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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全球制度的确立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布雷顿森林会议主要讨论的是战后世界的经济秩序问题,它导致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这两个全球性经济制度的建立。它们的内容一起构成了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即所谓的布雷顿森林体系。除了全球经济制度以外,美国还积极推动建立战后全球政治制度。

在德黑兰和雅尔塔举行的两次峰会上,美、苏、英三国就战后世界秩序达成了重要的原则性协议,并就主要的问题作出了具体安排。此后,随着反法西斯战争最终胜利的临近,它们又通过发起一系列多边的国际会议和建立一系列国际组织,分别形成了战后的全球性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这些全球性的制度加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战胜国就地区性问题和战败国处置问题作出的安排,构成了战后世界秩序的主要内容。

1.布雷顿森林会议与全球经济制度的建立

布雷顿森林会议主要讨论的是战后世界的经济秩序问题,它导致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这两个全球性经济制度的建立。在此过程中,美国起到了突出的推动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美国可根据《租借法案》向盟国大量提供物资和服务,其经济力量有了很大发展:1939—1944年间,工业生产提高了1.2倍,出口贸易从31.9亿美元增加到153.4亿美元;1940—1945年间,国外投资从123亿美元增加到168亿美元;1938—1945年间,黄金储备从145.1亿美元增加到200.8亿美元,约占资本主义世界黄金储备总量的59%。[7]这种迅速膨胀的经济实力,既为美国在战后世界从金融、投资和贸易三个方面进行的经济扩张创造了必要性,又为此提供了可能性。它力图建立一个围绕美国的工业和黄金旋转的新的世界经济秩序。

正是在此背景下,1944年7月,在其新罕布什尔州,美国发起和组织了通常被称为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与会的有来自44个同盟国家或联合国家的代表,但是大部分有争论的问题都是通过美、英、苏在会外的谈判加以解决。会议通过了《最后议定书》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两个附件。它们的内容一起构成了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即所谓的布雷顿森林体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旨在建立以美元为支柱的国际货币制度。据其规定,该基金的资本总额为88亿美元,由各会员国按照规定份额认缴;它们则可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申请所需外币,以应付临时性的国际收支逆差。各会员国货币的官价,要以一定数量的纯金或根据美元表示,非经美国政府同意不得改变。它们要协助美国政府在世界市场上维持这一官价,美国则承担了以美元为可兑换货币的义务。这意味着美元取得了高出于其他货币的特殊地位,为以美元为支柱的国际货币制度奠定了基础。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规定,该银行(即世界银行)的法定资本为100亿美元,由各成员国认缴。认缴的份额越多,所掌握的表决权力也就越大。其主要业务是,帮助各会员国(或地区)从私人银行获得长期贷款,或直接向会员国(或地区)提供贷款。显然,由于美国具有的强大经济实力,它必然会成为世界银行的实际控制者,藉此工具输出本国资本和影响他国的政策。

2.顿巴顿橡树园会议和关于建立联合国的建议

除了全球经济制度以外,美国还积极推动建立战后全球政治制度。鉴于国联的教训以及美国的经济和军事实力的上升,罗斯福一直试图建立一个以少数大国为核心的单一的、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他也相信,只有在战争尚在进行的时候才有可能同苏联就此达成协议。为此,在1943年底的德黑兰会议上,罗斯福就非正式地同斯大林谈到了建立这样一个国际组织的问题,斯大林表示了首肯。1944年7月,美国政府将它制订的《普遍国际组织暂定草案》交给了苏、英、中三国政府,并邀请它们就此进行非正式讨论。苏联以自己未参加对日作战为理由,反对与中国一起参加会谈。最后它们达成妥协,先由美、英、苏展开磋商,再由美、英、中进行讨论。

1944年8月下旬至9月底,美、苏、英三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所古老庄园——顿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就战后国际组织的章程进行了讨论。三方在下述问题上取得了一致:第一,新的国际组织应当包含四个基本“要素”,即所有成员国代表都出席的全体大会、由大国担任常任理事和大会选出的较小国家担任非常任理事的安全理事会、秘书处和国际法庭。第二,维护和平和安全的主要权力集中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的决议拥有否决权,所有会员国都要接受安理会决议的约束并予以执行。第三,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只要得到与会的会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就可获得通过,无需全体一致的同意。与此同时,仍然有些问题没有获得解决。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一,在某理事国为争端一方的情况下,该理事国可否参加安理会就此问题进行的表决?第二,哪些国家应成为创始会员国?

尽管如此,美、苏、英三国最后还是在顿巴顿橡树园会议上签署了《关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议案》。该文件建议未来的国际组织应被称为“联合国”,并规定了它的宗旨与原则、会员国的资格、大会与安理会等主要机构的组成与职权,以及关于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国际经济社会合作的各种安排。因此,这一建议案实际上是未来的联合国宪章的雏形。该会议结束之后,美、英、中三国的代表又在顿巴顿橡树园进行了讨论。中方代表对上述文件提出了一些建议,但它们并未得到重视。

3.旧金山会议和联合国的正式成立

按照雅尔塔会议的决定,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家国际组织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市开幕,来自50个国家的283名正式代表(包括美、苏、英、中的外长)出席了会议。[8]

无论是在大会一般性辩论阶段还是就联合国宪章进行实质性讨论的阶段,各国——特别是美苏两国——代表团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是,由于当时反法西斯战争尚未完全结束,同时也是因为国际舆论的压力,美英和苏联都认识到维持相互团结与合作的重要性,最后分别在有关问题上作出了重要的让步。6月25日,各国代表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以及作为宪章一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次日,他们在宪章上签了字,联合国正式成立。

联合国宪章基本上保留了顿巴顿橡树园建议案的内容,但对有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它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9]按照这些规定,联合国的主要使命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同时应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国际合作。

为实现以上宗旨,宪章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10]这实际上就是确立了各国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领土完整和不干涉他国内政的诸项原则。

宪章还规定,联合国设立六个主要机构。除了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这两个主要机构外,还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

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宪章所规定的“任何机关之职权”,并一般可就这些问题和事项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11]

安理会被赋予了维护国际安全的特殊权威。宪章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12]换而言之,由五大国(美国、苏联、中国、英国、法国)作为常任理事国的安理会代表各会员国承担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责任。具体地说,安全理事会有权敦促当事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争端;无论是否得到会员国的请求,安理会都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冲突的形势,以断定它们的存在是否对国际安全构成危害;对于那些被认为会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形势,安理会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管理它们的程序和方法,包括通过相关决议对危及和平或实施侵略的国家施加压力,要求会员国采取非军事手段甚至必要的军事行动以实施这些协议。这一权力是空前的,实际上具有了超国家的成分。安理会由16个理事国组成,中、法、苏、英、美为常任理事国。其表决程序则采用“雅尔塔公式”,即在审议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时,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换言之,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13]

宪章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具有双重职能,即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它提交的法律争端,以及针对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方案与政策。此外,“秘书长得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14]

1945年10月24日,在美、苏、中、英、法五大国和其他24个签字国完成了批准手续并向美国交存了批准书后,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至此,联合国成为国际政治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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