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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演变历程回顾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来说,“免费”是免费师范生权利的集中体现,而“免费”仅是免费师范生所享有的权利之一。这一义务的规定明确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政策目标。这明确了省级政府在免费师范生就业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免费师范生岗位及编制的落实,这既是各省级政府享受免费师范生资源的前提条件,也是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得以落实的基础。

第一节 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演变历程回顾

对于政策文本分析首先需要明确政策演变发展的历史。我们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按颁布时间排序,对其演变历程进行了梳理,从这一梳理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出政策演变的基本脉络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正是在对实践的不断探索中不断完善政策内容的,这种完善从本质上说是积极的,但是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说不利于政策目标的顺利达成。政策内容的演变也从客观上说明政策执行所遇到的各方面的压力与阻力。

表3-1 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演变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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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就针对每一项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

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在我国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开启了我国师范教育重回免费时代的大门。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转发了由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四部门联合制定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决定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是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出台的标志性文件,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价值,文件主要明确了免费师范生可以享受的待遇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免费师范生的权利

对于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来说,“免费”是免费师范生权利的集中体现,而“免费”仅是免费师范生所享有的权利之一。《实施办法》首先对“免费”的内涵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并明确了免费师范生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的规定体现了政策的政策导向。

首先,免费师范生享有免费接受师范教育的权利。《实施办法》规定,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这一规定明确了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可以享受到的特殊待遇,彰显了免费师范生与其他专业学生的区别,显示了国家对这部分学生的重视,而这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则解决了经费来源上的纷争,体现了中央政府在这一政策实施中的主导地位。

其次,免费师范生享受毕业后有岗有编的权利。《实施办法》规定,有关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各地应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在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紧张的前提下,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完成师范教育后可以有确定的岗位和编制无疑是对免费师范生未来发展的稳定保障,有助于保证政策实施的延续性,但这一权利实现的提供者由中央政府变为了地方政府,是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中央与地方不同职责的体现,也是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此外,免费师范生享有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权利。《实施办法》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这一权利的设定为免费师范生职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有利于免费师范生结合教学实际进一步提升自身修养。

(二)免费师范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明确免费师范生可以享受的待遇的同时,《实施办法》也规定了免费师范生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的规定是免费师范生享有权利的同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首先,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必须服务基础教育十年以上。《实施办法》规定,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这一规定保证了免费师范生服务基础教育目标的实现,是政策强制性的一种体现。这一义务的规定明确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政策目标。

其次,免费师范生服务期间必须服务农村教育两年以上。《实施办法》规定,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是保证优质教师资源均衡发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这一义务的履行是教师资源配置的需要,也是国家行政手段调控的重要体现。

第三,免费师范生毕业后需回生源所在地中小学任教。《实施办法》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这一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是免费师范生有岗有编权利的对应义务。这也是免费师范生招生倾向于中西部省份的原因,可以通过这一方式保证免费师范生赴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

此外,为保证免费师范生的稳定,《实施办法》还规定,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三)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

除对免费师范生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部属高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首先,《实施办法》规定,有关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各地应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这明确了省级政府在免费师范生就业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免费师范生岗位及编制的落实,这既是各省级政府享受免费师范生资源的前提条件,也是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得以落实的基础。

其次,《实施办法》明确要求,部属师范大学要抓住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良好机遇,围绕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大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特别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要安排名师给免费师范生授课,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教师教育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按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加强师范生师德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师范生在校期间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要通过培养教育,使学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的根基。《实施办法》对于部属师范大学在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免费师范生培养阶段,部属师范大学的培养是免费师范生从普通学生成长为优秀教师的重要途径,是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实施的重要环节,部属师范大学所承担的任务直接关系到免费师范生的未来发展,其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扶持的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对免费师范生培养的义务,是国家责任的体现。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对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中央财政对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一定的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实施办法,把师范生免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这些要求表明了中央政府对于政策实施的要求,以及可以预见的部分地方政府在实施政策时可能会遇到的困难,进一步体现了中央政府的担当。

