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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的三个层面

时间:2022-07-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人的尊严”的三个层面人们创造和使用“尊严”一词,首先是为了表达内心对某种事物感到尊贵、庄严、神圣不可侵犯的情感意识。“人的尊严”思想是建立在对人的价值地位的认识基础之上的。“人的尊严”至少包含“人的生命尊严”、“人格尊严”和“人的社会尊严”三个层面,亦可分别称之为人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尊严、在心理学意义上的尊严和在社会学意义上的尊严。

第一节 “人的尊严”的三个层面

人们创造和使用“尊严”一词,首先是为了表达内心对某种事物感到尊贵、庄严、神圣不可侵犯的情感意识。当这种情感意识被人们借“尊严”这一词语来抒发和交流时,常常伴生着严肃、凝重、令人敬畏、令人肃然起敬的心理状态。这说明“尊严”确实有着浓厚的感情色彩,可以被视为一个心理学概念。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尊严”日渐增多地进入法律文件、政要讲话和学术讨论,这说明“尊严”在其丰富的感情色彩之下,还暗含着某种共同的、可以交流和言说的理性内涵。这种理性内涵是什么呢?在此需要关涉“尊严”所指称的事物。在古代社会,西方人常赋予神及其创造的人类以“尊严”。中国古人很少使用“尊严”词语,但视“天”以及为其行道的皇帝和朝廷为“尊贵”的、“威严”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历史和语言流变至今,无论东西中外,人们使用“尊严”时所表达的理性内涵和所指称的事物已经非常接近。“人的尊严”、“生命的尊严”、“人格尊严”、“国家尊严”、“民族尊严”是最为常见的用语。

“尊严”(dignity)一词,仅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尊贵和庄严,同时也是指一种令人尊敬、令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就是指人的尊贵和庄严,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他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尊严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人的尊严”思想是建立在对人的价值地位的认识基础之上的。正因为人类视自身为最高价值,才把人从万物中抽取出来,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尊贵和威严,要求给予特别的尊重和敬畏。由此才有了“人的尊严”的概念。没有很高价值地位的事物是不配赋予“尊严”的,比如一张书桌有价值,但我们不会说“书桌的尊严”,为了强调人的特殊的价值地位,我们才使用“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的内涵比较含混,须将其缕析之后才便于明晰。“人的尊严”至少包含“人的生命尊严”、“人格尊严”和“人的社会尊严”三个层面,亦可分别称之为人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尊严、在心理学意义上的尊严和在社会学意义上的尊严。

一、人的生命尊严

“人的生命尊严”,是指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区别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亦可称之为“人的生命尊严”,或被简称为“生命尊严”。“生命尊严”具有客观性、平等性、普遍性和至上性等特征。

客观性是指享有生命尊严的条件是客观可测的。个人生命存在的客观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必须是人类基因组所表达的生命形式;另一个必须是处在生活状态的个体生命。前一个标准把人作为一个类与其他物种区分开来。后一个标准也就是医学上生命存活的标准,是把人的生命与其潜在的生命形式(胚胎)和生命完结以后的肉体(尸体)区分开来。人的胚胎和尸体也有一定尊严,但只是人的尊严的适当、合理延伸,其程度也不可与人的生命尊严相提并论。就我国而言,无论是社会心理还是法律规定,都认可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生命标准不仅是生物学问题,同时还是一个敏感的伦理法律问题,因为它与生命尊严的条件直接关联。我们主张把享有生命尊严的条件与人的生命标准直接同一,使生命尊严的条件客观化和降至最低化。所谓客观化就是生命尊严的条件除了个体生命存在这样一个客观标准外,不能再附加其他主观标准(如品德、政治立场、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等);所谓最低化就是除了个体生命存在这样一个起码条件,不能再附加任何更高的条件(如种族、性别、身体健全、遗传独特性、智力、体能等)。如果不是这样,过去的一些历史悲剧就难免会重新上演,一些在客观条件处于弱势的群体(如麻风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新生儿、艾滋病人、智能低下者等)或主观方面被污名化的群体(如黑人、犹太人、战俘、罪犯等)的生命尊严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他们就会面临生命危险和健康伤害。《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类宣言》的第一章第一条指出:“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家庭所有成员根本统一的基础,也是承认他们生来具有的尊严与多样性的基础。”第二条指出:“每个人不管他们的遗传特征如何,都有权利尊重他们的尊严,尊重他们的权利。”“人的生命尊严”中的“人”的概念外延逐渐扩大、标准不断降低是历史进步和文明发展的表现。正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具有客观性特征,并对生命标准作最低化确认,才相继形成了生命价值的普遍性特征和平等性特征。

