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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职制度的最终确立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940年11月7日至8日召开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的联合代表大会上,双方对1940年颁布的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作了解释和说明,并共同签署了《1940年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

(三)终身教职制度的最终确立

1915年协会成立以后,便立刻着手建立学术自由的保障体系,大力提倡和确保作为学术自由有力武器的终身教职,如在《1915年总体原则声明》中就首次提及高校教师终身教职的原则如“教授和副教授职位的任期乃至所有大学讲师以上职位在经历10年服务期后都应是永久性的”[16]等。但这些原则,更多的是在抽象层面对高校教师的教学、研究、言论等自由进行了说明和规定,并没有具体详细的实施措施来加以保障,提出的建议也大都是推荐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制度,并且1915年声明关于学术自由的内涵主要指教师在校内的教学、研究自由以及言论自由权利,而对教师在校外的公民言论自由不仅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同时,尽管1915年声明得到了美国学院联合会和一些高校的认同与响应,但公众甚至包括一些教师同行等都对实施终身教职的目的和意义等缺乏明确和深刻的认识,因此高校并没有很好地遵守和贯彻这些原则,这也是为什么当时会有那么多违反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案件发生的原因。为了扩大终身教职的影响力和使之得到有效的推行,协会为之付出了很多努力。除了通过杂志公告等向公众宣传、解释有关终身教职的原则和意义以外,它早期的关于违反终身教职案件的调查以及谴责名单的公布等也是在探索终身教职和扩大其影响力。

在忠诚调查、一战的内外压力下,1918年协会发布了《战争时期的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 in Wartime Policy Statement of 1918)。这份报告对学术自由进行了限制和补充,报告对教师的言论自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对学术自由的内涵进行了补充,把对国家的忠诚作为高校聘用教师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只要出现下面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解聘教授:一是教师违反与战争有关的法令或政府命令;二是教师蓄意煽动他人抵制或逃避义务兵以及军事机构的有关规定;三是教师蓄意阻止他人为政府提供义务援助;四是日耳曼血统的教师违反规定,公开谈论战争,在与邻居、同事和学生的交往中表露出对美国及其政府的敌意和冒犯。[17]从中不难发现,终身教职在这份声明里不仅没有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反而是受到了更多的限制,这对于终身教职和协会而言都是一个极大的倒退。[18]

随着一战的结束和时间的逐步推移,终身教职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理解和支持。1925年协会和美国学院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lleges,简称AAC,即现在的美国大学和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简称AACU)[19]联合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会议声明》(Conference Statement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这也是协会历史上第一次有学院院长和大学校长组织参与谈判的第一份关于司法性终身教职的法律文件。但因为协会成立不久经验不足,与会代表不善于据理力争,而是迁就退让,使得1925年声明并不比1915年的声明进步,反而有所倒退。在这份声明里,它宣称解雇教师之前举行听证会是可取的,基于教师校外言辞的指控应当提交教师委员会,不予续约的决定应当在有关学系举行的会议上作出,这些都反映了经验老到的学院领导的声音。当然,这份声明确实加强了程序上的灵活性,如规定“受到指控的教师应该总是有机会面对指控者”。但在声明中,教师审理和听证仅仅被认为是可取的,而不是必要的;在学术自由(仅限于校外言辞)上,教师尽管必须参与,但不必作出结论性评判;在固定聘任到期时,需要征询教师的意见,但在意见不一时没有授权其投票表决的权利;尽管声明在提出指控上非常谨慎,但却没有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指控,等等。这些变化反映了原则的转变:教师听证的目的与其说是防止或者揭露褊狭,还不如说是向不明真相的理事会提供咨询。所以,1915年声明是为高校教师的特权摇旗呐喊,1925年声明则仅仅只是要求向教师咨询而已,使得终身教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它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在1925年声明中对学校理事会的特别授权——如果事实证明教师存在严重的道德问题或犯有背叛之罪,理事会有权作出解雇的决定;而且因为财政危机解雇教师也被认为是合法的[20],且高校将终身教职控制在较小的比例内,等等。由此可见,终身教职在1925年声明中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与保护,反而“沦陷”了不少。

