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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体育联赛治理环境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治法律环境是指影响职业体育联赛治理活动的政治力量,包括政府对于职业体育联赛的施政行为和法律法规对于职业体育联赛的制约。职业体育联赛的发展,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在国内,职业体育联赛是政府集聚社会力量、积累资金发展体育的途径。政府通过政策调整与制度供给,推动了国内体育的职业化改革,促进了职业体育联赛的产生与发展。

5.3 我国职业体育联赛治理环境

5.3.1 政治法律环境

政治法律环境是指影响职业体育联赛治理活动的政治力量,包括政府对于职业体育联赛的施政行为和法律法规对于职业体育联赛的制约。

职业体育联赛的发展,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在国内,职业体育联赛是政府集聚社会力量、积累资金发展体育的途径。政府通过政策调整与制度供给,推动了国内体育的职业化改革,促进了职业体育联赛的产生与发展。1993年国家体委出台《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及5个配套文件,确定了20世纪90年代体育改革基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方向,提出了6大类改革措施,其中“改革竞赛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提到“拓宽竞赛渠道,扩大商业性、娱乐性、续表演性比赛,建立和完善赛会申办制、招标制,逐步实行竞赛许可证制度”[36],这为职业体育联赛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支持;“以产业化为方向,增强体育自我发展能力”中提到“要逐步将有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推向市场,由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有条件的可办成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经营”,这一条为协会实体化改革提供了支持。1995年《体育产业发展纲要》颁布实施,国内首次为体育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出“要结合我国体育发展的实际,注意吸取和借鉴国外举办商业赛事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各种体育竞赛中介服务机构和体育竞赛经纪人制度”,[37]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内联赛的市场化具有重要作用。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进一步改革体育管理体制,有条件的运动项目要推行协会实体化和俱乐部制,形成国家与社会共同兴办体育事业的格局,走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38]明确了国内体育改革的社会化、产业化方向,为推动联赛的职业化和市场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当足球由原来单一国家为主转向国家、社会、企业共同参与治理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体育自治与法律治理、行业规范与法律的冲突在职业足球的改革中日益凸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2002年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2002年1月7日,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球员以中国足球协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01年,中国足球协会组织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并实施管理,原告依据有关规则参加了全国足球甲级B组联赛。在联赛中,原告发扬体育拼搏精神,终于在2001年10月6日的第二十二轮与浙江绿城足球队比赛中,净胜6球,在整个赛季中排名甲B第二。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发布的《全国足球队甲级联赛规则》第9条的有关规定,长春亚泰足球队应升入甲A足球队之列。但是,中国足球协会在联赛后的2001年10月16日,突然做出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该决定第一项处罚是取消原告升入甲A资格,第四项处罚是取消原告足球队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第七项是责令原告3个月期限内进行内部整顿。原告不服中国足球协会的14号处理决定,于2001年10月19日和11月10日两次向中国足球协会提出申诉状,但中国足球协会未能在法定的时间内答复。原告认为该决定为法律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该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据《行政诉讼法》应予撤销。[39]

本案中长春亚泰俱乐部提出了两点诉讼请求:一是撤销中国足协“14号处理决定”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的处罚,包括恢复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升入甲A的资格及恢复教练和球员注册资格等;二是判令中国足协赔偿亚泰足球俱乐部损失300万元人民币。其理由和依据主要可概括为三点:

①中国足协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亚泰对中国足协“14号处理决定”不服,该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予受理。

国际足联章程并未规定绝对排斥司法介入足协纠纷,中国足协章程关于纠纷不经过司法解决的规定,不应包括对行政管理权不服而产生的纠纷经司法解决。

③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超出法定授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中国足协的处罚给亚泰足球俱乐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依法应予行政赔偿。[40]

2002年1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做出〔2002〕二中行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以长春亚泰及其教练员、球员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一案是职业体育改革以来最具代续表性的法律纠纷,无论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在当时的法学理论界都引起了极为广泛的讨论,虽然该案最后未能成功地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体育纠纷中因公权力行使而引起的问题,但其对国内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仍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职业体育的专业技术性特点使得职业体育纠纷的解决通常是在职业体育组织系统内部进行处理。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权是国家权的重要构成,诉讼方式是一切争端解决和权利保护的底线,也是体育纠纷达到一定程度必须采用的外部解决方式。因此,采用内外结合解决竞赛纠纷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41]如美国,各单项运动协会的纠纷处理规则就比较完善,普遍设置了多步骤的解决程序。以美国自行车协会和举重协会为例,对运动员的处罚,自行车协会要经专门小组主持的听证会后做出处理决定,运动员不服可要求进行第二次听证再行裁决;举重协会则先要由3人小组进行调查,然后进入第二程序,由5人审查小组根据第一程序的调查及建议做出决定,如不服再交由12人组成的第三程序审查小组进行裁决。在协会内部无法解决,可进一步将纠纷提交给美国奥委会,由其居中协调解决。只有经奥委会的协调未果才能再寻求体育组织的外部解决。在德国,一般情况下,德国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必须首先用尽该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救济手段,除非这样会导致不合理的程序迟延,以及其他不公正的结果。

随着职业体育的推进,法治介入职业体育的监督与管理也得到进一步强化。2009年掀起的中国足坛“扫赌打假”案件就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司法介入的力量。2009年初,公安部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新加坡国家中心局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和有关请求,部署辽宁省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王鑫(辽宁大连人)在新加坡非法操纵足球比赛一案。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和艰苦细致的工作,于2009年4月在沈阳将王鑫抓获。[42]这场涉及境外赌球案最终导致司法机关对国内职业足球的治理,并将利用商业贿赂形式,对足球联赛结果进行操纵定性为犯罪。由此公安机会依法刑事拘留了诸多相关涉案人员,通过一个个案件的曝光,以往一场场匪夷所思的比赛得到了充分的解释。从运动员、裁判员到俱乐部管理人员、协会官员,职业足球生产链的每个环节,均有人或组织不同程度地干预联赛结果,使得职业足球的发展呈现非常态发展。

