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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主体及资助形式分析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以往捐资助学的企业当中,既有坐拥雄厚资产的大中型企业或公司,也有一般的小型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这些企业对高等教育的资助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入学前资助、设立专门奖学金、赠与学校的教育基金会等。基于此,商业银行作为社会金融组织成为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金融主体。目前,银行对高校学生的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助学贷款;二是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

(二)资助主体及资助形式分析

1、政府

目前在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国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教育的投资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等特点,从而必然成为高等教育投资的主体,也是高校学生资助的主体。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助学资助体系中,政府一直扮演着政策支持者和经济资助者的角色,从1952年《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的颁发,到2006年9月《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出台,50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很重视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先后出台20多个文件,并不断的进行政策的修改和实践工作的探索。

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性拨款中,每年都会有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对学生的资助,其中资助的形式是以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发放给学生的,其中奖贷助学金所占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见下表1:

表1:高等教育奖助贷学金在教育经费支出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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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依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1-2007数据计算得出

从上图可以看出,国家用于学生奖贷助学金的比例近几年以来一直比较稳定,这为高校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财政性支持。

2、国内团体和个人

在对高等教育的资助方面,国内团体的参与性日益扩大,其影响力也是逐渐提升,这是的国内团体的概念主要是指企业、银行、慈善机构等组织。

(1)企业

在人们通常的认识中,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下,企业的投资一般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的,但随着企业财富的积累及企业管理者社会责任感的日益增强,本着立足社会、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理念,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对高等教育进行资助,并逐渐形成一种社会助学风气。

在以往捐资助学的企业当中,既有坐拥雄厚资产的大中型企业或公司,也有一般的小型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这些企业对高等教育的资助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入学前资助、设立专门奖学金、赠与学校的教育基金会等。

第一种是入学前资助。这种资助形式是对大学生个人的资助,一般不是经过学生所在的学校,而是直接把钱物捐资于学生个人的,这种形式的资助主体多是一些小企业,资助的对象也是企业所在地的学生,这些学生多是家庭困难、品学兼优。通常在学生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时候,因其无法支付巨额的学费,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当地媒体或是一些组织和个人的呼吁,一些企业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为这些贫困学生提供一年或是四年的学费或是大学期间所有必要的生活费用。由于这种资助行为是发生在企业所在地,结果往往会给这些企业带来丰厚的社会声誉,以及当地政府的政策倾向,加之资助过程简单、易行操作,所以,这种形式的资助也是当前企业对大学生资助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其次是通过高校设立专门的奖学金而对大学生进行的资助。这种资助方式的资金提供者多是一些大中型的企业或是公司,出于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责任感或是企业管理者个人对某些学校的情感,而无偿为高校提供一部分资金用于学校的专项支出,而其中专门针对学生的资助是这类资金的主要用途,如西部助学计划、新长城助学金等。企业或公司的这种资助模式多是连续性和经常性的,资助金额也是比较多的。例如,远东控股集团就是很突出的一个,远东控股集团在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江南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等国内高校设立 “远东”奖学金,旨在表彰品学兼优的本科生与硕、博士研究生,该奖为时10年,总额高达200万,按照协议,总计将有千余位学子从中受益。目前,国内的高校尤其是知名高校,都设有类似的奖学金,随着资助主体的增多和资助金额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学生,尤其是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从中受益,这些受益的学生日后若有所成就,他们会以相似的方式回报母校,这样就逐渐形成了捐资助学的社会风气。

除了这两种形式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向学校的教育基金会捐赠资金或是以企业的名称成立教育基金会,明确指定这部分资金的用途,从而实现对学生的资助。目前我国教育基金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中清华大学于1994年最早成立基金会,随后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也相继成立了教育基金会,这些基金会每年都会接受一部分的企业捐资。企业对基金会的捐赠,通过教育基金会来管理资助资金的使用,这样就省去了企业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得企业的资助行为简单易行。

另外,企业还可以为在校的大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让这些经济暂时有困难的学生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基本的收入,企业的这种助学模式也逐渐发展起来,提供的工作岗位和惠及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

(2)银行

银行对高等教育的助学资助是一种有偿的资助形式,这种资助形式的发展有其必然性。首先,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教育产业化步伐的发展,教育的消费和投资需求日趋激烈,市场化办学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其次,高等教育事业本身是一种具有长期稳定的回报率的产业,市场各种力量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成为其业务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主要表现在:①有较高的收益。申请贷款后,学生自中请成功至毕业前所形成的利息全部山政府补贴(2004年6月《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②有利于改善银行的贷款结构。助学贷款作为消费信贷的一个品种,其余额的增加将扩大零售贷款的比重,改变目前公司贷款居绝对主导的局面,使银行贷款结构得到优化;③有利于加强银校合作。以国家助学贷款为突破口,银行可以争取到更多的高校业务;④有利于优化银行的社会形象。为困难学生雪中送炭,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将为银行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9)。基于此,商业银行作为社会金融组织成为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金融主体。

