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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限权观念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4-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的经验与中国的历史还告诉我们,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也并不是一个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无需论证的普遍真理。本文试图从中西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就发展权力与限制权力的一般理论作以回顾,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政治现代化建设的一些基本命题。 梁启超早年从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两个方而理解西方法治,可以说是抓住了西方法治精神的实质。


       内容摘要在近代中国社会,由于多种原因形成了“权力宰制法治”的局面;与此相对应,西方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主权高于法律”的论调。西方的经验与中国的历史还告诉我们,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也并不是一个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无需论证的普遍真理。

   

   政治现代性的展开越来越将其主题集中于权力和权利两个元话语维度,由此带来的是现代西方政治学话语体系的革命性变化,在语义、语词、语法等诸多方面整体地实现了古今之间的超越。单就权力的维度来看,发展权力与限制权力构造了一个两难困境,它甚至超越了中西两分的语境,具备了一般的现代化意义。本文试图从中西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就发展权力与限制权力的一般理论作以回顾,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政治现代化建设的一些基本命题。

   一、权力宰制法治:近代中国法治的双重负累及其畸变

   在国家主权与个人权利积贫积弱的近代中国,发展权力与限制权力、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双重诉求带来的是法治发展的双重负累。应该说,人们并非没有正确认识西方法治,然而,在双重负累的重压下,人们逐渐偏离了西语法治文本的内涵,走上了一条沉重的法治之路。

   梁启超早年从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两个方而理解西方法治,可以说是抓住了西方法治精神的实质。然而,梁启超时而主张兴“民权”,以自由、平等为“救世之良药”;时而上张重“国权”,以君主立宪为“适时之美政”,[①]“表现出无所适从的政治心态。而后,梁启超由英美自由主义转向了德国的国家主主义,主动地离开法治价值,走向了独立与富强的目标。他指出:“我中国今日所最缺点而急需者,在有机之统一与有力之秩序,而自由平等直其次耳。”。[②]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独立与富强的压力使梁启超不但把自由与平等放到了次要位置,而且将团体自由视为自由的实质。他认为,“自由之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个人之自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③]及至最后,梁启超甚至“将任何有关个人自由的法规都看作是对他所怀抱的集体自由的潜在伤害”,[④]“其基本的政治主张甚至从“君主立宪”退至“开明专制”。

   严复的困境亦在于此。早年严复大量译介西方法学著作,深得西方法治观念的真谛。在严复看来,民主政治并不是西方政治文明的根本,与自由相比,民主只不过是实现自由的工具而己。他明确指出:“故言自由,则不可以不明平等,平等而后有自主之权;合自主之权,于以治一群之事者,谓之民主”。[⑤]“正是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严复提出了“自由为体,民土为用”[⑥]的政体原则,可谓开中国法治观念之先河,闪烁着真知灼见。然而,后期的严复则逐渐走向国家主义。在“国群自由”与“小己自由”之间,严复认识到,中国需要的并不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而是所谓的“国群自由”。他指出,“故所急者,国群自由,而非小己自由也。”[⑦]

   在强调个人自由与达成国家富强的两难困境中,严复、梁启超等早期的自由派试图以所谓的“调适”为手段将两者更好地结合在一起。然而,其结果却是在富强与独立的诱惑下转向了国家主义。直到20世纪中叶,国家主义仍然有一定的市场,直接影响了傅斯年、丁文江、钱端升、蒋廷黻、翁文灏、林同济、雷海宗等人。陷入误区的政党政治、多灾多难议会政治、形而虚设的司法机构、腐败的行政系统,这一切让人们看到的只是西方政治制度在中国生下的畸形儿。身为芝加哥大学博士的蒋廷黻甚至认为,“我们愈多谈西洋的丰义和制度,我们的国家就愈乱了,就愈分崩离析了”。[⑧]

   事实上,作为革命派的孙中山亦试图依靠军阀的力量完成革命,承认在在中国实行“宪政”之前实行“军政”与“训政”的必要性。即使是胡适、罗隆基等“人权派”亦更多受英美新自由主义的影响,这一自由主义流派思想特质中“积极自由”的成份使他们对权力的戒备马马虎虎。在胡适的身上,人们仍然会发现这样的吊诡,“一边反现政府,一边又维护现政权。维护现政权,是出于反暴力;而反对现政府,则是为了搞宪政。”[⑨]

   “游美国而梦俄罗斯”的现世处境与“心向共和,身在君主”的马基雅维利情结成为百年中国法治主义者的真实写照。在衣食无足,仓廪不实的情况下,内外交困的中国人不但不会将宪政建设同权力的限制与权利的保护联系起来,反而会以富强与独立置换法治本身的价值,创造所谓的“中国式宪政语境”,[⑩]将国家的建构视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今天看来,中国的自由派蜷曲着期待伸展,其真正的价值更多的在于这样一种思考的开启:“在中国文化的脉络中,我们要如何建立一个不仅自由、富裕,也是文明与道德理想社会。”[11]

   一方面,人们渴望强大的国家权力以实现法治,而另一方面,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者却无所顾忌,在日益膨胀的权力欲望中制造越来越危险的肥皂泡。这种膨胀迅速地推倒还停留于思想层面的法治围墙,畅通无阻地侵入了社会领域。在权力的宰制下,所谓的“法治”成了一场又一场的民意强奸。梁启超不无讽刺地指出:

