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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助学贷款在助学资助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助学贷款解决了其他资助方式存在的资助面窄及来源不稳定的问题,能够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学费,国家应从法律制度上确立助学贷款在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国家银行的法律责任,确保需要贷款的学生能够贷到款。要想真正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主体功能,完善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二)确立助学贷款在助学资助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国家助学贷款解决了其他资助方式存在的资助面窄及来源不稳定的问题,能够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学费,国家应从法律制度上确立助学贷款在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国家银行的法律责任,确保需要贷款的学生能够贷到款。要想真正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主体功能,完善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多元还贷方式

我们可采取“分期定额”、“定期定额”、“分期不定额”或“定期不定额”等多种偿还方式并用。例如,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学生贷款偿还方式,以月为期,每期还贷不少于政策规定的最低下限(不定上限)。这种还贷方式,不仅符合我国的工薪发放制,也能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相衔接。这里所说的“定额”实际上就是每期还贷的最低限额,它可由还贷者根据每月(或季、年)的实际收入按一定的比例算出,也可以将每月(或季、年)的实际收入扣除所得税后,再按一定的比例得出。助学贷款偿还方式的“多元化”,对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与“办大教育”的中国来说显得十分必要。此外学校也可对提前还贷的学生给予优惠政策,激励学生提早还贷。例如,广州大学自2002年起对在毕业前还清贷款的学生按贷款总额的5%进行奖励,该校目前已有650多名学生提前还清贷款。

2、改革助学贷款发放渠道,推行生源地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可直接面对学生家长,具备一定优越性:一是便于真实、及时了解学生经济状况,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准确性、目的性;二是生源地学生相对分散,避免就学地学生集中办理贷款,银行人手不足的问题,有利于银行加强对贷款的管理;三是学生家庭居住地比较固定,银行对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及子女毕业去向容易掌握,相当一部分助学贷款可用学生父母工资账户、家庭其他有效资产作担保或抵押,便于控制贷款风险,客观上也降低了贷款回收风险,可以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推动助学贷款工作。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运作方法可让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后,银行向学生家长发放担保(或抵押)或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财政部门直接将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给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16)

另外,推行生源地贷款,可以避免学生的有关家庭隐私,从生源地带到学校,不至于为了争取到助学贷款而公之与众,避免影响学生的成长环境,而给学生增加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3、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解除银行后顾之忧

我国的助学贷款政策政府只管贴息的一半,不提供贷款资金,把银行推在前台。尽管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但它已经成为市场的主体,必须遵循市场的规则,以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所以把追贷的责任和呆帐的损失留给银行显然又不讲公平,这里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学生贷款制度;英国的学生贷款是由学生贷款公司发放的,英国学生贷款公司成立于1990年,该公司是英国教育与就业部所属的一个专业性的非盈利、免税机构,公司的职能是代表政府管理用于帮助大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贷款。负责向所有具备申请贷款资格的大学生发放贷款,并对大学毕业生回收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全部由政府提供,英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17)

鉴于此,我国政府每年应该从国库拿出一部分钱作积累,专门用于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的呆坏账损失的一部分。学校也应设立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补偿商业银行呆坏帐损失剩余的部分。

4、优化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环境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目前,国外的一些国家个人信用征询系统是十分完备的,一个大学生,从他向银行借了第一笔钱,或者使用第一张信用卡开始,就会被纳入信用体系中。任何一个学生在就业以后,不论他在什么单位工作,其工薪收入都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记入其个人信用卡的账户,而银行个人信用卡账户又必须以其个人终生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依据,并将个人的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的所有情况与该社会保障号码挂钩,以便对其资信情况进行查询。这样,学生毕业以后,不管其工作流动性有多大,银行都可以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行踪和收入,从而有效地控制其贷款风险。

而我国整个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工作才刚刚起步,为降低经办国家助学贷款银行的商业风险,使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循环运作,应尽快建立一套大学生资信机制,规范化管理和考核贷款学生的信用记录,这样既能为银行审核及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方便,又能有效地遏制恶意逃债的情况,减少银行在这方面的呆帐坏帐的出现。

(2)强化对学生的贷款咨询服务

大学生对贷款的相关知识了解甚少,这是他们信用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为此,高校应明确自己咨询服务的职责,配合学校的诚信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贷款咨询活动,使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知识普及化。为此可依托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如在寄发录取通知书的时候必须同时附上与学校有关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和教育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助学贷款指南》,设立热线电话,建立专业网站,分发宣传材料,并组织知识竞赛,甚至开展有关主题演讲,进行多样化的、学生喜闻乐见的咨询活动。政工干部还要在学生借款和毕业时与其面谈,并提出明确要求。

(3)加快国家助学贷款立法进程

尽快制定和颁布《国家助学贷款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高等院校审查贷款、学生毕业后联络的责任;明确贷款担保(抵押)人归还贷款的连带责任;明确学生就业单位协助银行收回贷款、督促欠贷人还贷的责任;明确贷款银行催收、追讨欠贷的权利;明确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高等院校出资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责任;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程序;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协助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社会责任;明确借款人违约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这些法律条款上确保国家助学贷款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健康发展(18)

除了上面提到的一系列措施外,相关机构还要加大贷款学生拖欠的处罚力度,并调整违约者的信用记录,若情节严重者,还可以告知于用人单位,扣发其工资,限制其晋级、提职等作为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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