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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的义务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若当事人违背该三项义务,则应受到一定惩罚。当然,当事人违背受讯问义务时,关于讯问事项是否拟制为真实乃法官自由裁量的事项。在讯问双方当事人时,可以仅命令一方当事人进行宣誓。但当事人为虚伪陈述可以被法院处以罚款,当事人若于诉讼系属中承认自己做了虚伪陈述,因当事人为真实陈述目的已达到,法院可以撤销对当事人罚款的处分。

三、当事人陈述的义务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为发挥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资料的应有价值往往课以当事人到场、宣誓或具结以及陈述义务[66],即当事人在回复法官询问时必须亲自到法官面前进行口头陈述。若当事人违背该三项义务,则应受到一定惩罚。应明确指出的是,虽当事人和证人皆属人证,但因证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立法上均对证人不到场或不陈述的行为施以诸如罚款或拘留等公法上的制裁措施;而于当事人,则由法院斟酌案件具体情况,特别考虑拒绝的理由,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关于讯问事项的事实为真实。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46条规定:“对方当事人拒绝对他进行讯问,或者对于法院的要求不作表示,法院应考虑全部案情,特别考虑拒绝的理由,依自由心证,判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可否视为已得到证明。”《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询问当事人本人的情况下,该当事人无正当的理由不出庭,或者拒绝宣誓或陈述时,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有关询问事项为真实。”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67-1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或具结者,法院得审酌情形,判断应证事实之真伪。”

之所以课以当事人这一不利后果,是因为此种不利后果的存在将使当事人面临由此而带来败诉结果的风险,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制裁方式。并且,对当事人课以该种不利益也符合“当事人若能为自己有利的陈述,必将出庭陈述证言”这一经验法则。当然,当事人违背受讯问义务时,关于讯问事项是否拟制为真实乃法官自由裁量的事项。即法院基于其他证据调查的结果及言词辩论的全部趣旨,依自由心证,反而认定该违背受讯问义务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也并非毫无可能。

当事人虽负有宣誓义务,但是当事人是否宣誓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52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后段)。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经宣誓而被讯问,但当事人未经宣誓的证言不能让法官就应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达到确信的心证时,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宣誓。在讯问双方当事人时,可以仅命令一方当事人进行宣誓。不仅如此,与证人虚伪陈述可成立伪罪证不同,在德国,当事人即便作虚伪陈述,也不构成刑法上的伪罪证。这是因为,与证人陈述的乃他人事实不同,当事人乃被强制陈述与自己利害相关的事实,作虚伪陈述自然是不得已之举,若由此而成立伪证罪则太过于苛刻。但当事人为虚伪陈述可以被法院处以罚款(《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67条之二),当事人若于诉讼系属中承认自己做了虚伪陈述,因当事人为真实陈述目的已达到,法院可以撤销对当事人罚款的处分(《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3款,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67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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