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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认定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拟制的自认又称默认,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的默认。拟制的自认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拟制的自认形成的法理基础来源于民事诉讼的对抗性。拟制的自认以消极的沉默为特征,亦即他没有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而提出任何相应的、足以支持或推翻的意见或主张。

拟制的自认又称默认,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的默认。拟制的自认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拟制的自认形成的法理基础来源于民事诉讼的对抗性。诉讼必然以双方当事人的得益对立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以对立的诉讼主张展开充分的诉答与控辩,司法的裁判功能便难以发挥,案件的事实也难以发现。为了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消极沉默而使案件事实因缺少对抗而出现真伪不明,法律上设立了拟制自认制度,旨在促使当事人通过积极的陈述而使法官发现案件的真实。

拟制的自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所发生的任何争执,都不可能形成拟制的自认。拟制的自认以消极的沉默为特征,亦即他没有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而提出任何相应的、足以支持或推翻的意见或主张。如果他提出任何即使毫无根据的理由来怀疑或责问另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都不能构成拟制的自认。(2)必须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审判人员的说明、询问等释明义务是拟制自认成立的必要条件。审判人员的“充分说明”主要是指对当事人沉默的法律后果的说明;“询问”主要是指审判人员就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而向当事人进行核对和发问。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因审判法官怠于履行释明义务而引发被动,也为了防止个别当事人借口法官没有履行释明义务而随意撤回自认,要求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将审判人员说明和询问当事人的过程认真记录在卷,以此作为认定当事人自认的重要依据。

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表示承认与否认,也不沉默,而是以“不知道”“不记得”作为回答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不知道”“不记得”到底是客观的,还是主观故意的。如果当事人在客观上确实不知道且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明确表示怀疑的,不应当构成拟制的自认;如果案件事实是当事人自己亲自所为,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仍以消极的“不知道”“不记得”回答时,应当构成拟制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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