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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概念、内涵和外围

时间:2022-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顾如认为宪政的实现和维持是经验的,而不是单纯制度的或者文化的。依照规则、责任和承诺行事,达至承诺和责任的标的称为守信或者信用。用对劳动的信仰取代对获取的信仰、信念,“获取”降低为对劳动的报偿和肯定。而结社是宪政的制度内容之一。不侵犯他人和权利平等将导致非强制信念。那么就谈不上对宪政的高度共识。3、达致宪政的路径社会是经验的,宪政是经验的。


  宪政是指这样一种政治体制:以法治为前提和形式、以选举制为基础、以有限政府和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并且有被共同遵守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对上述内容进行规范和保障。顾如认为宪政的实现和维持是经验的,而不是单纯制度的或者文化的。离开传统和文化因素支持,单纯的制度无法被有效施行和维护。离开制度支持的文化,同样无法形成和持久。制度和文化是墨家所主张的“盈坚白”两方面,互相渗透和依赖,都不宜单方面巨变形成“离坚白”的活剥效果。制度是经验的制度体现,文化是经验的文化体现,传统是经验的沉淀。文化先行和制度先行都可取,然而不能脱节,幅度也不能太大。那么实现宪政将有以下三层面要点:

  

  1、传统和文化层面

  第一、既然宪政以法治为前提和基础,那么对于文化层面的要求必然是对遵守规则的信仰。有几个定义:信仰是一种无意识,有意识则是信念。依照规则、责任和承诺行事,达至承诺和责任的标的称为守信或者信用。其中信仰是信念和信用的基础。人们无法理解所有规则,并且人们运用自己的理性之时往往会发现违反规则、不守信用反而更能获利。所以对规则的遵守、守信必须直接置于信仰之中,否则都不可靠。信仰还是遵从规则的信念(或称责任伦理)、守信的基础。

  第二、由于需要避免对人的信仰。所以信仰必须否定人类的自负,也就是否定人类理性可以被迷信、信仰的地位。只承认理性的工具地位。如此,实际上就必须天人两分,人永不能理解被信仰的神。需要加强神的神圣性。

  第三、由于需要避免对权力、真理等人造物的信仰。所以信仰必须否定人格的不平等性、对善恶体认能力的不平等性。必须在前述第二点基础上明确所谓真理等都是人造物。避免对权力的信仰还要复杂一些,不但要否认人造物的威权,还不能使人们总是处在威权之下,否则人们由于自己的经验仍然将屈服于权力,将权力变成信仰。

  第四、树立法治、责任伦理、守信至上信念。必须首先以自愿为原则建立这种信念,以威权建立的这些信念必然伴随产生对权力的信仰。那么紧接着就必须进一步清除对权力的信仰。还是那句话:制度和文化是‘盈坚白’关系,不能相互脱离。自愿为原则,避免权力崇拜则又必须使人们有对权威、权力的质疑和挑刺权利,和在社会中保有自我管理权利。在法治社会主要是四点:参与公共立法、自我管理、自我责任、自我尊严--自治。

  第五、形成对劳动的信仰,或者说对勤俭的信仰。这是自治所需的基础,没有物质或者精神上可见的独立性,人们不可能形成自尊,也就不可能相信自我管理。当人们不能自我管理时,也就是不能形成自我责任的意识。但是宪政之下,人们又没有依靠强力和权力获取物质和精神利益,剩下也就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了。用对劳动的信仰取代对获取的信仰、信念,“获取”降低为对劳动的报偿和肯定。

  第六、树立个人能力、利益意识--自强,贤者意识。自强不单只是自我实现,而且是自我权利保护。当自强意识结合对合作的信仰时,人们自然会有结社的需要。而结社是宪政的制度内容之一。结社则需要贤者的领导。社会共识和制度的理性设计、执行也都需要贤者的能力。