目前,银行对高校学生的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助学贷款;二是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对于学生而言,商业银行的贷款手续比较复杂,且利率较之国家助学贷款高,所以在大学生中申请商业贷款的同学比较少,实质上目前在我国,银行对高等学生的助学资助形式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

1999年6月,国务院公厅转发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在1999年5月13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由中国工商银作为经办银行,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京等8所城市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的上限是8000元由工商银行独办,贷款用于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费,中央财政设专户对当年发放的助学贷款进行100%贴息。2000年8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开始在全国推行,并且扩大了经办银行的数量,由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建设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同时把资助对象扩大到研究生,并开展无担保(信用)贷款;2004年,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助学贷款政策和运行机制。

200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建立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一半;还贷期由4年内还清改为6年内还清;经办银行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改为以投标方式确定;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加大贷款后管理,借款学生受到更严格的还款约束。学生除了在所就读的学校进行助学贷款外,国家又推出了生源地贷款,截至2007年,全国有二十四个省(市)开展了生源地助学款业务。

据中国央行副行长项俊波透露,至2007年3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已达153.7亿元,实际受益学生近200万人。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总体现状看,其规模在日趋扩大,应该说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解决了相当数量的贫困大学生问题,但由于助学贷款时一种有偿资助,具有政策性、商业性和风险性,是一种基于信用的资助,需要金融机构参与的资助,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是目前最重要的、同时也是潜在问题最多的资助方式。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银行对贷款者的信用状况一无所知,往往凭借学校的推荐和申请者的书面材料来判断学生将来还款的可能性,对恶意逃债的人缺乏有效的约束与惩治机制,除此之外,学生毕业后分散到各地,银行对毕业后的贷款学生进行跟踪的难度较大,高校毕业生面临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学生的偿还能力得到质疑,银行管理操作成本太高等的一系列的问题都是横在助学贷款目前的障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成为银行、政府和学校共同关心的问题。

(3)慈善机构

高等教育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大学生群体来自社会,毕业后又高质量的服务于社会,高等教育的社会效益已经取得了全球的共识,所以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开始关注高等教育的发展,并逐渐参与高等教育的建设中。除了上面提到的企业和银行外,慈善机构在高等教育助学资助体系中的作用也是越来越显著,有效的弥补了高校对学生资助工作的不足,同时还加强高校与社会的联系和合作。

但就目前来说,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尚不十分理想,各个慈善机构的资金筹集和运作尚不完善,据统计,在2004年年底,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0.05%,而美国同期同类数字为2.17%,英国为0.88%,加拿大为0.77%。另外,中国的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仍旧依赖海外捐赠,比如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大约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内地。根据胡润2006中国慈善企业排行榜,前五位全是海外基金或者跨国公司。资金的不足极大地限制了国内慈善机构的运作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目前我国慈善机构对高等教育的助学资助还处在起步阶段,由于资金的缺乏和相关制度的缺失,慈善机构对高等教育的助学资助范围及影响力还局限在一定程度上,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4)个人

目前在我国拥有强大资本的个人往往是某大型企业或公司的管理者,所以,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助学资助主体中,个人的资助行为往往与其所在的企业或公司混合在一起,以企业名义捐赠的行为大多归属于企业的资助,而以企业的管理者捐赠的行为就是个人的资助。除了这些拥有显赫资本的企业家的资助外,社会上其他群体中的个人对高等教育助学资助的人数就比较有限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一部分人没有太多的闲置资本;其次是,我国目前个人捐资助学制度尚不完善,虽然我国自古都存在“尊师重教”、“兼济天下”的传统,但没有激励个人这种行为的社会制度基础。

由于统计渠道的缺乏,这里很难得到高校贫困生接收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的专项数据,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参照社会捐赠在教育经费中的比重,这个数据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的规模。

表2: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经费在普通高等教育经费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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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依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2008数据计算得出3、国际组织和其它外国渠道

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国际资本向中国流动,1998年底,国际直接投资累计余额达40000亿美元,中国得到的是456亿美元,入世后,如果中国兑现开放承诺,那么到2005年中国每年得到的外国直接投资可能会很容易达以1000亿美元。并且国际贷款也会更加便利,1982-1997年间,中国从世界银行申请教育贷款为14亿美元,入世后,贷款额会大幅度增加。教育作为持续性的产业,具有广阔的投资前景,许多外国集团公司己经意识到这点,并逐步涉足教育领域,入世后,投资步伐会显著加快。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三条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如军事院校)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它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所有WTO成员均有权参与教育服务竞争。加入WTO,为我国教育领域引入外资作了准备,外资将发挥重要作用(10)。中国入世后, 对教育领域的影响,除了资金的引进外,还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NGO)的出现,NGO在国际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这种力量也会渗入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领域。

目前,国外公司在中国高校直接从事助学资助的活动也逐渐出现,例如,Thermo Fisher Scientific公司在复旦大学生命科学院设置的“Thermo Fisher奖学金”,就是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营造学术氛围,鼓励学生投身于生物领域的研究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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