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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概念和三个层面

时间:2022-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而使得“传统”被中性化,失去被信仰的意义。由这些发散开去,宪政社会所需要的精神层面因素有以下十点:第一、需要有对“遵守规则”的信仰。不侵犯他人和权利平等将导致非强制信念。社会合作实际还需要“相互报偿”的信念。然而“对获取的信仰”容易导致恶性竞争,或者小富即安失去发挥个人所长奉献


  宪政是指这样一种政治体制:以法治为前提和形式、以选举制为基础、以有限政府和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并且有被共同遵守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对上述内容进行规范和保障。笔者认为宪政的实现和维持是经验的,而不是单纯制度的或者文化的。离开传统和文化因素支持,单纯的制度无法被有效施行和维护。离开制度支持的文化,同样无法形成和持久。制度和文化是墨家所主张的“盈坚白[《经上》「盈,莫不有也。盈,无盈无厚。坚白,不相外也。于石无所往而不得,得二,坚。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盈坚白是指两者相同部分是互相渗透不可分离的。可以分析研究,但不可假设两者可以独立于对方而存在。墨家所提成对概念大多属于盈坚白关系。比如义利、爱利。]”两方面,互相渗透和依赖,都不宜单方面巨变形成“离坚白”的活剥效果。文化先行和制度先行都可取,然而不能脱节,幅度也不能太大。那么实现宪政将有精神、制度、路径三个层面要点。

  1、信仰和信念——精神层面

  先做几个定义。信仰本质上是人对无法确定、无法追问或神奇之物的一种信服和尊崇,它实际上就是人类在不确定中追求确定的一种精神设定(方绍伟)。被信仰的内容在无须理性的参与,也能被尊奉和遵行。信念则是指人们通过理性过程形成的相信和遵行。信仰通常被归于上天或者无须论证的真理。宪政以法治为前提和基础,是规则之治,必然要求人们自觉依照规则、责任和承诺行事。达至承诺和责任的标的称为守信或者信用。信仰是信念和信用的基础。理性能力强的人,可能信仰的内容较少而信念的内容较多。但是人们对信念、规则的理解,实际最终都会被发现源自信仰或者无须论证的真理。并且人们运用理性之时往往会发现违反规则、不守信用反而更能获利。所以“遵守规则”、“守信”必须直接置于信仰之中,否则都不可靠。

  宪政必须有传统的支持。传统是民族国家的染色体。传统越具有内部多样性、合作性和稳定性越有竞争力[ 参考《自私的基因》理查德·道金斯(英)。本文用书中所说染色体类比先秦学派,儒墨等;用基因类比文化中的某个元素,比如儒家典籍中的一句话、一条语录。认为儒家不能再以染色体形式存在,只能被拆散为基因被赋予新含义后作为语言特色供取用。]。稳定性要求传统要被人们信仰。传统一般只能渐进发展,需要比较大幅度改变传统时只能以重新解释和发掘的形式进行。传统实际就是哈耶克所称自生秩序加上传统文化和制度。顾如认为需要对“传统”和“历史”进行区分。传统必须是今人下意识遵从或者愿意遵从,和可以被遵从的。像儒家社会的裹小脚恶习,只能说是历史,而不能说是传统。两个概念不做区分则会造成“哪些传统需要继承”问题。从而使得“传统”被中性化,失去被信仰的意义。“扬弃”说是理性主义者的思维方式。对自生秩序的维持,和形成“遵守规则”信仰非常不利。如此,传统实际跨于信仰和信念之间,可以被考察但未充分论证或者有更好的经验取而代之之前具有信仰性质。所以我们说“置于信仰、信念之中”实际就是要置于传统之中。

  法治宪政的指向自由选择角色的、多样性的、市场化的分工合作社会。与一个有竞争力的传统互为表里,也可以说是“盈坚白”关系。由这些发散开去,宪政社会所需要的精神层面因素有以下十点:

  第一、需要有对“遵守规则”的信仰。

  第二、信仰必须否定人类的自负。也就是否定人类理性可以被迷信、信仰的地位。只承认理性的工具地位。这是因为“对人的信仰”与“遵守规则的信仰”不相容,需要避免之。如此,就必须天人两分,人永不能理解被信仰的神。需要加强神的神圣性。

  第三、信仰必须否定人格的不平等性、对善恶体认能力的不平等性。这两种不平等都将导致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信仰。

  第四、信仰必须否定“对权力、真理”等人造物的信仰。对人造物的信仰实际是人类自负的另一种表现。避免对权力的信仰还要复杂一些,不但要否认人造物的权威,还不能使人们总是处在权力的压迫之下。否则人们由于自己的经验仍然将屈服于权力,社会就会逐渐形成对权力的信仰。

  第五、树立法治、自治、责任伦理、守信至上信念。以威权建立的这些信念必然伴随产生对权力的信仰,所以必须首先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使人们获得成功经验去建立这种信念。还是那句话:制度和文化是‘盈坚白’关系,不能相互脱离。自愿为原则,避免权力崇拜则又必须使人们有对权威、权力的质疑和挑刺权利,和在社会中保有自我管理权利。在法治社会主要是四点:参与公共立法、自我管理、自我责任、自我尊严。可以统称为自治。

  第六、树立个人能力、利益信念--自强,贤者信念。自强不单是自我实现,而且是自我权利保护的需要。自强信念与对遵守规则的信仰相结合,就是“贤者信念”。当贤者信念结合自私人性,人们自然会有“权利”信念。当自强信念结合“合作”信念时,人们自然会有结社的需要。而结社是宪政的制度内容之一。结社则需要贤者的领导。社会共识和制度的理性设计、执行也都需要贤者的理性能力。这是相互关联的一整套信仰和信念,为宪政社会所必须。

