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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评估制度的确立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建立了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后在2001年的《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中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而在2005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核准备案的负责机构有了新的规定。

一、我国资产评估制度的确立

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建立了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后在2001年的《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中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实行,加大了企业选择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自主权,增强了企业的灵活性,大大提高了效率。

根据2002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除规定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外,对其余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而在2005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核准备案的负责机构有了新的规定。该《办法》中指出,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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