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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体育争端的考量因素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司法介入体育争端的考量因素在尊重体育组织争端解决自治权的基础上,当出现不公平情形时,法院会进行必要的介入,并遵循一定的考量方法。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行为。可见,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的任命始终存在着独立性的争议,往往会因此遭到当事方的质疑,也是法院进行司法介入时重点考量的因素。本案经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仍维持了禁赛的决定。

二、司法介入体育争端的考量因素

在尊重体育组织争端解决自治权的基础上,当出现不公平情形时,法院会进行必要的介入,并遵循一定的考量方法。

(一)程序正当的考量

程序不正当是指体育组织的规则或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自然公正原则,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最低程序标准。程序正当也称“自然正义”或“程序公正”,属于公民宪法上的程序性权利,在体育裁决程序中违反程序正义要求的,则有可能被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并最终认定无效。[30]

?英国瑞维亚诉英国足协案

原告瑞维亚是前英格兰国家队的教练,因违规行为被英国足协处以10年禁赛处罚。瑞维亚向法院起诉,理由是英国足协的纪律处罚机构中的有些成员在作出裁决之前,就曾公开批评过自己,其认为他们心存偏见。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处罚机构的官员有先入为主的成见,存在“偏私的真正危险”,因此其与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利害关系,违反了自然正义的第一项要求,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英国琼斯诉威尔士橄榄球联盟案

琼斯是一名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是埃布韦尔橄榄球俱乐部的主力。在与斯旺西橄榄球俱乐部的一次比赛中,斯旺西橄榄球俱乐部的一名运动员斯图瓦特·埃文斯踩到埃布韦尔橄榄球俱乐部的另一名运动员,由此引发了球员间的争斗,琼斯也牵扯其中。但据其所述,他是为了制止这场争斗,而且被斯旺西俱乐部的其他运动员攻击。在混乱人群逐渐消退之后,琼斯却与斯图瓦特·埃文斯陷入了更进一步的单打独斗。最后,裁判将琼斯与斯图瓦特·埃文斯裁判出局。

威尔士橄榄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纪律委员会针对这一事件,举行了听证,对琼斯处以30天的禁赛处罚。琼斯及埃布韦尔橄榄球俱乐部对听证结果极为不满。他们不仅对根据联盟规则所确定并适用的与此类听证会有关的程序形式不满,也对实际听证过程中主席所采取的特定程序持有异议。他们认为:琼斯没有得到一个适当的机会以所期望的方式陈述案情。因此,琼斯及埃布韦尔橄榄球俱乐部提起诉讼,状告威尔士橄榄球联盟,双方并就本案是否应由法院受理以及体育自治机构的处罚程序是否公正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行为。

法官认为:似乎有很多人采取这样一种观点,即法治的进程在体育领域没有一席之地,管理体育的机构应当能够以他们认为恰当的方式运作他们自己的事务,在大体上他们已经成功地、公平地这样做了好多年。这是一种在很多方面都诱人和具有吸引力的观点,尤其是对于那些夸夸其谈不守规矩的人而言。但是,当今体育已经是一个巨大的产业,许多人从中以这种或者那种方式谋生,因此现代世界的体育运动仍可以像不久前那样运作的想法是很幼稚的。[31]

(二)体育组织规则或决定是否涉及对运动员基本权利的侵害

?加拿大运动员纳格拉诉加拿大业余拳击协会[32]

为通过必要的医疗检查,加拿大业余拳击协会和国际业余拳击联合会要求所有参赛拳击手必须剃胡子。拳击手纳格拉为锡克教徒,留有胡子,并因此被取消参赛资格。纳格拉不服,直接向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提出了对“蓄胡禁令”的异议,并要求法院下判允许其参赛。加拿大法院认为:加拿大业余拳击协会和国际业余拳击联合会的“蓄胡禁令”规则违反了加拿大人权法。法院裁决推翻了上述规则,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允许纳格拉参加全国锦标赛。

(三)体育组织内部或国际体育仲裁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希腊运动员肯塔雷斯和萨努诉国际田联案[33]

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两名希腊运动员在雅典奥运会上拒绝接受药检,国际田联因此对其实施禁赛处罚。在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的过程中,运动员提出其中的一名仲裁员在某法律公司上班,而该法律公司是为世界反兴奋剂委员会(WADA)服务的,因此存在利益冲突,请求更换仲裁员。可见,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的任命始终存在着独立性的争议,往往会因此遭到当事方的质疑,也是法院进行司法介入时重点考量的因素。

(四)体育组织规则是否会影响实质公正的实现

比如,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强有力地打击了服用兴奋剂的行为,但是,关于它对实质正当程序所起到的维护作用,颇有争议。

