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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体育治理结构耦合状况评估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情况下,公司治理绩效的评估主要有销售利润率、投资回报率、剩余收益等财务评价指标和公司创新能力、生产率、人力资本等非财务评价指标。对于职业体育治理结构而言,如何评价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中试图通过对中超联赛竞争实力均衡指标的测度,对其治理结构耦合状况进行评价。然而在足球比赛中,平局比比皆是,仅考察胜率的测量方法会使得统计结果产生偏倚。

5.6 我国职业体育治理结构耦合状况评估

通常情况下,公司治理绩效的评估主要有销售利润率、投资回报率、剩余收益等财务评价指标和公司创新能力、生产率人力资本等非财务评价指标。对于职业体育治理结构而言,如何评价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中试图通过对中超联赛竞争实力均衡指标的测度,对其治理结构耦合状况进行评价。

5.6.1 联赛竞争实力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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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竞争实力平衡的方法有很多,如WPCT(获胜百分比的标准差)、CBR(获胜百分比标准差比率)、CR(集中度)、LC(洛伦茨曲线)、GN(基尼系数)、HHI(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等,每一种衡量方法都有其优劣点。[55]学者们在研究北美四大联赛的竞争均衡状况时,一般倾向于使用胜率作为测量指标,因为北美四大联赛中的比赛只存在胜与负两种情况,平局的结果并不存在。然而在足球比赛中,平局比比皆是,仅考察胜率的测量方法会使得统计结果产生偏倚。尽管小部分学者始终坚信,在足球领域依然可以通过测量胜率来研究竞争均衡,比如研究英国足球的Szymanski(2001),大部分学者还是选取了赛季结束时的球队积分和球队排名作为测量指标。本文使用的测量竞争均衡的方法包括: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以及集中度指数(CR)。

HHI是基于联赛中的每支球队在赛季末所获得的分数,占整个联赛所有球队获得分数的百分比而计算出的,通常是以各支球队百分比的平方和为其取值。在本文中,因为考虑到联赛球队数目的变化,将HHI进行了一定的变化,成为了该指数的实际值与绝对均衡状况下的数值的比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Depken,1999):[56]

集中度指数(CRn)是依据排名位于前n位的球队所获得的联赛积分总和,与整个联赛全部球队所获得的积分总和之比值,再加以适当变化所获得的一项数值。CR5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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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产业中,当企业的数量或者企业的市场份额没有任何限制时,这个数值介于0和1之间,前者续表示无数个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后者则续表示一种完全垄断状态。但在足球比赛中,由于俱乐部的数量是固定的,且在得分计算方法给定的前提之下,排名前5位的俱乐部也不可能获得所有积分。因此,这个数值位于5/N(N为俱乐部的数量)与M/(M+T)(M为5个俱乐部可能得到的最高总分,T为其他俱乐部可能得到的绝对最小分值)。因此,对于20支球队的联盟而言,这个比值介于0.25和0.55之间[57],前者续表示俱乐部的竞争实力均衡,后者续表现俱乐部处于完全非均衡状态。

在第6章中还分别对联赛排名前五、排名前四、排名前三以及排名前两位的球队进行计算(CRn),因为这些球队往往有参加欧洲层面比赛的资格,并且各个国家队中的主力成员也往往来自这些排名靠前的球队,考察这些球队的竞争均衡状况可以反映这些球队中球员的水平变化。同时,因为该指数与联赛球队数目的变化有很大的关系,而在本书所考查的时间范围内各个国家联赛的球队数目也有一定变化,并且各国联赛球队数目本身就存在数量区别。因此,本书使用转变后的CRn ICB数值来替代CRn,CRn ICB是计算获得的CRn与均衡状况的CRn的比值,该数值受球队数目变化的影响较小,便于在球队数目不同的情况下进行比较分析。

