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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职业体育治理结构优化的对策与建议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后发展的我国职业体育,国外成熟的发展模式为我们快速地实现职业化提供了发展的理念和路径借鉴。在发展我国职业体育时,这个后发劣势也不容忽视。然而,任何一个治理结构都无法与该国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相脱离。[2]但无论中国职业体育面临多少困惑,随着我国职业足球所处的外部条件、政治制度、经济水平的不断变化,职业体育要素市场、产品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职业体育治理结构必定是个动态优化过程。

第7章 促进我国职业体育治理结构优化的对策与建议

作为后发展的我国职业体育,国外成熟的发展模式为我们快速地实现职业化提供了发展的理念和路径借鉴。但如同杨小凯[1]所言,在谈到后发展的国家经济发展时不仅存在后发优势,而且存在后发劣势,亦即“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在发展我国职业体育时,这个后发劣势也不容忽视。在借鉴和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体育发展模式和经验时,仅仅是技术层面的简单模仿显然是不够的。比如从一开始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也采用了俱乐部发展模式,通过组建职业体育俱乐部,开展职业体育联赛;采用开放式联盟中升降级的方式以增加职业联赛的精彩程度,培养职业体育市场需求;在人才资源匹配方面,采用封闭式联盟中有助于维持竞争平衡的选秀制度等;各项体育协会制定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准入制度、职业联赛商业开发、职业联赛开发收益分配,并在协会层面也实行了垄断。

然而,任何一个治理结构都无法与该国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相脱离。在我国,政府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主体与客体合二为一的选择,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现实的选择,由此生成的“改革悖论”具有历史与现实的合理性。在这个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核心的问题是权利的重新界定和相应的利益调整,尤其是政府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博弈(政府通过社会资本融资以促进运动竞技水平的目标函数与职业俱乐部倾向于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函数之间的博弈),决定着职业体育制度变迁的方向、速度、形式、广度、深度和时间路径。每个主体续表达自己影响的成本各不相同,但无论如何,决策规则只有一个,即预期边际收益大于预期边际成本,而制度均衡总是发生在讨价还价的停止点,不管是由于主体无法支付谈判成本而“被迫默认”还是“自愿停止”。[2]

但无论中国职业体育面临多少困惑,随着我国职业足球所处的外部条件、政治制度、经济水平的不断变化,职业体育要素市场、产品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职业体育治理结构必定是个动态优化过程。当职业体育俱乐部逐渐完善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时,创建一个拥有联赛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的联盟,通过适当的权力安排以促进职业体育生产中每个人和组织努力程度的提升,是推进我国职业体育发展需要首先克服的瓶颈;立足职业体育生产的自然垄断、双边市场、联合生产、网络外部特性,促进我国职业联赛的竞争实力均衡,提升我国职业体育联赛的品质和竞争力,是当前解决我国职业体育困境的紧迫问题;政府对于职业体育的管理将从直接参与经营逐渐过渡到政策的宏观调控方面,尤其是约束俱乐部的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推动当地政府、企业对职业体育的扶持,保护球员利益等激励性规制方面,是实现我国职业体育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很显然,联赛的积累需要一个渐变的过程,同时这也是政策相对稳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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