但即便是这样一个退后了不少、妥协了不少的1925年声明,都还没有得到校长和院长以及校董会的很好执行,而是被抵制。截至1939年,全美只有6-7所大学的校董会正式采纳该声明。由此也说明,建立一个广为接受的终身教职原则是多么的困难和迫在眉睫。自1934年起,协会和美国学院协会建立了联合会议制度。1938年,双方召开了联合大会,改变了以往歧视低级职位教师的做法,规定教师经过6年试用期合格,必须授予终身教职,解聘所有教师包括试用期在内的教师,必须提前1年通知当事人。另外,试用期内的教师享有其他教师同等的学术自由权利。1940年,双方再次召开大会,对1938年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教师的试用期从6年延长至7年,会后联合发表了194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明确提出了将致力于维护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并确保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能够在高校得到贯彻和落实。在1940年11月7日至8日召开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的联合代表大会上,双方对1940年颁布的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作了解释和说明,并共同签署了《1940年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21]

1940年声明是在1915年声明的基础之上得以颁布的,相较1915年声明要简明扼要得多,主要从声明目的、学术自由、终身教职和注释四个方面就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进行了阐述。在声明的开始,它阐述了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是保护高校教师教学、研究自由以及校外活动自由的重要前提,是教师更好地履行对社会以及对学生职责的必要保障,保护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教师的个人利益或者高校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因为社会的共同利益,所以必须保障高校教师对真理的自由探索和阐释。然后,它对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它认为“教师在充分地履行了其他学术责任之后,有权享有完全的研究自由和出版研究成果的自由,但是如果是以金钱为目的的研究应该得到学校管理方的同意”;“教师被赋予在教室内探讨专业的自由,但应该尽量避免在教学过程中引入与专业无关的有争议性的材料。如果学校因为宗教或其他目的要求限制自由,在聘任教师的书面材料上应当表述清楚”;教师在校外发表言论时应该始终注意自己是教育机构的成员,应该努力表明自己非校方发言人的身份,进而正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等。[22]

1940年声明对终身教职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不仅对任期内教师应该享有的权利做出了规定,而且第一次提出了试用期的概念,认为所有试用期满7年的合格教师必须授予终身教职;如果不是“财政危机”、“道德败坏”等原因不得无故解聘教师;即便是要解聘教师,也要实行正当程序,如提交书面指控材料、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允许当事人辩护,等等,以此来保障教师的终身教职不受到威胁和教师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最后,1940年声明对该声明进行了一些细节问题上的注释。由此可见,相对于1915年声明和1925年声明而言,1940年声明在终身教职的规定上要具体完善得多。它大大拓宽了终身教职的范围,使得年轻教师只要配得上终身教职的头衔就有机会拥有,对试用期内教师的权利,对解聘教师的原因、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且这些规定不是如1915年那样的一般性的指导原则,而都是具体可行的措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强制性。1940年声明颁布之后,得到了各教育机构的认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协会所制定的终身教职原则和措施,日渐成为了美国各大学和学院在教师人事制度上的指南和准则,甚至成为了法院处理有关高校教师聘用等案件的原则与依据。作为20世纪在美国最广泛传阅和最经典的高等教育文献之一,[23]1940年原则和它所制定的终身教职,对美国高校、高校教师以及自此之后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的历史影响是巨大的。1940年原则的颁布、生效与取得的认同,标志着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所努力主张的终身教职和它所捍卫的学术自由权利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和美国社会得以正式确立,也由此奠定了协会在高等教育系统和美国社会的地位。

除了关注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以外,教师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参与大学或学院的治理情况等也是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中日渐关注的事务。因为协会深知,教师的经济安全和在所在院校的话语权也是事关教师生存状况与教师权益的重要事项。

从1915年到1940年的25年间,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功地确立其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和社会的地位与影响的25年。在这段时间里,它完善了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制度;积累了处理侵犯教师权益案件的经验和教训;最终确立了终身教职并将其推广到了美国各大院校等,为协会日后开展工作夯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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