  第七、形成对博爱、对合作的信仰,对不侵犯他人的信仰。这三者都是社会合作的需要。不侵犯他人和权利平等将导致非强制信念。

  第八、工具理性高于价值理性的信念。与对规则的遵守、合作、对神的敬畏相关,是必然结果。但由于形成这种信念所需历史时期很长,在现代最好去有意识地进行塑造。

  第九、形成对多样性社会的信仰。这一点与前述七点都密切相关。多样性社会同样是社会合作的需要,没有人们的相互需要不可能促使人们达成比较高水平的、广泛的合作。那么就谈不上对宪政的高度共识。而且对多样性社会的信仰还是前八条总体效果的延伸。

  第十、相互报偿的信念。这是加强和维持前述九条和其他社会秩序、道德、规则等等的需要。所有的人类机制、文化,归根揭底也就是在回答哪些相互报偿是正当的,哪些相互报偿是不正当的,报偿的机制该是什么个样子等报偿问题。专制说到底也就是恐吓、阻止人们对专制者进行报偿,从而破坏人们的自尊、自治罢了。

  综合上述内容,在信仰方面需要:信仰遵守规则而不能信仰人或者权力,人类理性只有工具地位;肯定人格与对善恶体认能力的平等性;对博爱、合作、互不侵犯(非强制)、勤俭劳动、多样性社会的信仰。在信念方面需要:法治、责任伦理、守信至上、个人能力和利益--自强、工具理性高于价值理性、互相报偿、结社、贤者。

  

  2、制度设计和指向

  首先是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关于政权的合法性,意见似乎不太统一。这里先强调一点:人民主权必须有其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不能是小村里聚集晒谷场式的直接民主。而必须体现在立法权和监督权之中,体现在政权对生命财产等人权的保护之中,体现在政权对全民所立之法的遵守和完成职责之中。当然也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去实现之。

  制度设计由于有现成的范例可以参照,当今的学人们意见是比较一致的。不一致的是路径问题。共识包括:没有互相同属关系的不同政治集团的共治,包括选举(国家的选举并不是选领导人,而主要是对政治集团的肯定或者秋后算账);在符合人们意识的超法律原则指导下形成的,被共同遵从的宪法;以制衡原则和小政府、大社会为指向的制度设计;全民以某种形式参与立法的严格法治。顾如倾向公法、民法立法机制两分。前者需要贤者的理性设计,提交全民审查同意;后者需要惯例法。所有一切都要笼罩在法律的权威之下,而法律必须符合人们固有的意识不能大幅偏差、矛盾。所有的一切都必须以自发秩序所形成的权利观念的保障为指向。自发秩序不是固化的秩序,但破除之时需要避免大幅脱离。哈耶克本人在《致命的自负》中也表述为自发展的秩序。大幅脱离则会造成人们思想的断裂,实际也就打破了对规则、秩序的信仰,形成了对人类或者自身的信仰--致命的自负。

  

  3、达致宪政的路径

  社会是经验的,宪政是经验的。文化与制度不能大幅脱离,这就规定了两个原则:不能顽固对抗变革的需要;也不能对变革采取放任的做法。而应该抓住文化引导、制度设想、实验验证和让民众获取经验、制度巩固四个环节逐步、甚至逐点突破。首要的是让人们通过市场经济获利,然后是法治下的自治经验;然后是社团维权、提供精神归属等经验;然后是党团政治经验;最后大家再在宪政制度下,各自按照自己对宪政和理想社会的理解进行博弈。顾如设想的这四个步骤是从基础开始步步深入,前一步骤的成功必然导致后一步骤的需求。而且每一步实际都是在维稳。当今的人们残余儒家式有政治无法治意识,总是把思路集中在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是错误的。既然法治是前提和基础,当然首先要把思维集中在形成法治社会问题上。威权之下也会有部分的法治,法治甚至是统治层的自觉,只要避免人们利用法治机制去冲击统治者也就是了,这就需要策略。华夏历史就曾经如此,只是被儒家开了倒车。当今社会除了一些儒生之外,不会有人再引导人们开倒车(激进也可能变成倒车效果),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自信。只要将思维集中在民法的普通法进路先行,自下而上逐层实现即可。至于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措施和策略,与本文无关。

  下面将就前文所述三个层面的所有内容,用《墨子》等著作原文一一对应。证明先秦墨家学说的宪政倾向、实践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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