?美国运动员朗德兴奋剂处罚案

朗德是一名美国运动员,他使用药物来减轻男士秃发症状。然而,他使用的药物中含有违禁物质,朗德因此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受到了禁赛惩罚。在这一事件中,朗德明显没有过错,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使用该药物会提高其成绩。反兴奋剂机构也考虑到这一情形,对其禁赛期限从常规的两年减为一年。本案经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仍维持了禁赛的决定。[34]

(五)是否影响了体育主体或体育本身的利益

这些利益具体包括:体育组织的裁决或行为超越了其法定授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错误;错误的理解和适用规则或法律;怠于行使或滥用自由裁量权;具有不相关的考虑和不正当的目的;等等。例如,随着英国职业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发展,英国法院常常受理体育组织自治规则或裁决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的案件。[35]禁止限制贸易理论开始在职业体育领域内适用,并成为英国法院对体育纠纷进行司法介入的最主要事由。具体情形有:在球队集体商业赞助合同中对运动员个人商业广告权利的限制;体育行会对体育俱乐部的转让的限制;体育行会对运动员的会员资格的限制;体育行会对球员在同一联赛之内和不同联赛之间的转会施加的限制;等等。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以裁决措施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为由,辩称自治规则本身或裁决不合法。但是,并非体育组织所进行的所有限制竞争行为均是不合法的,只有在某一体育行会对运动员的处罚措施超出法律许可的合理范围,才可能被英国法院以限制贸易为由,予以审查。

?英国加塞尔诉国际田联案[36]

在该案中,运动员涉嫌服用违禁药品而被处以禁赛处罚,该运动员以该处罚限制贸易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国际田联抗辩认为:国际田联的田径运动员都是业余的,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只是作为运动员来维持其日常生活。此外,国际田联还主张:虽然运动员从事体育运动使他们有可能获得一大笔资金,但是,这些收入大部分来自田径联合会和赞助商所签订的合同,运动员并不是这些合同的当事人,这些资金除了用于运动员的运动开支外,不能由运动员直接支配,运动员只拥有在将来享有这些资金的权利。法院否决了这种观点,指出,“我们不能接受把这些情况看作这个案件不适用禁止限制贸易行为法的理由,禁止限制贸易行为法的法律基础是:人们为获得经济利益,可以自由地运用他们所拥有的天赋和能力。我可以接受禁止限制贸易行为法不能适用于不能获得任何经济报酬的活动(例如学校体育运动)……但是在职业体育运动领域,允许竞技者在这项运动中运用其技能获得经济利益,而这种经济利益又是参与这项体育竞赛的直接结果,那么禁赛处分就构成了限制贸易行为。”因此,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由于职业体育运动带有商业性质,可以被视为一种特定的贸易形式,限制贸易行为理论应适用于体育领域。该判决反映了在商业化环境下,外部法律规制进入体育领域的趋势。此外,法院仍部分考虑了原告的主张,提出了处罚措施的严厉程度应该与违规行为的破坏程度一致,二者之间应当有一个恰当的比例,超出合理范围的处罚措施可能构成限制竞争行为而无效。法院在审查处罚措施时,主要考虑禁赛处罚的目的以及理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作出的禁赛处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通过另外的不那么严苛的限制措施来达到这个目的。同时,法院还会考虑行业惯例和标准,限制措施所涉及领域的有关专家对这项限制的意见,以及实施该项限制措施的有关客观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可见,英国法院在决定司法介入体育争端事项时,充分考虑体育主体和体育的利益,同时兼顾了体育组织内部以及与外部司法的利益平衡。

(六)法院对国际体育争端具有影响力

?萨摩亚国家奥委会诉国际举重联合会案[37]

国际举重联合会依萨摩亚举重联合会的一个禁令,禁止萨摩亚举重运动员奥菲萨参加奥运会。但之后,萨摩亚法院撤销了萨摩亚举重联合会的禁令,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法院的判决对萨摩亚举重联合会有约束力,但不能约束国际举重联合会,不过由于国际举重联合会的决定是依萨摩亚举重联合会作出的,因此,法院的判决使国际举重联合会的决定丧失了效力。可见,国内法院的判决虽然对其他国家的当事方或国际体育组织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对该国国内的当事方却具有约束力。因此,国内法院的判决仍能直接或间接地约束体育组织的决定,影响国际体育争端的解决结果。[38]

【注释】

[1]David B Mack,Reynolds V.Inter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The Need for an Independent Tribunal in International Athletic Disputes.Connecticu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5(106):660-663.

