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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人的协助,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工程的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承建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的确认。同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正式接收该项建设工程,发包人可按自己的意图使用此建筑物,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告履行完毕,对该工程的诸多风险,自接收之日起,即由承包人移转到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系属一种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效力所作的一般规定,除非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设有特别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适用效力。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效力的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一)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工程的进度、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承包方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的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支持和协助。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承包方有权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予以拒绝。发包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二是对工程质量的检查。

(二)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在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中,有许多中间工程,特别是有一些需要及时隐蔽的工程,如为一项整体工程而铺设的自来水、煤气等地下管线工程。对这些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一般要先于主体工程,如果在覆盖隐蔽后再与主体工程一道检查验收,则需要重新开挖,揭去隐蔽工程上的泥土等覆盖物,必然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合同法》在衡平发包人和承包人利益的基础上,确认了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即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情况,《合同法》第278条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三)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一)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发包人的协助,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资料等。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对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往往有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发包人供应的以外,均可由双方自行约定物资供应方式。承包人对建筑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或者包工半包料的方式,则发包人应负责材料和设备的全部或者部分供应。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的,即构成违约。所谓发包人提供场地,是指发包人负责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征用、民房的拆迁、施工用地和障碍物拆除等许可证。发包人应按期完成这些工作,为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场地;否则,构成违约。发包人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开工前或者施工过程中提供建设资金,如果不按照约定时间和支付方式提供工程价款的,需承担相应责任。技术资料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技术保障。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全面地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隐匿;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发包人有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合同法》规定了发包人承担以下责任:

(1)顺延工程日期。(2)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对于工程停建、缓建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人员、物资等重新作出调整,造成建设工程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给承包人带来额外的损失和费用,发包人应按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验收所应遵循的依据包括:(1)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在一项工程中,一般都需经过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诸阶段,建筑安装的施工通常以设计的图纸为依据,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对设计图纸予以更改,故如果设计图纸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验收时以施工图纸为准。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是承包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承包人施工条款的具体化,对工程的验收自应将其作为重要依据。(2)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3)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建设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的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承建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的确认。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的约定,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后,将剩余工程的价款按约定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正式接收该项建设工程,发包人可按自己的意图使用此建筑物,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告履行完毕,对该工程的诸多风险,自接收之日起,即由承包人移转到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对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发包人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承包人优先权,并对优先权的实现作了具体规定:(1)优先权实现的时间。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承包人得对发包人进行催告,给发包人规定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方可行使优先权。(2)优先权的实现方式。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的实现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承包人在支付折价款与工程价款的差额后,取得该项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使其工程价款债权得以实现。二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拍卖需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由承包人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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