  第七、形成对博爱、对合作的信仰,对不侵犯他人的信仰。这三者都是社会合作的需要。不侵犯他人和权利平等将导致非强制信念。社会合作实际还需要“相互报偿”的信念。所有的人类机制、文化,归根揭底也就是在回答哪些相互报偿是正当的,哪些相互报偿是不正当的,报偿的机制该是什么个样子等报偿问题。专制说到底也就是恐吓、阻止人们对专制者进行报偿,从而破坏人们的自尊、自治罢了。

  第八、工具理性高于价值理性的信念。与对规则的遵守、合作、对神的敬畏相关,是必然结果。但由于形成这种信念所需历史时期很长,在现代最好去有意识地进行塑造。

  第九、形成对劳动的信仰,或者说对完善工具、工作方法和勤俭的信仰。用“对劳动的信仰”取代“对获取的信仰”、信念,“获取”则需降低为对劳动的报偿和肯定。没有物质或者精神上可见的独立性,人们不可能形成自尊,也就不可能相信自我管理。当人们不能自我管理时,也就不能形成自我责任的意识。宪政之下不能依靠强力和权力获取物质和精神利益,剩下也就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了。然而“对获取的信仰”容易导致恶性竞争,或者小富即安失去发挥个人所长奉献社会的动力。

  第十、形成对多样性社会的信仰。这一点与前述七点都密切相关。多样性社会同样是社会合作的需要,没有人们的相互需要不可能促使人们达成比较高水平的、广泛的合作。那么就谈不上对宪政的高度共识。而且对多样性社会的信仰还是前九条总体效果的延伸。

  综合上述内容,在信仰方面需要:⑴人类理性只有工具地位;⑵信仰“遵守规则”而不能信仰人或者权力;⑶肯定人格与对善恶体认能力的平等性;⑷对博爱与互不侵犯(非强制),对合作、多样性社会的信仰;⑸对个人能力和利益--自强、劳动和互相报偿的信仰。在信念方面需要:⑹法治、责任伦理、守信至上、工具理性高于价值理性;⑺贤者、结社。本文将在第三部分按照标号次序逐一用墨家原文进行论证。贤者与结社内容则放在第五部分第8点“贤者与大社会”。 

  2、政权合法性和达致宪政的路径——路径层面

  首先是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关于政权的合法性,意见似乎不太统一。这里先强调一点:全民主权必须有其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不能是小村里聚集晒谷场式的直接民主。而必须体现在立法权和监督权之中,体现在政权对生命财产等人权的保护之中,体现在政权对全民所立之法的遵守和完成职责之中。也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去实现之,否则就只是不可靠的理想。不具有合法性的政权,在华夏传统中被称为“伪”。

  社会是经验的,宪政是经验的。文化与制度不能大幅脱离,这就规定了两个原则:不能顽固对抗变革的需要;也不能对变革采取放任的做法。而应该抓住文化引导、制度设想、实验验证和让民众获取经验、制度巩固四个环节逐步、甚至逐点突破。首要的是让人们通过市场经济获利(也就是靠自己的双手获利),然后是法治下的自治经验;然后是社团维权、提供精神归属等经验;然后是党团政治经验;最后大家再在宪政制度下,各自按照自己对宪政和理想社会的理解进行博弈。这四个步骤从基础开始步步深入,前一步骤的成功必然导致后一步骤的需求。而且每一步实际都在加强人们对市场和法治的信任,也是对政权的信任,是在维稳。当今的人们残余儒家式有政治无法治意识,总是把思路集中在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是错误的。既然市场和法治是前提和基础,当然首先要把思维集中在形成法治社会问题上。威权之下也会有部分的法治,统治层甚至比其他人更需要法治社会。否则回到儒家人治社会的治乱循环之中,统治层所受损失要大于其他人。当然同时需要避免人们利用法治机制去剧烈冲击统治者形成动乱,这就需要策略。华夏历史就曾经如此前行,只是被儒家引向了歧路。当今社会已经不会有人再引导人们开倒车(激进也可能变成倒车效果),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自信。只要将思维集中在民法的普通法进路先行,自下而上逐层实现即可。

  3、制度设计和指向——制度层面

  制度设计由于有现成的范例可以参照,当今的学人们意见是比较一致的。不一致的是路径问题。共识包括:没有互相统属关系的不同政治集团的共治,包括选举(国家的选举并不是选领导人,而主要是对政治集团的肯定或者秋后算账);在符合人们意识的超法律原则指导下形成的,被共同遵从的宪法;以制衡原则和小政府、大社会为指向的制度设计;全民以某种形式参与立法的严格法治。顾如倾向公法、民法立法机制两分。前者需要贤者的理性设计,提交全民的某种形式审查同意;后者需要惯例法。所有一切都要笼罩在法律的权威之下,而法律必须符合人们固有的意识不能大幅偏差、矛盾。所有的一切都必须以对自发秩序所形成的权利观念的保障为指向。自发秩序不是固化的秩序,但破除之时需要避免大幅脱离。哈耶克本人在《致命的自负》中也重新将其表述为自发展的秩序。大幅脱离则会造成人们思想的断裂,实际也就打破了对规则、秩序的信仰,形成了对人类或者自身的信仰--致命的自负。

  下面将就前文所述三个层面的所有内容,用《墨子》等著作所述墨家原文一一对应。证明先秦墨家学说的宪政倾向、实践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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