《实施办法》是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标志性文件,从整体上规划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基本框架结构,对于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规定,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为《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但从整体看,这一文件还不完善,仅是一个较为粗略的框架性规定,很多细节尚未进一步明确,这也为此后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局限,相关部门(包括免费师范生)对政策执行的具体细节较为模糊,是政策执行中相关问题出现的重要症结所在,这一点不容回避。特别是对免费师范生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议,而由于免费师范生尚未进入就业阶段,因此各省级地方政府没有较为强烈的反响。

《实施办法》下发后,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六所参与试点的部属师范大学陆续开始了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工作。2007年9月,首届10597名免费师范生签署了《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后,正式开始了我国新免费师范生的试点。此后,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落实工作主要集中在各部属师范大学,因此这段时期国家并无新的文件出台。

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

如果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从框架上对免费师范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界定,那么《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则对此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是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细化与补充,从法律层面对于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就依法受到保护,同时,当事人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严格来说,《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并非政策内容,但由于其范本由政策制定主体提供,因此其具有对于政策理解的参考价值。

(一)部属师范大学的权利与义务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对部属师范大学在免费师范生培养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首先,部属高校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部属高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其次,部属师范大学负责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寄送考生。考生或考生及其监护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第三,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免费师范生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第四,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免费师范生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第五,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第六,部属师范大学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这些约定将部属师范大学界定为免费师范生培育的主体,需要通过各种办法为免费师范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同时需要承担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日常管理、综合评价的责任,并对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负责。

(二)免费师范生的权利和义务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也对免费师范生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首先,免费师范生需要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部属师范大学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部属师范大学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其次,免费师范生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如果需要延长修读年限则费用自理。第三,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部属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根据部属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免费师范生入学后两年内可在部属师范大学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第五,免费师范生必须按时完成部属师范大学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后,才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第六,免费师范生必须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免费师范生毕业时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第七,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免费师范生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第八,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核录取。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这些规定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细化,在明晰了免费师范生权利与义务的同时,通过协议方式对这些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使相关权利与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有利于免费师范生更好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还对免费师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

首先,免费师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其次,免费师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免费师范生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第三,免费师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免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第四,免费师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第五,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从免费师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上可以看出,免费师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义务主要集中在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和毕业后,与部属师范大学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阶段存在不同。

(四)关于免费师范生退出的相关规定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同样规定了免费师范生的退出机制,规定免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可以退出。(1)在校学习期间,经部属师范大学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2)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部属师范大学或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这种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退出不会追究免费师范生的违约责任。

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对于主观退出则制订了相对严厉的惩罚措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规定,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或自动放弃学籍,则将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并且必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部属师范大学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而免费师范生在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则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违约,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免费师范生在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实施免费师范生违约的惩罚性措施,目的在于保证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目标的实现,在于督促免费师范生认真履行义务。

三、《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2010年5月18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下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对即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的首届免费师范生的就业工作做了安排和部署。这一文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细化了免费师范生就业方面的具体问题,明确了对免费师范生非常重要的几个问题的要求。

(一)免费师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各部门的工作分工

文件要求,各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组成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文件具体指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二)免费师范生就业的具体要求

文件指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同时指出,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攻读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

文件指出,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并再次强调,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这一文件的出台,明确了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但是其将免费师范生就业的最终决定权交予了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模糊规定也为政策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隐忧。特别是作为一个需要多部门联动来完成的综合性政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推动此项政策的能力有限,而责任却相对重大,这为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埋下了隐忧。

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

2010年5月21日,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0]3号),在对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后,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免费师范生毕业后继续深造的相关工作要求。文件希望能够通过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使免费师范毕业生具备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意识、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反思能力,为将来成长为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坚实基础。文件从两个方面对免费师范生毕业后的深造进行了明确。

