府的性质上达成了一致,尽管保护州权的痕迹还是在宪法文本中清晰可见,不过合众国政府是北美人民的政府这一点是没有疑问了。

对于政府三权的设计也反映了代表们在政治哲学上的差异。比如对于总统这一职位的理解,有的代表——如麦迪逊——希望其成为能够制约立法机关无限膨胀的权力的新的权力支点,因此最好由人民而不是国会选出;而很多代表则认为,人民没有能力判断谁是最适合总统职位的人,即大众的参政能力是很不足的[13]。可以说,费城制宪会议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当时流行于欧洲的启蒙主义政治思想、源自英国的君主立宪实践加上殖民地历史上政治自治经验在这里展开竞争,通过辩论、说理和审慎的选择从而融合为一种新的政治制度。

(二)美国宪法的原则

美国联邦宪法文本总共只有7条正文,加上到目前为止的27条修正案也不算篇幅很长。不过这部短小精悍的宪法典却处处都是经典,在人类宪政史上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我们大致可以按照以下几个主要特点或原则来认识这部宪法:

第一,人民主权原则。宪法开篇的序言就采取了这样的表述:“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也就是说,联邦政府是人民创设的,组建政府是一个有着明确目的的、理性的行动,“人民”的出场则赋予了宪法极强的正当性。美国宪法第1条关于国会议员的选举方式也体现了人民主权的理念,即众议员是由人民普遍、直接地选出,议员名额的分配也是按照人口标准,除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对黑人的集体歧视之外,整部法律还是体现了相当进步的主权在民的思想的。

第二,分权制衡原则。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体例上即可看出强烈的分权主义理念,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国会,第2条规定总统,第3条处理司法权问题,这是滥觞于17世纪至18世纪的分权理论的实际运用。应该说当时的政治家对于分权制衡的理念与今天我们的理解还是有很大不同,毕竟分权制衡体制成为主流是很多年以后的事情,而18世纪末可资借鉴的成例极少,英国的混合政体也是某种分权,但是美国宪法却进行了大胆的创新。虽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三个不同的机关,彼此的权力来源也保持独立,但是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却又互相交叉、甚至互为掣肘。国会两院通过的法律议案需要总统签署才能生效,而总统享有有限的否决权;最高法院拥有联邦法律案件的终审权,可是其诉讼管辖权限却可以由国会立法进行增删;总统虽然贵为合众国第一人,但是其若被国会弹劾,那么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将成为主审法官,有趣的是首席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的。宪法中诸如此类的制度设计很多,考虑到当时理论上对于分权制如何实现的方案有很多,那么这种三权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权力架构的设计一定是有意为之的,反映了“用野心对抗野心”的假设。

第三,联邦主义原则。联邦主义可能是最具美国特色的宪法原则了,在西方主要宪政国家当中,也只有美国将联邦主义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联邦主义的历史、观念成就了美国的宪法。参议院的设置是联邦主义的最好例证,本来英国式的两院制议会在美国就缺乏相对应的政治背景,因为北美不存在欧洲的贵族阶层和封建残余。实际上,个别州曾经尝试过一院制的立法机关,但最后还是回归两院制(有的州至今还是一院制,如内布拉斯加州)。两院制的意义在于,各州在参议院中被平等地代表,这表明了一种理念,联邦政府并非是一个完全由直接民主授权的政府,州在这个体制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且州早于联邦已经存在多年,因此建立联邦政府的自下而上的授权过程是两个授权的重合:人民的授权和各州的授权。这种二元体制下,联邦政府的不稳定甚至崩溃不会导致北美社会全盘性的失序,因为州政府仍旧稳定地运行着,所以联邦制是一个非常稳定的、允许政治上层建筑进行试验和冒险的政体。宪法第5条关于宪法修改的规定也说明州在联邦之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联邦是州所共同“筹建”,所以宪法的修改必须经由所有盟友的首肯。这样的设计从一个侧面也增加了修宪的难度和审慎程度,随之提升了宪法的最高权威。

第四,宪法至上原则。奠定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或最高法的地位也是美国宪法的历史贡献之一。原本普通法系国家缺乏大陆法系国家那种严整的法律位阶理论,加上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传统,使得美国宪法成为“高级法”这一现象本身显得难能可贵。宪法第6条规定,“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的法律……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其相抵触的内容”。这个条款被称为“最高条款(Supremacy Clause)”,也是后来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依据之一。宪法的至上性或许只是当时支持强大的中央政府的联邦党人[14]用以压制州权派[15]政治家的武器,或许并没有系统的最高法论述,但是时至今日,宪法的崇高地位已经牢不可破,当时征服了各州,从此却征服了所有的国家公器和全体人民。

(三)权利法案

本来上述宪法正文的被批准就标志着制宪的圆满成功,不过缺少专门的公民权利章节的“纯政治宪法”让不少制宪会议的代表和各州宪法批准大会(Convention of Ratification)的代表有所疑虑。不设置公民权利宣言的理由是,通过分权制衡的设计,这个政体已经可以确保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了,加之各州宪法基本上都具有公民权利宣言,所以联邦宪法可以省略此项。但是由于宪法草案遭遇越来越多的抵制,麦迪逊不得不在批准过程中承诺尽快通过一部权利法案,以此换得宪法正文的过关,于是就有了1790年通过的第1条至第10条宪法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列举了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持有武器的权利等在当时被视为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同时还特别在修正案第9条中声明,“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这种设权方式是非常经典的有限政府和天赋人权理念的反映,人民享有某些固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政府创造的,只是交付于政府来保护和促进,或者只是用于为政府行为设定界限。人民的权利来源是无穷的,列举的只是一部分,其他未列举的权利同样重要,同样具有宪法地位。权利法案一般被视为建国的宪法文本的一部分,具有比其他修正案更特别的地位。至此,制宪终告一段落,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政府正式成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