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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民基本权利确立的国家义务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自由权为核心的近代基本权利体系奠基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但区别于早期自由主义者,他们提出的有限国家理念,明显区别于早期自由主义的有限国家理念,开始强调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积极责任问题。匡正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状态,建立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新秩序,将平等与公正的价值引入自由中,成为迫切的理论及现实问题。在规范上,体现为国家实体性积极作为的义务。
现代公民基本权利确立的国家义务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以自由权为核心的近代基本权利体系奠基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边沁与密尔作为19世纪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仍旧继承了早期自由主义的思想,主张政府对消极自由的保护义务,防止政府干预经济生活。但区别于早期自由主义者,他们提出的有限国家理念,明显区别于早期自由主义的有限国家理念,开始强调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积极责任问题。政府行为和法律制度只有在有助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时才具有正当性。功利主义思想的出现和发展为现代基本权利中国家积极义务的确立储备了理论资源。

19世纪末,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发展,贫富不均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匡正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状态,建立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新秩序,将平等与公正的价值引入自由中,成为迫切的理论及现实问题。保障公民基本的社会生活权利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将社会性权利纳入宪法,使得1919年的《魏玛宪法》成为现代宪法的开端。在近代宪法的基础上,它创新了基本权利体系的价值与理念,发展了基本权利的内容,扩大了基本权利的主体,使人们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价值和国家保护义务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在随后不断的发展中,现代基本权利体系形成。

依据对自由权的界定,所谓社会权是指在与国家的关系中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的概括,具有积极权利的属性。在规范上,体现为国家实体性积极作为的义务。[1]人们对社会权的关注使得在传统的国家与公民关系问题上,出现了新的认识。国家除了维持基本的保护性义务外,开始负担起更多的积极义务。本章则以社会权观念的出现,及人们在对待这些具有社会权属性的权利问题上的看法,来揭示权利观念如何影响了我们对国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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