(一)免费师范生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条件及要求

首先,文件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各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核录取。

其次,文件指出,免费师范毕业生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采取在职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主要通过远程教育和寒暑假集中面授方式进行。

(二)各部属师范大学支持免费师范生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要求

首先,文件指出,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创新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采取部属师范大学与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合作培养教育硕士研究生的新机制来推进免费师范生的培养。一方面,各部属师范大学要选择具备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学校建立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基地,实行部属师范大学和中小学的双导师制,共同研究和实施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另一方面,各部属师范大学要通过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课程的学分互认,资源共享,保证免费师范生能够接受更好、更有针对性的教育。

其次,文件强调,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在免费师范生培养过程中注重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实践性。要求各培养学校要根据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要密切结合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并与本科阶段所学课程相衔接,整体设计。

第三,文件要求,各部属师范大学对于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各部属师范大学要通过教育使他们树立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基础教育,注重教师专业素质养成,注重教育教学能力训练,注重教育实践问题研究能力培养。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加强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选择责任心强、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高校优秀教师和培养基地的中小学优秀教师组成双导师指导组。认真组织远程教育课程学习和教育实践活动,制订严格的考核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考核方法。

此外,文件还规定,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如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部属师范大学可以取消学籍。并明确,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全部为国家计划。

该文件的出台细化并明确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中所指出的免费师范生毕业后继续深造的要求,使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进一步完善,更具针对性和指向性。

五、《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2011年5月,首届免费师范生即将完成学业,面临就业。检验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效果的时机来临,国家政策开始向保证免费师范生顺利就业方向倾斜。为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保证政策实施的连贯性和有效性,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教师厅[2011]1号),对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进行了部署。文件主要对三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的条件

文件指出,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时要严格掌握跨省任教条件,认真执行“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的规定。同时指出,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培养院校、生源所在和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申请跨省任教。文件详细列出了“特殊情况”的范畴:(1)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的;(2)在学期间父母户口迁移至省(区、市)外的;(3)已婚需要迁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

(二)规范了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的程序

文件明确规定了符合跨省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申请跨省时需要履行的基本程序:(1)符合跨省任教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出申请,培养院校审核批准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2)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跨省任教条件的,生源所在省与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沟通,确认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送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3)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任教后,纳入接收省免费师范生管理。这一规定也明确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各执行主体在管理免费师范生跨省就业时各自的职责。

(三)强调加强免费师范生履约管理

文件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再次明确了免费师范生的退出条件,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可终止协议。

文件强调,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而且规定,各省应在免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后受理违约事宜。文件还指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签约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岗位和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等问题,由各省做出具体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履约行为,使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各执行主体明确了自身职责,保证了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顺利进行。

六、《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首届免费师范生全部毕业并顺利就业后,2011年10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1]4号),对2012届免费师范生的就业工作做出了部属和安排。这一文件在总结首届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更为细致地对2012届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出了要求,这一文件主要是针对2012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做程序上的安排和工作上的要求,强调了各部属师范大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级编制部门要互相配合做好免费师范生就业的指导、岗位安排、编制计划和就业教育等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能有岗有编,顺利就业。特别指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专场招聘会的形式,最大限度提高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签约率。2012年5月30日前,仍未签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

由于文件属于工作安排层面的要求,因此这一文件并未公开,仅在内部发送。但通过此文件,我们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于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顺利就业的重视,也同时可以体会到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就业、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七、《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

随着首届免费师范生从招生、培养到就业过程的完成,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基本完成了一个循环,政策基本上完成了政策目标,实现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初衷,但是通过政策执行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客观上也阻碍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进一步推进。为更好地保证政策执行,推动师范生免费教育发展,同时为即将到来的2012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2011届免费师范生攻读教育硕士学位做好准备,2012年1月,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共分八个方面,基本上对免费师范生关心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对相应的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一)规范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