生命尊严的平等性是由生命标准的统一性决定的。只要是属于人的生命,无一例外地具有生命的尊严,所以生命的尊严没有质的差异;只要是生命的尊严都是最高尊严,因为人的生命具有最高价值,所以生命的尊严没有量的差异。而人的心理尊严和社会尊严就不同。由于构成心理尊严和社会尊严的基础或条件是人的人格、才能、地位、荣誉、社会关系等后天塑造的属性,这些心理社会属性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人的心理尊严和社会尊严的大小是因人而异的。

坚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生命尊严是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命本身的存在就是尊严存在的必要充分条件。只要是人,且生命存续,就不分种族、阶层和信仰,不论地位高低和能力大小,不究其以何种生殖方式出生,都享有其作为人而高于物、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地位和道德地位。正是基于人特有的价值地位和道德地位,人的生命有了一份独特的尊贵和庄严。不坚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就会把人的生命分成高低贵贱,主张给予不同的对待,埋下人道主义灾难的隐患。很显然,这里是从道义论的立场论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如果从功利论的角度看问题,是可以计较、权衡生命的价值的。现实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医疗保健水平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当在分配稀有医疗资源(如可供移植的器官、稀缺的血液)时,医生也不得不考虑生命质量、支付能力、贡献大小等很多因素。但这些都是实然,而道德是应然。在应然领域仍然应当坚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要求人们关心、尊重、爱护每一个同类的生命。

生命尊严的至上性是指它相对于心理尊严和社会尊严是最高尊严。生命尊严的至上性是由生命价值的至上性决定的。在价值的世界里千姿百态,何为最高价值?不同的人有不同回答,但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会把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视为最高价值。道理很简单,生命是实现和享受其他所有价值的前提和基础。世间许多价值可以互相替代、弥补或复得,但生命对于个人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生命不可替代也不能逆转。生命对于个人之珍贵再没有其他价值可与之相比,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对于个人而言失去生命就失去了整个世界!

人的自我意识使其深知生命的意义和人生的意义,深知人是为自身而存在的存在物。人类对自己油然而生的价值感,终于转化为一种深刻的人类情感——人的尊严。康德指出:“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它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1]在这里,康德不是说尊严没有价值。恰恰相反,他把尊严的价值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无以复加,于是,尊严成了至上价值。具有至上价值的东西因为找不到等价物,使其价值不可度量,所以我们又说尊严是无价的。康德的这段话用来说明生命尊严的至上性是十分恰当的。事实上,在三个层面的人之尊严里,或许只有生命的尊严能够具有这种至上性。人的创造能力是无限的。只要生命存在,人通过创造性活动,可以从很低的起点开始,创造出卓越的人生价值,赢得社会的尊重与自尊。

我们很难完全地、无可辩驳地论证人格尊严、社会尊严具有最高的,从而是至上的、绝对的价值。在所有尊严中,惟有人的生命尊严才具有至上性。得出这一认识的价值论基础就是生命是最高价值。因此,道德和法律完全有理由无条件地要求所有人必须尊重他人生命,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法治国家也无一例外地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确定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强制性地要求所有人必须尊重他人的生命尊严,同时赋予所有人依法保护自己生命健康的神圣权利(如正当防卫权等)。

在此强调个体生命价值的最高性和生命尊严的至上性,绝不是引导人们贪生怕死,为保全个人生命不择手段,而是针对纯粹把个人生命当做手段的行为而言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血的教训警示人类:必须重新认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人是目的,生命是最高尊严,国家是服务于人的手段。像德国、意大利、日本那样的法西斯国家政权,强奸民意,摧残生命,践踏人的尊严,理应受到全世界人民的一致谴责和反对。这也是现代人权理论以及战后国际法律文件中凸显人的生命尊严思想的认识基础。我们经常说,“生命是第一位的”,“要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人的生命”,“抗旱救灾中,要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等等,都是在以日常用语表述着“生命尊严”、生命至上的价值内涵。

二、人格尊严

在我国,“人格尊严”最多见于法学用语。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法学中的“人格尊严”通常被理解为一项公民权利,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即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在笔者看来,“人格尊严”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和心理学概念,其次才是一个法学概念。作为心理学概念的“人格尊严”,是个人在其人格(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征模式)基础上形成的自尊心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自尊心和自豪感。作为哲学概念的“人格尊严”,所表征的是人的尊严的一个组成部分,强调的是人格的价值地位和对人格予以尊重的伦理态度,其基本涵义包括个人由于认识到自己的独立人格而产生的自尊意识,以及社会由于认识到个人的社会价值而给予个人的尊重两个方面,即人格尊严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观评价和社会评价的结合。简言之,“人格尊严”就是独立于人的肉体的人格所单独享有的那份尊贵、庄严和不可侵犯性,这种尊贵、庄严和不可侵犯性既是个人内心的自尊体验和自尊需要,也是社会应给予个人的道德态度和社会对他人的道德要求。来自他人和社会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构成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侵害。可见,作为哲学概念的“人格尊严”具有更加完整、更加丰满的价值内涵和伦理意蕴。