   近来听见世界有个“法治”的名词,也想捡来充个门面,至于法治精神,却分毫未曾领会。国会省议会,天天看见第几条第几项的在那里议,其实政府就没有把他当一回事,人民就没有把他当一回事,议员自身更没有把他当一回事。[12]

   通观近代中国法治的发展,我们发现,限制权力的观念在很长的时间里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宪法要么是缓和阶级矛盾的花言巧语;要么成为强权刺刀下俘虏,军事独裁招摇过市的遮羞布。一方面是权力的缺失,无论是康有为等维新派的君主立宪,还是孙中山等革命派的国民立宪,均成无根游谈,宪法成为勾划乌托邦废纸,在权力的宰制下成为麻木的玩偶。另一方面则是权力的专断,无论是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还是蒋介石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均成专制、独裁的粉饰与伪装,在权力的膨胀中演绎了引火自焚的悲剧下场。

   二、主权高于法律:从马基雅维里到卢梭

   主权的一元论符合了民族国家兴起的历史运动。然而,主权观念的甚嚣尘上并没有使权力的制约问题销声匿迹。就理论形态来看,至高无上的主权观念同西方文化传统的法治观念存在着冲突,民族国家兴起的历史进程充满了主权与理性自然法的痛苦挣扎,使得人们在坚持主权观念的同时亦陷入了混乱与分裂。在权力与法治之间,一元论者首鼠两端,既渴望强大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又一厢情愿地希望这种权力接受法治,最终在权力与限制权力的两难选择中买椟还珠,使法治陷入困境。

   民族国家找到的第一位代言人就是马基雅维里,然而,它同时又把这位虔诚的朝圣者分裂成它的第一个思想怪物。在这位被称为“近代政治学之父”的思想奇才身上,深深地埋藏了一种“心向共和、身在君主”的“马基雅维里情结”。

   马基雅维里的政治思想主题是尖锐的,它集中反映在所有政治的核心问题上,即“权力和良心之间,力量和美德之间,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他拒绝接受常规的答复并坚持认为总能找到答案”。[13]马其雅维里情结的悖论性被外化在1513年写成的《论提图·李维的前十卷》以及《君主论》这两本看起来自相矛盾的重要著作上。在第一本书中,作者盛赞罗马的共和政体,视其为理想的政治制度;而在后一本给作者带来极大声誉的书中,作者却转而赞成君主制,主张意大利采用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狄克推多制”,从而完成意大利的统一大业。对前一本书,其中的大部分能让“十八世纪的自由派读了点首赞许”;[14]而后一本,即使是专制君主读了也会感到害羞。对此,马基雅维里做出的解释是:

   在腐败的城市维系或创新共和体制有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如果真的在那儿维系或创造一个共和体制,那么把它转向国王政体比转向平民政体更有必要,俾使由于傲慢而不可能被法律纠正的人可望因君主的权力而有所节制。[15]

   由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到马基雅维里的良苦用心。为了实现共和理想而通过君主政体求得秩序,实现法治正是马基雅维里的苦衷与尴尬,它是马基雅维里情结的最关键的一个结,但却是个“死结”。

   如果说马基雅维里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进退维谷是意大利长期分裂的真实写照的话,那么,布丹在主权问题上的混乱不堪则恰恰是法国内战的思想倒影。市民阶级的成长和国内的动荡使布丹在马基雅维里之后成为主权困境的殉道者,半推半就地做了君主专制的辩护人

   与马基雅维里一样,布丹亦是出于对秩序的考虑和强大主权的追求而离开民主共和,选择君主专制的。尽管布丹认为民主政体合乎自然,但他还是选择了君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是实现真正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的惟一形式。在布丹看来,无论是贵族制,还是民主制,都容易导致政治的不稳定,只有君主制才能充分地体现主权的力量,从而保障政治稳定。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仅仅作为自然过渡环节的家庭被布丹改造,用来对抗绝对权力。布丹区分了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国家与家庭,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罗马法管辖权的观念,试图以不可剥夺的家庭权利来对抗至高无上的王权。这种区分使布丹的国家理论同时包含了两个绝对物:“家庭的不可取消的权利”和“主权者的无限立法权力”。然而,当布丹试图将“家庭不可转让的权利同国家的绝对权力联系在一起”时,他的理论“造成了不可克服的逻辑困难”,在这一点上,布丹陷入了“彻头彻尾的矛盾。”[16]

   另一方面,布丹试图以所谓的“高级法”[17]弥合主权与法治之间的矛盾,即以高级法限制主权。这就又引入了布丹主权理论的第二对“绝对物”:即主权与“高级法”。在这一点上,布丹再一次陷入了混乱,这一混乱甚至成为“法理学上分析方法和历史方法之间长期争论的起点”。[18]当人们审视布丹的主权理论体系时,他的混乱几乎是被贴在脸上的:一方面,他要求主权的至高无上;另一方面,他又要求作为最高主权者的君主遵守自然法的规范,宣称“君主没有权力反对自然法”。[19]在这样的“双重权威”面前,布丹无法做出决断。[20]

布丹的混乱是近代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关节点。如果将布丹的混乱放到民族国家兴起的大背景下观察,人们就会发现,布丹的混乱只是一系列困境的一个环节,所有以主权为手段分析国家的理论都无法绕开它。它就像一个“连环套”,在布丹之后,不但套住了作为专制主义者的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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