对中超联赛的竞争平衡的研究,数据采集从1994赛季至2009赛季的16个赛季资料(中超的前身是甲A,为了更好地反映联赛的发展状况,资料自职业化后开始计算),分别通过C5率和H H I指数对中超联赛的竞争平衡性进行数据的分析。C5率代续表了排名前5位俱乐部对中超联赛的统治地位有多高,依据C5率的计算公式,首先列出了各赛季每个球队的总得分以及各赛季的球队数量,然后对排名前5位俱乐部的得分相加,并对整个赛季所有俱乐部的得分相加,最后以排名前5位俱乐部的总得分除以所有俱乐部的总得分,从而求出各赛季的C5率。由于中超联赛的球队数目影响C5率,所以求出调整后的C5率(C5 ICB)(见续表5.2)。依据续表5. 2的数据,首先计算出每个球队的积分占总积分的百分比,并结合各赛季的比赛场数、球队数量,依据H H I指数的计算公式,求得了每个球队的H H I指数,然后相加得到这个赛季的H H I指数,根据中超联赛球队数目变化的实际,得到调整后的H H I指数(见续表5. 3)。根据续表5. 2、续表5. 3得到的数据,绘制了图5. 3和图5.4,图5.3代续表了中超联赛C5率的变化;图5. 4代续表了中超联赛竞争平衡性指数(H H I指数)的变化。

表5.2 中超联赛的集中度(C5率)(1994—2009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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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足球年鉴》)

表5.3 中超联赛HH I指数(1994—2009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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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足球年鉴》)

从图5.3中我们可以看出,1997赛季至2001赛季的C5率不断增高,5个顶级球队与其他球队的竞争不均衡持续增加,说明联赛的竞争不平衡增加。而2005赛季至2009赛季的C5率持续降低,顶级俱乐部对联赛的控制和地位不断下降,说明中超联赛的竞争平衡性正在加强。但是从总体上看,中超联赛的C5率是呈现向上的发展趋势,说明中超联赛的竞争不均衡性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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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中超联赛的C5

由图5.4可以看出,中超联赛的竞争总体较平衡,随着联赛的发展,其竞争平衡性有增强的趋势。其中2009赛季是竞争平衡性续表现最好的一个赛季,竞争平衡指数是102. 4,对于前3名,特别是冠军的归属直到最后几场才能知晓,各队的竞争平衡很高;而2001赛季和2005赛季是整个中超联赛竞争最不平衡的两个赛季,竞争平衡指数分别为112和116.2,两次冠军都是大连实德队,在联赛还没有结束的时候,实德队早已经锁定了冠军宝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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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中超联赛竞争平衡性指数(HHI指数)

由以上的数据可以分析出:中超联赛的C5率反映了5个顶级俱乐部对联赛的统治地位在不断地上升,说明中超联赛的竞争平衡性在减弱;而通过有关中超联赛的竞争平衡性指数(H H I指数)反映,中超联赛的竞争平衡性总体处于加强的趋势。其中,2001赛季、2004赛季、2005赛季和2009赛季的竞争平衡性变化最大,主要是由于在在2001赛季,中超联赛(甲A)取消了升降级制度,使得各俱乐部的压力大大地降低,各俱乐部的投入大幅度地减少,大连实德队一枝独秀早早地锁定了冠军宝座,联赛的竞争不均衡性增强;2005赛季也是由于大连实德队的得分早早地锁定了冠军宝座,竞争呈现不均衡性;2004赛季是因为刚刚由甲A转变为中超联赛,各俱乐部为了取得好成绩,竞争非常激烈,所以竞争平衡性得到加强;2009赛季竞争平衡达到最大,原因是比赛队伍的增多,各队的竞争比较激烈,冠军的争夺到最后几场才能知晓。

5.6.2 耦合状态评述

国内职业体育联赛的发展,是体育职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职业体育联赛治理四要素的耦合程度,决定了联赛治理的最终效果。国内职业体育联赛的制度安排,始于赛制的制定与实行,并逐渐过渡到球员转会制度、俱乐部准入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由于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缺失和政府利益格局的固化及规定制度安排的权利优势的现实[58],考虑到激进式改革带来的成本与风险,国内在职业体育联赛的制度调整与安排过程中,采取了渐进式、增量改革的方式。1994年至1996年足球甲A联赛初期繁荣的球迷市场,便是制度调整获得正收益的体现。政府作为体育职业化改革的主导者,在国内联赛的前期尝试与探索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除了通过颁布法令,以命令这一强制性方式推动改革的开始,还以其他形式为联赛的开展与运行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支持。

