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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完整的复审制度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情况下,对于普通话水平评定为二级甲等及以下的,现场测试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一级甲等复审的比例是百分之百,一级乙等除了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组织的由国家级测试员主测的测试中获得的,其余也是百分之百复审。

一 确立完整的复审制度

(一)复审的必要性

1.处理现场评分产生的等级错位

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面对面口试的方法,由两到三名测试员同时对一名考生进行独立的评分,并取他们的平均评分(在等级不错位的情况下)作为考生的成绩。采用这样的评审方法,可以避免测试员的评判产生主观偏移。一般情况下,对于普通话水平评定为二级甲等及以下的,现场测试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当两名测试员的评分出现等级差异时,需要由第三名测试员加入评分,应试人的成绩以相同等级的两个测评结果作为综合评分的依据,取平均分。但也有例外情况,就是三名测试员的评分出现三个不同等级。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由第四名测试员评分,再取两名测试员的相同等级的评分结果作为综合评定的依据,取其平均分。也可以另请两名测试员重新评分。其实这就是复审的一种类型。

2.对高等级普通话的严格评定

为了提高测试的质量,普通话水平测试对于一级乙等及一级甲等的普通话实行严格的复审制度。当前通行的复审制度是:在测试中得分不低于92分,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的考生要进行复审,该考生的最终成绩以复审成绩为准;对复审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考生,还要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再复审。一级甲等复审的比例是百分之百,一级乙等除了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组织的由国家级测试员主测的测试中获得的,其余也是百分之百复审。

这个复审制度反映出相关部门对一级乙等以上等级的评定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毕竟,对绝大多数具有语言示范功能的工作人员,例如主持人和播音员等,普通话水平都要求不低于一级乙等,有的还要求达到一级甲等。如果因为误判而导致不足一级的人获得了这样的等级并得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将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但所有的一级乙等以上等级均进行复审,一是工作量过大,二是复审形式有待商榷,三是与原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不一致,需要有更规范的操作办法。

3.实行质量监控

从质量监控的要求出发,对测试员评定的成绩进行复审,一方面,可以评价测试员的业务能力,督促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从考试的公平公正性出发,可以让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试人获得一次复核的机会。现行的复审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只对初审中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的考生要进行复审,是为了检测出真实水平不足一级而被误判为一级的考生,也就是不可“错放”。但还有这样的情况,有的考生的真实水平达到了一级而被误判为不足一级,对这样的考生是未加复审的,就犯了“错杀”的错误,这显然也是有失公平的。第二,只对初审中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的考生要进行复审,突出了对一级评定的重视。然而,并不是只有一级乙等以上的等级才重要。基层中小学在选拔教师时,通常要求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非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达不到者就会面临下岗的危险。可见,对二级乙等和二级甲等的正确评定不仅关系到一些教师的工作问题,更关系到中小学能否选拔到合格教师,从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由此可见,对较低等级的正确评定同样重要,因此对这些等级不加复审是不正确的。

(二)复审的原则与方法

1.复审的原则

复审要遵循定量原则、定分原则、限时原则和质量原则。

定量原则,指不能无限制对所有应试人成绩全部进行复审。如果对所有应试人都进行复审,虽然可以大幅减少误判,可这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复审必须由国家级测试员完成,而国家级测试员数量有限。如果让这些为数不多的国家级测试员对所有应试人都进行复审,其工作量之大是难以承受的。如果允许省级测试员参加复审工作,其效果仅相当于把初审重复了一遍,不见得就能把初审中存在的误判纠正多少。因此复审还是只能针对少数人进行。

定分原则是指复审的对象应有分数的限定。到底以多少分的成绩为界来区分需要复审和无须复审的应试人呢?这相当于要在92分左右各找一个分值,成绩介于二者之间的应试人,等级被误判的可能性很大,所以需要复审,我们把这两个值之间的区间称为复审区间。成绩位于复审区间之外的应试人,等级被误判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不需要进行复审。这样的复审区间不能由测试员的直观感受来确定,必须要依赖于严密的思维和科学的方法。

有人曾运用统计学中区间估计的方法,将上述直观设想科学化,求出复审区间:对评分处于区间(79.7,81.5)的应试人进行二级乙等的复审;对评分处于区间(86.5,87.1)的应试人进行二级甲等的复审;评分处于区间(91.8,92)的应试人进行一级乙等的复审;初审评分不低于92分的应试人,按现行复审制度进行复审(周涌,2009)。由于缺乏数据,对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的复审区间没有得出相关结论。

限时原则是指复审应在应试人参加测试时间算起一年之内。时间太长,对于测试员来说,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业务能力在提高,或人员岗位有变化,复审结果的反馈作用不明显;对应试人来说,一年已是参加测试的四个周期之后(按测试间隔时间为3个月计算),时效性不足。

质量原则是指复审一定要保证质量,绝不能流于形式,也不能出现复审错误。这一方面需要选拔优秀测试员进入测试专家库,复审人员只能从专家库中挑选,以保证评分标准的一致性和把握的准确性。同时要保证复审材料的完整性,如质量优质的原始录音、测试员的原始评分卷等。

2.复审的方法

复审可以采取多种方法。

常用的是录音听审,即调取原始评审材料,根据现场的录音再行评审。这样的复审具有隐蔽性,复审员与原测试员不见面,复审结果不出现复审员的姓名,复审员可以提供真实的复审意见。缺点是由于录音可以反复播放,一般复审结果总会比原始成绩偏低。一级的复审往往是采用录音评审,通过率偏低,恐怕与这种复审方式不无关系。最好的办法是声音图像同步录制,一遍听审。如果非得采用录音评审,一定要做到至少由两名测试员同时评审,同时录音只允许听一遍。

作为考核测试员的业务能力的复审,最好的办法是现场复审。也就是复审员与测试员同步评审,但测试员并不知道复审员在参与评审。具体做法是与试场相邻的房间开辟成行为观察室,中间用单面玻璃隔开,复审员在行为观察室内可以观察到测试现场,测试现场人员无法看到复审人员,复审人员在行为观察室内进行评审。还有一种做法就是采用视频实时传播的方式,复审员可以在较远的房间内通过视频现场传输进行同步评审。

(三)建立科学的复审制度

1994年公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测试评定的普通话一级甲等,需分批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比例为:10名以内复审1/3,11-50名以内复审1/5,51名以上复审1/10。复审后,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注册。证书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盖章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颁发。

测试评定的一级乙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注册,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必要时得有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抽查,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颁发证书。

测试评定的二级甲、乙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并发证书。

这个“试行”的办法已试行了16年,其中很多条款已经修改,见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之中,但以上内容未见修订条目,也没有关于废止此“办法”的文件。目前,关于复审的相关做法与此办法不完全相同,二级、三级的复审也需要进行明确,因此建议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复审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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