文件要求,教育部要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统筹安排六所部属师范大学每年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合理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此前的相关文件中,对免费师范生招生并无明确规定,仅在《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中提到,“部属高校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部属高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而在新出台的文件中,将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的统筹权上调至教育部,更有利于从全国层面综合考量免费师范生招生与就业的关系,保证免费师范生在毕业后能有岗有编。

(二)进一步健全免费师范生录取和退出机制

文件增加了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自主招生的权力,指出,适当增加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自主招生人数,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年度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的10%。同时强调,部属师范大学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师范生免费教育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免费师范生进入、退出和转专业的具体办法。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可按规定转为免费师范生。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少数免费师范生,入学1年内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对弄虚作假和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免费师范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这进一步放宽了免费师范生进入和退出的条件,为免费师范生更加合理自主地选择自己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退出机制的完善,保证了免费师范生培养的有效性,也更凸显了对免费师范生自主选择的尊重。

(三)进一步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文件对免费师范生享受待遇的情况也进行了调整。文件指出,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免费师范生生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优秀免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设立免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

根据这一文件的规定,2012年起,各部属师范大学陆续上调了免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一步激发了免费师范生的学习热情。

(四)进一步强化免费师范生的培养措施

文件要求,部属师范大学要选择一批县(区)开展教师教育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构建师范大学、地方人民政府与中小学校共同培养师范生的新机制。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要到试点学校进行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安排更多名师给免费师范生上课,聘请优秀中小学教师应不少于教育类课程教学教师人数的20%。继续支持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教师教育内涵发展,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全面提高教师教育质量。

这些措施的出台,从培养环节进一步保证了免费师范生教育的优质、高效,使免费师范生的培养更具针对性。也从客观上弥补了少数免费师范生学习动机不足所引发的教师技能欠缺的问题。

(五)进一步改进免费师范生就业办法

文件重点强调了要通过各种措施保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确保有编有岗。文件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各地应先用空缺编制、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这些措施相较于之前的相关政策更明确了相关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使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更加有序。

(六)进一步明确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发展的要求

文件指出,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满一学期后,个人提出攻读硕士学位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和本科学习成绩,通过综合考核后录取。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在原有免试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础上,文件增加了对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在职培训的内容,并将之纳入了国家级培训计划之中。

(七)逐步在全国推广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

文件最为重要的内容是进一步扩大了免费师范教育的范围。文件鼓励支持地方结合实际选择部分师范院校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骨干教师。文件指出,各地可探索实行公费培养、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免费方式。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落实。这进一步证明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执行收到了较好效果,国家已经开始进一步推广这一政策。

(八)进一步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的保障机制

文件进一步强调了保障免费师范生教育顺利开展的重要性,强调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深刻认识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合作,抓好落实。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和报到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周转宿舍。部属师范大学要加强免费师范生职业理想和师德教育,确保培养质量。

《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支持,强调了进一步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重要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为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后,针对首届免费师范生即将开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习,各部属师范大学依据《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精神,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陆续发布了各部属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首届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已经开始。

从2007年至今,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几经完善,不断调整和强化,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政策体系,为我国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开展指明了方向,确定了规范。

从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演进历程来看,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是一个渐进实施,逐步完善的过程。这既体现了政策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阻碍,政策未能一步到位地完成整体设计,也体现了政策环境变化对于政策内容变迁的影响。而无论怎么样,随着政策实施的逐步推进,相关政策的逐步出台,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已经由最初的理想变成了现实,虽然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之处,虽然政策内容在不断调整,但政策的整体方向与基本原则没有改变,政策的完善与补充都是为了更进一步保证免费师范生权益的最大体现和国家意志的最终实现。

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还处于试行阶段,政策制定主体需要通过政策实施的情况来不断调整政策内容,而每一次调整都是对原有政策的有益补充,这也是政策制定渐进模式的重要表现,其过程也体现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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