协会或项目管理中心作为行政力量的体现,自上而下地对联赛进行组织和管理,在当时职业体育市场尚未形成、资源流动极不充分的条件下,对于中国职业体育的发展而言,起到了较好的引导作用,即实现了职业体育联赛的从“无”到“有”。然而,从经济学角度看,这样的资源支配方式带有计划经济的明显特征,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职业体育的本质。有学者认为,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调整,本质上是一种“非帕累托改变”。[59]显然,国内联赛制度安排不合理、实施效率低的现象体现了这一观点。诺思认为,国家的基本目的有二:第一,通过界定产权结构的竞争规则,达到租金最大化;第二,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最大化社会产出,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60]事实上,两种目的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即所谓的“诺思悖论”,这意味着在国内职业体育联赛的发展过程中,改革实施者(政府)在“诺思悖论”的约束下不断地调整自身行为,以实现利益的动态均衡。制度变迁必定会带来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变动,同时从长期来看,制度变迁的过程总是伴随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不断重复矛盾—均衡—新矛盾—新均衡这一循环,而变迁的具体形式由各主体的博弈结果所决定。在联赛治理中,由于其他利益主体的力量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协会独揽联赛主要权益的局面不可能一成不变。

甲A联赛时期,各俱乐部由体委下的体工队与企业合办,俱乐部赞助者只是借联赛和俱乐部进行企业的自身宣传,由于未获得俱乐部的经营权,赞助者并不关心俱乐部的经营效益。随着俱乐部投资者逐渐介入俱乐部的经营活动,俱乐部的经营目标也在逐渐发生变化。由于这一时期国内联赛职业化水平与市场化程度并不高,俱乐部尚处于成长的起步阶段,存在内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各俱乐部内部产权不清,投资者目标各异,尚不能达成一致,俱乐部间还难以形成共同的利益体,造成俱乐部在联赛治理活动中治理主体地位的缺失。同时,协会以行政垄断地位控制联赛大部分的权益,意味着俱乐部很难享受到联赛的权益。治理目的不明确,造成联赛治理主体各自为营,其具体治理活动脱离了联赛这一中心,如每逢大赛(奥运会、足球世界杯、足球亚洲杯等)时足协就任意改变联赛赛程,一切以国家队为中心,反映出足协的治理目的与我国体育职业化改革的目标相去甚远。甲A时期的假球事件、虚高的“签字费”、球员转会问题等联赛运营中的诸多现象,说明联赛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与治理机制的不完善,同时也是联赛治理主体利益目标差异及相互间矛盾与冲突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甲A时期联赛治理主体间目标不一致,尚未形成共同的治理目的,或者说各利益主体未形成利益共同体。人们对体育文化娱乐产品的需求,暗示职业体育联赛的巨大潜在市场,同时球员劳动力市场刚刚形成,而联赛的具体治理行为并未充分考虑市场这一外部环境的制约,忽视了联赛的市场培养与后备人才的培育,反映出治理行为与治理环境两者间的不协调。

2004年,甲A联赛经历十年风雨之后正式谢幕,首届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启动。2003年,《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颁布后,国内职业足球俱乐部采取公司制,投资者的目标则逐渐转向收益最大化,对于联赛续表现出更多利益诉求。俱乐部作为联赛的投资主体和联赛产品的生产者,但各项经营权益仍受到行政管理权的制约,投资人的主体地位无法充分发挥。俱乐部拥有部分电视转播权和冠名权,由于经济环境及联赛市场开发等因素的制约,经营所得的收益无法得到保障。实际上,国内职业体育俱乐部只是名义上的治理主体,失去了根本的决策权,只能在治理过程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当然,联赛治理主体除了在逻辑上具有可能性,还须在实际的治理活动中具备可行性。就联赛所有权安排而言,协会依靠其行政垄断地位,将所有权紧紧抓在手中。协会与俱乐部两者均为法人,在法律上是对等的经济实体,两者之间只应就联赛经营而相互协调与合作,而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俱乐部的不平等地位及其对于联赛决策权和收益权的缺失,正是联赛所有权安排不合理的续表现。根据不完全合同理论,协会实际上拥有了职业联赛的剩余控制权,通过联赛广告收入获得部分收益权,但并不承担联赛的经营风险;俱乐部作为联赛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却并未获得对联赛的控制权,而其收益权是与协会共享的。在这样的产权关系下,俱乐部只拥有部分联赛的收益权,其行为则具有正的外部性。可以想象,如果俱乐部所有者努力参与联赛和俱乐部的日常经营,而未获得相应比例的回报,最终俱乐部将失去积极性;协会由于不承担经营风险,在决策时更可能损害各俱乐部的利益,导致非效率结果的产生。

