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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主体的多元化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分学生因无法筹集必要的费用,而放弃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是目前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

(一)资助主体的多元化

经济学的角度看,高等教育既不属于私有产品,也不属于公共产品,它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一方面,高等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是可以分割的;学生经过有效的高等教育,具备特定的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生活的能力,改善生活处境;所以,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是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一切经验表明,一个社会受教育的人数越多,其知识资本也越多,生产力也会随之提高,这时受益的对象是整个社会,从这一角度上看,高等教育又具有极强的外部经济性,并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属性,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高等教育所产生的外部社会效益就应该由政府买单。因此,鉴于高等教育的准公共性,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应当由政府主导,经费的提供应该纳入财政预算,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在对待高等教育经费的问题上,政府当然的成为高等教育经费的出资主体(8)

然而,事实证明,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远不能满足社会成员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教育经费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财政性拨款与实际高等教育投资需求存在较大的缺口,经费问题严重困扰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的增速远落后于学生规模的增速,以1998年-2003年为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2005年)的数据计算,我国普通高校的学生规模增加了2.3倍,而同期财政拨款仅增加了1.4倍,高校的总收入也仅增加了1.8倍,生均教育经费逐年下滑。其中,生均财政经费由1998年的10492元降至2003年的7586元,生均总教育经费由16157元降至15833元。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下,学生个人及其家庭也是无力承担日益加剧的高等教育费用,以2000年为例,当时我国普通高校本科生的收费标准已近5000元,同时按照一般的城镇生活水平测算,一个大学生的年均生活费用也约为5000元,这样一个家庭供养一个大学生的年负担约为1万元。而当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6280元,农村人均收入仅为2253元。如果按照城镇家庭人口平均为3人,农村为4人计算,农村平均水平的家庭全部收入还不够一个大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相当多的城镇家庭也面临类似问题。部分学生因无法筹集必要的费用,而放弃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是目前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新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以解决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财政危机。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我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利益从整合走向了分解,并且在分解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的利益群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集团,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和成本分担理论,这些利益群体也受益于高等教育,同样也应该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支付一定费用,而现实经济的发展也决定了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可能性。

我国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让许多企业和个人拥有了强大的经济基础,这样就为投资多元化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七章第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我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这样就为等教育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于是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出现了除政府之外的新的经费投资主体,并从90年代初,逐渐形成了以政府资助为主体,政府、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方式共存的多元化资助主体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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