“人格尊严”内含着对个人区别于他人的思想、情感、个性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的价值肯定,从中可以延伸出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立人格的伦理意义,进而衍生出人格尊严权的概念。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是人格尊严思想在法权观念上的具体体现。把人格尊严与人格尊严权或人格权相等同不尽恰当,与不应把人的尊严与人权混为一谈同理,它们分属于哲学概念和法学概念,前者侧重于价值肯定及伦理主张,后者侧重于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关系。尊严是权利的基础,权利是法律捍卫尊严的手段。

马克思早在高中时期就思考过尊严的问题,他在作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写道:“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但是,能给人以尊严的只有这样的职业,在从事这种职业时我们不是作为奴隶般的工具,而是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地进行创造;这种职业不需要有不体面的行动(哪怕只是表面上不体面的行动),甚至最优秀的人物也会怀着崇高的自豪感去从事它。最合乎这些要求的职业,并不一定是最高的职业,但总是最可取的职业。”“相反,重视作为我们职业的基础的思想,会使我们在社会上占有较高的地位,提高我们本身的尊严,使我们的行为不可动摇。”“如果这些职业在我们心里深深地扎下了根,如果我们能够为它们的支配思想牺牲生命、竭尽全力,这些职业看来似乎还是最高尚的。这些职业能够使才能适合的人幸福”。马克思文中所讲的尊严,主要就是人格尊严。马克思意识到,人格尊严不仅与个人价值、个人品质的自我意识有关,还与个人所从事的职业有关。高尚而且能体现独立性和创造性的职业,能使人更有尊严,也更加幸福。相反,被“作为奴隶般的工具”,从事“有不体面的行动”则有损人的尊严,而且“一定使我们感到压抑”。

三、人的社会尊严

“人的社会尊严”,是指他人和社会对个人的社会属性(主要是人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其所属的社会文化共同体)的价值肯定及充分尊重。如果在某一场合,有人放肆地贬低、嘲笑农民,那么在场的农民将会感到自己的尊严遭受了损害。同理,一个人的家人、朋友遭到无端侮辱或侵害,他也会因此感到尊严受到损害。我们每个人都隶属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共同体(国家、民族等),共同体与个人唇齿相依、荣辱与共。正是基于对国家、民族共同体之价值重要性的体认,人类才普遍产生了对国家和民族的依赖性、归属感、自豪感,以及对自己的国家、民族的自尊心理和奉献精神,才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与荣誉视作与自己的生命、人格同等重要的事物,形成“国家尊严”、“民族尊严”的概念,借此表明自己心目中国家、民族的崇高价值地位。“民族尊严”和“国家尊严”是人的社会尊严的集中体现,其实质是民族、国家内所有个人共享的集体尊严以及民族、国家所承载的文化的尊严。

当今世界最基本的国家形态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是由单一民族或多民族在认同国家政治统一体和文化统一体的基础上形成的主权国家。主权性、认同性、人民性(国家属于其所有民族的所有成员)是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我国就是由56个民族认同中国主权、制度以及中国文化等而形成的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民族国家。所以,在我国,国家尊严就包含了民族尊严,同时还包括党和政府的尊严,领袖的尊严,人民的尊严,领土、领空、领海的尊严,政策法律的尊严,文化和道德的尊严等等。我国人民的民族尊严主要就是中华民族之尊严,其次才是相对独立的各个民族之尊严。国家尊严、民族尊严类似于人的尊严,也有主客观两个方面。国家的主权和国家的利益等是国家尊严的客观方面;国家的名誉、自尊、自豪等属于国家尊严的主观方面,也被称为“国格”,可与“人格”相类比。

总之,缕析人的生命尊严、人格尊严和社会尊严这三种尊严的内涵及其价值基础,使我们对“人有尊严”、“生命神圣”、“人有人格,国有国格”这样一些古老命题有了更加深刻的领悟。在中世纪,人们认为,人之所以高贵是因为人有神性,是上帝的灵光使人类变得神圣。在今天,无需借助神性,只要凭着人的自我意识,人就能够清楚明白而且确定无疑地相信生命、人格、民族、国家对于自己的意义,从而建立起现代意义的尊严观。人的尊严——这样一种糅合了人类最基本的理性认识和最普遍的感情体验的价值表达,早已从宗教意识中嬗变为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念。只有当我们把自己托付给一种视人为最高价值的社会价值观时,我们的生命、人格等才有了最可靠的保障,以人为本才能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展现出来,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也才能够真正实现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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