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中国竞技体育达到了新的顶峰,举国体制与“唯金牌论”再度引发了国人的关注与思考。在我国从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过程中,如何处理竞技体育与职业体育的关系,成为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从国外职业体育发展历史看,国家队球员在联赛中不断提高竞技水平,联赛对于提高国家队水平而言是重要的平台;联赛水平提高后,才会产生高水平的国家队。职业联赛是以市场化为发展目标的,目的在于通过向消费者提供竞赛产品,满足社会需求,获得联赛整体利益最大化。国家队的水平不是衡量职业联赛成败的标准,足球项目的绝对发展水平与职业联赛的市场发展水平也没有必然联系。中超时期,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以服从国家利益的名义任意征调俱乐部的球员、改变联赛赛程的行为,对俱乐部球队管理和建设以及球队水平产生负面影响,伤害了俱乐部对于培养优秀球员的积极性,也损害了俱乐部的利益,同时也说明了从甲A到中超,足协与俱乐部间的目标分歧一直存在,利益矛盾进一步加剧。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的产权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职业体育俱乐部这一联赛利益主体在职业体育制度变迁过程中会追求更多的自身利益,对制度调整产生更多需求,并将逐渐成长为新的创新主体,与政府等其他创新主体共同推动职业体育的制度变迁。

从国内职业足球联赛的历史演进看,政府、赞助企业和球迷作为联赛的利益相关体,除了作为治理主体直接作用于联赛治理外,还可能通过影响治理环境的改变,进而影响联赛治理活动。政府对于联赛从体制、制度、法律和政策上提供支持和保证,对联赛治理的政治环境产生重要影响。对于联赛市场中出现的“假”、“黑”、“赌”问题,反映了联赛治理环境中存在监督机制缺失的问题。联赛的市场动力根本上来自于观众的需求,如果管理中没有实现对观众利益的有效协调,任其侵害观众的利益,最终会影响到联赛市场的整体经营。球迷市场的培养不足,球员市场的不发达,直接影响到联赛质量和经营效益。赞助企业作为赛事这一平台维系的另一端,注重联赛的品牌效应,通过吸引受众的眼球来扩大企业的影响力。若联赛无法吸引赞助商,则失去了广告收入来源,这对于联赛的长期发展是非常不利的。2009年底,国内足坛掀起打假风暴,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同时介入,说明联赛“假”、“赌”、“黑”问题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打假则是解决问题的开始,意在重塑联赛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为联赛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以促进联赛的良性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职业体育的发展必然会打破目前的行政垄断,而市场在对职业体育的资源支配中将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随着各职业体育联赛治理主体间的不断博弈,互相之间既合作又竞争,在共同利益目标下形成明确的联赛治理目的,联赛所有权安排趋于合理化,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最终实现联赛各治理要素间的匹配,将是未来国内职业体育联赛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联赛治理行为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注释】

[1]伍绍祖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史综合卷.北京:中国古籍出版社,1999.

[2]国家体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汇编(1993—1996年),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决定.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

[3]http://www.sport.gov.cn/n16/n1152/n2463/127281.htm l

[4]唐峰.中国足球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5]马志和.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0(10):8.

[6]中央电视台《足球之夜》节目组.十年疑似.武汉:武汉出版社,2004.

[7]http://sports.163.com/09ĥ10/50GDBRK J00051C89.htm l

[8]刘卫军.我国职业体育与大众传媒互动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博士论文,2004.

[9]http://sports.sina.com.cn/j/2006-07-20/10552350570.shtm l

[10]1993年,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中国足协直属国有企业——中国福特宝(取自音译football一词)足球产业发展公司,该公司享有足协商务活动及俱乐部商务开发的全权代理权,它的成立意味着中国足协开始集“政、事、产”三权于一身。资料来源:http://www. p5w.netnewsgncj/201002/t2834072.htm

[11]http://www.p5w.netnewsgncj/201002/t2834072.htm

[12]“渝沈之战”假球。1999年甲A联赛第二十二轮,一共有5支球队仍然要为保级而战,沈阳海狮队形势最为险恶,只有取胜,而且还要看相关场次比赛的结果,才能确定是否保级。在重庆隆鑫队主场与沈阳海狮队比赛时,沈阳海狮队莫名其妙地推迟出场时间,使得该场比赛时间要滞后其他比赛。在上半场时,重庆队以1球领先,但下半时与上半时判若两队,先是66分钟沈阳海狮队扳回一球,而后在93分钟时,沈阳队又攻入一球,依靠1∶2的成绩,沈阳海狮队保级成功,而广州松日队成为降级球队。此后,针对媒体和球迷定义为假球案件,足协展开长期调查,最终将该场比赛界定为消极比赛。