[2]741 F.2d 155(7th Cir.1984).

[3]正如仲裁庭在第一案中所表达的,即使存在西班牙队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情形,但是否取消西班牙队的资格决定权仍在FIH,而不应由其进行审查确定。

[4]李智.北京奥运会仲裁案件综述.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11).

[5]Gundel v International Equestrian Federation(1993)1 Digest of CAS Awards 561.

[6]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S4.

[7]原文为:“only insofar as the statutes or regulations of the said sport-related bodies or a specific agreement so provide.”

[8]Article S1 of the Statutes of the Bodies Working for the Settlement of Sports-related Disputes“only so far as the statues or regulations of the said sports bodies or a specific agreement.”

[9]Olympic Charter,Rule74;Olympic Charter,Rule 59.

[10]Kristin L Savarese.Judging the Judges:Dispute Resolution at the Olympic Games.Brookly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5(30):1110-1112.

[11]Eligibility Entry Form of the 2004 Athens Olympic Games.Sports Entries and Qualifications System 8.[2009-04-14].http://www.athens2004.com.

[12]只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起诉。

[13]黄世席.国际体育仲裁院之发展探析.中国体育科技,2005(4).

[14]原文如下:any decision made by the Appeal Tribunal may be submitted exclusively by way of appeal to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in Lausanne,Switzerland,which will resolve the dispute definitive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The time limit for appeal is twenty-one days after the receipt of the decision of the Appeal Tribunal.

[15]汤卫东,沈建华.论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特征.法学,2004(7).

[16]李智.国际体育仲裁中第三方法律问题.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17]See http://www.tas-cas.org.CAS OG 08/008&009,Italian Olympic Committee and Spanish Olympic Committee v.International Sailing Federation.

[18]CAS OG 04/007.

[19]详细案情见第10章第2节第3点。

[20]See Kristin L Savarese.Judging the Judges:Dispute Resolution at the Olympic Games.Brookly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5(30):1112.

[21]至北京夏季奥运会止,奥运会期间临时仲裁庭共受理案件59起。其中,1996年亚特兰大夏季奥运会、1998年长野冬季奥运会、2002年盐湖城冬季奥运会均受理6起,2000年悉尼夏季奥运会受理15起,2004年雅典夏季奥运会受理10起(其中梁泰勇案被移交至CAS常规程序仲裁),2006年都灵冬季奥运会受理10起,2008北京夏季奥运会受理6起。

[22]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Olymic Games Article1.

[23]Richard H McLaren.Introducing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The Ad Hoc Division at the Olympic Games. Marquette Sports Law Review,2001:524.

[24]郭树理,周小英.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探讨.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25]郭树理,周小英.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探讨.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26]Olympic Charter(2007),Introduction to the Olympic Charter(c).

[27]Dieter Baunann v.IOC,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of Germancy and IAAF,CAS 2000/006.

[28]目前,所有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已在其章程中,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表示接受。

[29]详细案情见第九章第三点。

[30]有学者认为程序正义是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体育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种契约关系,合同领域应严格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当事人的明示条款可以排除法律的默示条款要求。但由于一些规则如体育纪律处罚规则具有“准法律规则”的特征,因此不仅仅是一种私法上的契约条款,程序正义应适用于该领域。

[31]米歇尔·贝洛夫,蒂姆·克尔,玛丽·德米特里.体育法.郭树理,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218-219.

[32]Nagra v.Canadian Amateur Boxing Ass'n,No.99-CV-180990(Ont.Super.Ct.Jan.12,2000);Nagra v. Canadian Amateur Boxing Ass'n,No.99-CV-180990(Ont.Super.Ct.Dec.1,1999).

[33][2009-09-11].http://news.bbc.co.uk/sport1/hi/athletics/5118074.stm.

[34]World Anti-Doping Agency v.Lund,Ct.of Arb.for Sport,CAS arbitration No.CAS 06/001,at 5(2006).

[35]禁止限制贸易行为是英美法系国家中一条重要的判例法原则,是指合同中有对某人从事贸易或进行某业务的限制条件的规定,则这样的条款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参见郭树理.禁止限制贸易行为理论与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处罚措施——以加拿大实践为例.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7):883.

[36]Micheal Beloff.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Sports Law,Hart Publishing,1999:56.

[37]Arbitration CAS ad hoc Division(O.G.Sydney)00/002.Samoa NOG and Sports Federation Inc./International Weightlifting Federation(IWF).

[38]Richard H.Mclaren,Sport Law Arbitration by CAS:Is it the Same a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Pepperdine Law Review,2001(29):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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