5.3.2 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指影响职业体育联赛治理活动的经济因素,宏观方面包括国民收入水平、国民生产总值物价水平、职业体育的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影响职业体育联赛的长期发展战略与整体运营策略;微观方面包括体育产品供给、消费需求与消费者行为偏好等,直接关系到职业体育产品的市场定位、定价与营销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收入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 4元,到2007年达13785. 8元,比1978年增长39倍多,年均增长13. 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年均增长7.2%;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为405元,2007年为11855元,增长28. 3倍,年均增长12. 3%。[43]到1991年,城乡居民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人民生活向小康迈进。收入的提高,带来消费水平的提高,进而引起消费结构的变化。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之后,人们开始寻求途径,以满足较高层次的需求。职业体育联赛作为一种具有观赏性的服务产品,能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并间接地影响人们的体育参与,达到增强体质与增加健康的目的,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收入与消费增长引起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对于体育产业乃至职业体育联赛而言,意味着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这是人们对于体育文化娱乐的需求所决定的。同时,由于我国社会尚处在转型期,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特别是注重发展第三产业,为体育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获得更多国家的政策支持与社会资本的投入,职业体育作为体育产业的一部分,必然具有这一外部的利好条件。

从甲A到中超,在国内职业足球联赛的十几年中,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由美国次贷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使得国内企业生存环境恶化,职业体育的资本市场,国内一些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退出了联赛,对联赛的发展产生了消极作用;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受其影响,基于收入预期的下降,人们减少了现期对于观看联赛这一类享受性消费的支出,使得原本不景气的市场雪上加霜。

从微观经济环境的角度看,在职业体育联赛的运营过程中,需及时了解与把握市场的现状和趋势。从国内职业体育联赛的市场现状看,如甲A联赛期间,俱乐部经营管理效率低,市场化程度较低[44],球员劳动力市场与体育经纪人市场发育不良,使得联赛的水平难以提高,始终停留在较低层次;联赛经营者忽视了联赛的营销与商业开发,经营收入渠道单一,整体收益较低。在职业体育的商业运作方面,国内进行了一些探索,如与国外职业足球俱乐部合作,举办商业性质的交流赛和续表演赛,并为国内联赛与俱乐部做相应的商业推广活动。由于国内体育消费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国外职业体育联盟通过各种方式,在中国培养他们的球迷市场,并希望将其联赛推广到中国,乃至进入国内的体育市场,这对尚处于成长初期的国内体育市场而言,有利有弊。国外职业体育联赛进入国内市场,能够带来新的理念、方法,其经验和教训具有借鉴作用,但也必然引起市场结构的变化,对于目前国内市场竞争力较弱的联赛产品产生巨大冲击,并可能制约国内联赛的市场培育与发展。

5.3.3 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是指影响职业体育联赛治理的社会文化因素,包括人口规模与地理分布、居民受教育程度及文化水平、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等。

从国内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分布情况看,从中国足球职业化的起源地广东向外扩散,按城市等级顺序扩散,先是形成了以上海、北京等特大城市为中心的职业球队群,继而武汉、沈阳、成都等规模较大的城市及周边地区也出现了一些足球俱乐部。[45]这些俱乐部主场所在城市,城市规模较大,人口数量较多,一般多为某一区域的经济中心。

对于职业体育联赛而言,球迷市场的培养过程中包含了人们对体育项目及联赛本身的价值观变化,并引起行为态度的变化。在国内联赛发展的过程中,媒体作为一种舆论,对体育文化进行传播,引起人们对职业体育联赛的观念变化,改变自己的行为态度,并直接影响到联赛的经营活动。职业体育作为一种“舶来品”,需要被认识与了解,让人们发现其中的价值。

除了人们的价值观念,人口数量与结构的变化、社会的教育文化水平也能影响联赛的治理。不同年龄段的人对体育文化活动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求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职业体育联赛的需求结构。体育经营人才的状况,则与整个社会的教育文化水平相关。目前,国内还难以自产高素质的联赛经理人及经纪人,联赛缺乏高水平的球员人才,球员受教育程度与自身素质普遍较低,说明人才培育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国内赛场上反复出现的足球流氓、球迷骚乱现象,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对于联赛低质量的不满,另一方面则说明球迷群素质水平较低,难以控制非理性行为,反映出教育文化水平的低下。

5.3.4 技术环境

技术环境是指影响职业体育联赛治理的科学技术因素,包括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现状、趋势以及科技环境的变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体育领域内新的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技术变革引起经营理念与方式的变化。从球员竞训的医疗后勤保障到联赛的电视转播,从观众的现场观赛到场外各种体验活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无处不在。随着转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联赛的现场直播与电视转播给予了观众前所未有的独特体验,无论是赛场上的大屏幕,还是球迷家中电视机中呈现的球场多角度画面,都能拉近观众与球员的距离,使球迷们更好地欣赏比赛,从中获得满足感。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微电子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电脑与网络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虚拟技术为运动员训练、体育的电子游戏等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国家体育总局已正式将电子竞技运动列为我国第99个得到国家承认列入国家体育项目目录的比赛。[46]由于电子竞技是年轻人较为喜爱的新兴运动项目,随着这项运动的开展,必然会带动国内游戏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在不远的将来,国内可能会出现类似于国外NBA、实况足球这样以体育运动为主题的电子竞技类游戏,当国内职业体育联赛发展到较高水平时,便可试图进行相关的市场开发与探索,以增大联赛的整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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