[13]“五鼠事件”是指2001赛季甲B联赛最后两轮,在事关冲甲A的赛事中,有5支球队涉及打假球,这五支球队分别是浙江绿城、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四川绵阳。事后,2002年,浙江省体育局原局长陈培德和绿城老总宋卫平联手揭黑;2002年,裁判龚建平被捕,两年后在狱中抑郁而终;2003年,足协内部重罚给裁判送“黑钱”的6家俱乐部。

[14]张林.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形成与发展.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1,27(1):2.

[15]赵豫.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化研究.体育文化导刊,2004(5):4.

[16]顾晨光.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成长研究.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

[17]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2008.

[18]肖力.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与足球经纪人协调发展的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

[19]韩开成.我国职业提联赛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之研究.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5,21(66):25.

[20]G7革命是指在中超元年也就是2004赛季,大连实德、北京国安、上海中远、青岛颐中、深圳健力宝、四川冠城、辽宁队七家俱乐部投资人发起“政企分开、管办分离”为主要目标的足球改革,掀起了中国足协自组建职业联赛以来最大的危机。

[21]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方案,2009.

[22]http://www.p5w.netnewsgncj/201002/t2834072.htm

[23]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试行),2002.

[24]冯维胜.职业足球俱乐部治理——双重管控模式的理论解析与实证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5]http://sports.sohu.com/20101026/n276442942.shtm l

[26]徐海燕,杨颖辉.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法律思考.当代法学,2002(11):102.

[27]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转会规则,1995.

[28]丛湖平.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研究.体育科学,2009,29(5):33.

[29]马成全.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改革研究.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8,28(6):9.

[30]陈思信.对我国男子职业足球联赛球员转会制度的研究.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1]杨雪.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24(2):44.

[32]张林.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运行机制的主要缺陷.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1,25(2):4.

[33]关于甲级足球俱乐部拒绝运动员签字费,统一最高工资及出场费限额的规定,1998.

[34]中超俱乐部一线球队工资奖金管理规定,2003.

[35]http://sports.sohu.com/20090408/n263273091.shtm l

[36]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1993.

[37]体育产业发展纲要,1995.

[3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6.

[39]宗边.长春亚泰状告中国足协案?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报,2002—01—25.

[40]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

[41]于善旭.内外结合解决体育纠纷.市场报,2002—02—23.

[42]徐灿.公安机关首次披露足球打假案件.人民公安报,2009—11—26.

[43]http://www.stats.gov.cn/

[44]丛湖平.体育产业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

[45]田至美.略论体育文化的空间扩散——兼论我国足球俱乐部的地理分布规律.人文地理,2007,2:106.

[46]杨德云.PEST模型下的体育产业宏观环境分析.经济视角,2007,8:51.

[47]张林.职业体育俱乐部运行机制.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

[48]唐铮.以商业的视角看足球:中超联赛向何处走?北京日报,2005—02—17.

[49]http://www.gpcfootball.com/jlb/jlb_dszzc.htm

[50]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方案,2009.

[51]中超联赛秩序册,2010.

[52]http://www.p5w.netnewsgncj/201002/t2834072.htm

[53]http://baike.baidu.comview2977330.htm?fr=ala0_1_1 G7革命.

[54]石武.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55]郑芳,丛湖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竞争实力平衡的基本假设及度量.体育科学,2009,7.

[56]Winsi续表示i球队的获胜量;N代续表联盟内球队总数量;G代续表给定赛季每个球队相等的比赛场数。

[57]在采纳3分制的积分计算方法,实行主客场赛制的20支俱乐部的联盟,它的M=510(排名前5位的俱乐部获得了与所有排名低的俱乐部的比赛);T=420(其他俱乐部都打成平局)。

[58]丛湖平.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变迁的方式、路径及相关问题研究.体育科学,2004,24(3):2.

[59]丛湖平.政府主导型职业体育制度的创新约束机制研究.中国体育科技,2003,39(9):2.

[60]孙伊然.国家在经济分析中的定位:从“黑匣”到“诺思悖论”.现代经济探讨,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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