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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的尊严”的国家保护义务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早期的自然权利思想论述了先于国家的个人权利,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二战之后,自然权利思想复兴,“人的尊严”赋予了个人独立于国家的地位,成为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基础。“人的尊严”作为基本权利的来源,是所有各项基本权利最原始的权利源泉。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必须借助个别基本权利的援用而加以保障。
基于“人的尊严”的国家保护义务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早期的自然权利思想论述了先于国家的个人权利,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随着自然法思想的衰落,法律实证主义思想占据历史舞台,权利被看作习俗与法律的产物。二战之后,自然权利思想复兴,“人的尊严”赋予了个人独立于国家的地位,成为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基础。

“人的尊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现代宪法的核心,构成了现代宪法的基础性价值之一。在古希腊的人本主义和理性主义传统中,就孕育了“人的尊严”的价值和意义。这种人本主义强调人的价值,要求尊重人的独立、自我独立,鼓吹人性反对神权。在基督教教义中,因在神面前的平等,而确立了人类尊严的思想,人生来便具有人之为人的尊严。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使人的主体地位上升。在康德哲学中,将“人的尊严”思想深化,人在任何时候都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被当作手段看待。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的不可被替代的就是尊严。

“人的尊严”作为宪法价值被确认是从《德国基本法》开始的,并为以后的多国宪法所效仿。针对在二战时期出现的对人格尊严践踏的反思,在二战之后先是在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随后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人们纷纷在宪法中以明文规定的形式或以法院判例的形式,发展出了以保障人的尊严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体系,社会权被纳入现代基本权利体系,社会权具有了同自由权一样超验的基础。因为人的尊严本身是人所固有的,是宪法中的最高价值,因此“人的尊严”被确认为并非是由国家创造然后再赋予给个人的。

在德国宪法后,据不完全统计,已有三十余个国家,将“人的尊严”纳入宪法。虽然《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了“人的尊严”的先验地位,但在美国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人们更多的是承认自由权的地位,而否定社会权。只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权才得到重视。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的尊严”日益成为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源泉。除将“人的尊严”写入宪法外,在诸多国家公约中都将“人的尊严”作为不证自明的原则加以应用。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序言中反复申明:“整个人类社会的成员都拥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源自人类固有的尊严,这些权利是整个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在新近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中对“人的尊严”的捍卫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人的尊严”作为基本权利的来源,是所有各项基本权利最原始的权利源泉。“人的尊严”作为基本权利,不能被当成广泛而易于使用的请求权被随意主张,否则将导致“人的尊严”的贬值。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必须借助个别基本权利的援用而加以保障。对源自人的尊严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既有对作为防御权的自由权的保护,也有对侵权之救济和社会权最低物质保障的实现。[54]相对于要求国家积极给付的社会权而言,自由权的宪法保障仍然占有主导性的地位,但在价值目标的追求上,自由权与社会权两者又是一致的,社会权的提出及实现最终仍是为了公民自由权的真正实现。因此,国家有义务尽其可能帮助那些无力自治的人们实现“真正的自由”。

【注释】

[1]学界通常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与社会权。就社会权来说,美国学者称为积极权利或社会福利权;日本学者称为社会权;德国学者称为社会基本权利;国内学者一般称为社会权或公民社会权。社会权所谓实体性作为义务是指不包括以建立正当程序为内容的间接性的积极作为,是以建立正当程序为内容的积极作为义务,属于国家保护性义务的一部分,相对于社会权,自由权也要求国家的这种保护性义务。

[2][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思想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799页。

[3]同上,第801页。

[4]同上,第796页。

[5]张甜甜、吕廷君:《鲍桑葵的自由观及其宪政意义》,《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6][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61~62页。

[7]同上,第65~66页。

[8][美]巴巴利特:《公民资格》,谈谷铮译,桂冠图书公司,1991年,第175页。

[9]王元华:《社会公民资格权利研究》,苏州大学,2006年,第44页。

[10]应奇、刘训练主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8页。

[11]王元华:《社会公民资格权利研究》,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88~94页。

[12]转引自夏正林:《社会权规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76页。

[13]夏正林:《社会权规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76页。

[14][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70页。

[15]王元华:《社会公民资格权利研究》,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98~99页。

[16]同上,第104页。

[17][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54页。

[18][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56页。

[19]同上,第855~856页。

[20]刘超:《基于社会权理念的福利国家变革及其启示》,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2~14页。

[21]刘超:《基于社会权理念的福利国家变革及其启示》,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2~14页。

[22][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40页。

[23]唐巴特尔:《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与福利国家》,《求索》,2009年第4期。

[24]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第481~492页。

[25][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174页。

[26]夏宏:《哈贝马斯的基本权利重构理论》,《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27]自由权是指“产生于平等的主体具有最大程度的行动自由之政治自治组织的权利”。成员资格权指的是“来自这样的政治自治组织的权利,其每个成员具有一个由法权人自愿组成的联合体之一员的地位”。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指的是“直接来自权利的可诉讼权的基本权利和出自个体受法律保护的政治自治基本权利”。这三类权利保证了个体选择的自由并因而使私人领域的自治成为可能。第四类权利保证了公共领域的自治。社会福利权利是“生活条件从社会上、技术上和生态上得到保证的基本权利”。参见夏宏:《哈贝马斯的基本权利重构理论》,《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28]夏宏:《哈贝马斯的基本权利重构理论》,《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29][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68页。

[30]樊凡:《现代国家的构建:消极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31]王艳霞:《福利国家的政治学分析——以公民资格为视角》,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32]王艳霞:《福利国家的政治学分析——以公民资格为视角》,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33][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孙相东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2002年,第90页。

[34][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9页。

[35][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01页。

[36]王艳霞:《福利国家的政治学分析——以公民资格为视角》,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37][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2页。

[38]同上,第111~113页。

[39]应奇、刘训练主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4页。

[40][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人民出版,2000年,第24页。

[41][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73页。

[42][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页。

[43]据夏正林博士在其博士论文《社会权规范研究》中的统计,有130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社会权的内容,占77.3%,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在宪法中没有体现社会权,但却以宪法法院判例的形式承认了社会权。

[44][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99~300页。

[45]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7页。

[46][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3页。

[47][徳]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52页。

[48][徳]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52页。

[49]同上,第153页。

[50]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63页。

[51][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20页。

[52]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54~262页。

[53]秦奥蕾:《基本权利体系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1~82页。

[54]秦奥蕾:《基本权利体系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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