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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勤工助学制度的确立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勤工助学制度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算作大学生资助,因为学生获得相应的资助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所以本书对勤工助学制度没有作详细的分析。此时,“勤工助学”一词已经出现在政府的文件中。这样,以校为单位建立勤工助学制度就成为主要措施之一。以高等学校为主要责任者的勤工助学制度的建立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0]但是实践表明,上述由国家规定有关宏观政策,由高校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主要经费、组织和管理,这一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勤工助学制度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算作大学生资助,因为学生获得相应的资助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所以本书对勤工助学制度没有作详细的分析。但是勤工助学特别是政府的勤工助学制度,确实带有极强的大学生资助色彩,这突出表现在国家和政府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创造勤工助学机会上。为弥补其他各种助学方式的不足,我国也一直大力加强勤工助学制度建设,为此,本章特辟专节对我国的国家勤工助学制度作一简介。

“勤工助学”一词的基本含义就是“边读书边工作”,但是它作为一个固定词语出现,尤其是作为官方用语在我国何时出现,需要认真考证。笔者的初步研究认为,“勤工助学”出现在官方文件中当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课外活动”第三节规定“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依照学校和工商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这时候“勤工助学”一词应该尚未出现,至少没有出现在政府文件中。但是1993年,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把勤工助学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配套措施”和“学校重要的常规工作”认真对待。此时,“勤工助学”一词已经出现在政府的文件中。“勤工助学”一词为政府部门采用足见该词当时已经在社会上使用了一段时期,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认可。由此可见,从“勤工俭学”到“勤工助学”的转变就在这几年。

对从“勤工俭学”到“勤工助学”一词的转变进行历史分析固然有其重要的学术意义,但是其政策意义更明显。这是因为两个基本含义相同的词汇其实具有根本不同的价值取向。从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勤工俭学”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解决学生上大学所需费用和应对因此而出现的经济困难,而在于“勤工俭学”的教育价值,具体说就是对大学教育所传授知识和技能的补充和促进,以及“勤工俭学”作为劳动所具有的道德教育方面的功能。这种目的的“勤工俭学”在中国古代和近现代教育史上不乏先例。和“勤工俭学”的价值取向相比,“勤工助学”有其独特的价值内涵,它的目的主要不是通过劳动进行道德教育,而是要通过学生的劳动自力更生,解决因家庭经济困难所带来的学费筹措问题,使学生能够摆脱经济困难的重压而顺利完成学业。

一、高等院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的尝试

作为个人行为,勤工俭学现象应该说一直存在。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在校学生数量的急剧增加,其中的贫困大学生比例也不断增多。同时高校学费也不断上涨,随着学费的增加,贫困大学生的经济问题更加突出。当时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尚未出现,仅有的奖助学金和大学生贷款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广大贫困学生对助学资金的需要。这就迫使各高校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包括贷款和奖助学金在内的大学生资助僧多粥少的问题。这样,以校为单位建立勤工助学制度就成为主要措施之一。

以高等学校为主要责任者的勤工助学制度的建立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高校建立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但是该机构一般没有固定的活动经费和专门编制,多由校共青团组织或学生工作部门兼职负责,学校也没有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校内的勤工助学,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主要是为大学生介绍工作,他们负责收集来自校外的有关工作信息,然后介绍给合适的大学生,所介绍的工作主要是家教。

第二个阶段是学校按照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筹措用于勤工助学的资金,拓宽勤工助学的岗位。由于政府规定由各个学校负责,所以各个学校所采取的形式不同,既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行为,也有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参加。以上海为例,上海各高校自1994年以来相继成立了勤工助学基金委员会,全市高校共建立了30多个勤工助学基地和实体,固定资产已达150余万元,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4.5万余个。通过滚动增值,勤工助学基金累计已达1800万元,用于支付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工资超过500万元,5万余名大学生得到资助。1995年1月,又成立了全市性的大学生勤工助学领导机构——上海市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指导中心,隶属市教委德育处。同年11月,中心和上海优尼安经济顾问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上海第一家专业性、高层次的勤工助学有限公司——上海爱生高校勤工助学有限公司,迈出了教育界、企业界共同扶持、发展勤工助学的实质性步伐。[9]上海市还颁布了《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对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和勤工助学基金及其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高校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如下:“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3~5元标准提取经费;从学生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上海市教委投入助学启动经费;中央部委对其所属院校投入勤工助学启动经费;勤工助学基金增值;社会资助经费。”[10]

但是实践表明,上述由国家规定有关宏观政策,由高校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主要经费、组织和管理,这一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其中的主要问题如下:第一,这种勤工助学制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大学主要负责人的态度,这就使以学校为中心的勤工助学制度具有非制度化和非系统化的缺点,各个高校勤工助学制度之间的差异很大。第二,各个大学的财力不同,中央各部委属高校和东部沿海的高校财政收入比较多,自然投入到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资金就比较多,这使不同大学在校生之间产生了勤工助学机会的不公。第三,大学所提供的助学岗位主要是校内工作,几乎没有来自社会的工作岗位。第四,由于对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缺乏管理,学生在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几乎完全依靠自己,有时甚至出现了上当受骗的意外等。这些都需要国家和政府统筹解决。

二、国家勤工助学制度的正式确立

国家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关心很早,除去上述的文件外,1994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就发出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对学校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上的基本态度、政策、内容等一系列问题提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并就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经费来源、使用等作出了规定。此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曾多次调拨专款充实基金,使勤工助学有了相对稳定和可靠的经费保障。上述以高校为核心的勤工助学制度的形成就是该政策促进的主要结果。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于2007年6月26日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这个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家层次勤工助学制度的正式建立。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勤工助学的内涵进行了新的解释,认为“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明确了学校领导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机构、学校和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和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其核心是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及支付。

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规定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和类型。具体如下:“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少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要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第七章规定了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具体如下:“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三、对当前国家勤工助学制度的思考

在国家范围内建立勤工助学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以高校为核心的勤工助学制度的缺点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使我国勤工助学制度进一步系统化和制度化,完善了我国国家大学生资助制度。

但是,我国的国家勤工助学制度仍然存在不少有待探讨的地方。其中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有关勤工助学的宏观政策问题。在现行的国家勤工助学规定中,国家仍然没有提供工作岗位,尤其是校外工作岗位。与此相关的最大问题是东西部高校的差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西部高校难以提供大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其次是重点和非重点学校的差异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为只有重点高校才有资金用于勤工助学制度和提供足够的助学岗位。第二,勤工助学政策实施中的若干技术问题。首先,对每月劳动时间的规定,学生每月只能得到40小时的勤工助学机会,和国外相比,这个勤工助学的时间上限似乎过少。如果仅靠勤工助学而没有其他资助,那么困难大学生将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主要依靠勤工助学的收入来补贴学习费用。况且也没有对平时和假期进行区分,而寒暑假等应该是大学生集中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最佳时机。其次,勤工助学政策对勤工助学薪酬可以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上下浮动这一规定,存在着有违我国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的嫌疑。这虽然是一个细节,但从一个角度显示出我国勤工助学政策的粗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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