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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秩序的概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秩序通常包括宪政秩序、民事法律秩序、行政法律秩序和刑事法律秩序。宪政秩序即宪法秩序、宪政法律秩序,是法律秩序的特殊和最高表现。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秩序与法律秩序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秩序范畴。法律秩序与宪法秩序是性质、地位、价值不同的概念,其主要原因在于:宪法不是“法律”,法律也不能包含宪法。

一、宪政秩序的概念

1.概念

要了解宪政秩序的概念,首先得了解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概念。秩序(order)是与无序(disorder)相对而言的,它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disorder)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这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可见,秩序即有序,它强调自然或社会关系的有序性、连续性和规则性。秩序可分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根据其凝结的社会规范的内容和性质,又可分为习俗秩序、道德秩序、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和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系统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整而实现的社会关系的有序化状态和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化状态,是法律所设定的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终点,是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的结果。法律秩序通常包括宪政秩序、民事法律秩序、行政法律秩序和刑事法律秩序。

宪政秩序即宪法秩序、宪政法律秩序,是法律秩序的特殊和最高表现。宪法秩序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定宪法而形成的一种协调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宪法上的秩序,它是理性追求的体现,即应然宪法秩序;二是通过各种宪法手段(民主政治、法治、有限政府、人权保障等)对现实的宪法关系进行调节,在宪政实践中形成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秩序,即实然的宪法秩序。因此,宪政秩序必然是一种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以法治为基础的、以建立有限政府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秩序。

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秩序与法律秩序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秩序范畴。宪法秩序实际上就是宪政秩序,法律秩序则是从属于宪政秩序的次秩序。法律秩序与宪法秩序是性质、地位、价值不同的概念,其主要原因在于:宪法不是“法律”,法律也不能包含宪法。宪法是自然正义和道德价值理念的客观化和现实化,是人类共同缔结的社会契约的产物,是政府产生的依据和前提,是人权实然化的结晶。宪法是人权的载体,是社会制度结构的基本骨架,是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法源。宪法是评价法律的标尺,法律则是被评价的客体。确切地说,宪法是高于法律并可评价法律的根本法,法律的依归在于宪法这一“母法”。既然宪法与法律是性质不同的概念,那么由宪法而确立的秩序——宪法秩序和由法律而建立的秩序——法律秩序在性质上也不同,这就是宪法秩序的性质是法治秩序,而法律秩序的性质则是法制秩序。

无宪法的社会,法律始终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统治者的权力从来就没有得到真正的限制,公民个人的权利也从来没有任何保障,权利随时都有被国家权力干预或侵害的可能。在无宪法的社会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定的,法律秩序往往是凭靠权力的强制力建立和维护的,秩序中的主体常常是被动地承受,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以及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最终是靠对抗的形式解决,因而秩序没有为大多数社会关系冲突和矛盾的调适提供一个正当程序的平台。换言之,无宪法的社会,是靠法律、道德、宗教等确立的社会秩序维持的一种社会形态,权力的任性和法律的义务性,使得这种秩序成为压抑人性、泯灭人性的工具,人的尊严和自由权利得不到根本实现。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出现及宪政制度的确立,才使法律不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公意”即整体意志的体现。至于法律是否符合之,其评断的标准是宪法,而不再是权力和强力。[2]

法治秩序是与民主、人权、自由联姻的社会状态,没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制衡,没有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就没有法治秩序这一社会状态;而法制秩序则仅仅意味着,只要一个社会中存在法律及其制度,就有法制秩序。评价一个社会秩序状态是法治还是法制,从应然的角度看,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宪法,再进一步说,就是人权是否被确保和权力是否被分离与制衡。所以,有宪法并能够获得实现的社会状态才是法治秩序和宪法秩序,否则,仅有宪法而无法实现或实施效果糟糕的社会状态则是法制秩序和法律秩序。

2.宪政秩序的特点

(1)宪政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整体组成部分,但是一种特殊的、最高的法律秩序。与民事法律秩序、行政法律秩序和刑事法律秩序等法律秩序不同,宪政秩序是由宪法派生并随宪法实现而形成的法律秩序,由于其凝结的法律规范及其制度的特殊性,它更具有权威性。

(2)宪政秩序是一种新生的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政治实践演进到特定历史时期的新型政治模式。宪政秩序是人类社会进入立宪社会后,以倡导民主和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新型法治政治模式,而不同于以权力奴役权利、以剥夺多数人的自由平等和人权为特征的前宪政社会的人治政治模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寻找到的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最不坏”的政治文明

(3)宪政秩序是以宪法及其制度调整各类社会主体而形成的宪法实现状态。宪政秩序并不等同于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制度本身,也不只是一种应然状态下的法律秩序,它是现行宪法及其制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状态,是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集中体现。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城邦的宪法是一种“生活的模式”,而不是一种法律的结构,求得这种共同生活的和谐是它的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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