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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联赛整体的无形产权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职业联赛整体的无形产权所谓职业联赛整体的无形产权是指由于职业联赛的品牌价值而形成的职业联赛的整体产权,主要包括:职业联赛的冠名权、电视转播权等。下面将对我国的职业足球联赛整体的无形产权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二、职业联赛整体的无形产权

所谓职业联赛整体的无形产权是指由于职业联赛的品牌价值而形成的职业联赛的整体产权,主要包括:职业联赛的冠名权、电视转播权等。下面将对我国的职业足球联赛整体的无形产权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职业联赛整体无形资产的初始产权归属

职业足球联赛整体无形资产的初始产权是由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和中国足球协会共同创造的,归中国足球协会和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共同拥有,属于共有产权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职业联赛的唯一合法建立者,建立这项赛事本身是一个赛事概念,不需要任何投资,没有财产关系或有形资产,只不过是中国足球协会依法建立了一个属于自己管辖职权范围内的单项赛事而已,它是法律赋予中国足球协会的法权。换句话说,中国足球协会是职业足球联赛赛制的制定者,它应该拥有职业联赛赛制的产权。而对于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而言,他们是职业联赛的参与者,职业俱乐部只有在通过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审批程序审核后,经过规定的注册程序,成为中国足球协会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会员才能参加职业联赛的比赛,于是才有了各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投资参与。因此,换句话说,是先有职业联赛这项赛事的建立,制定相应准入资格和标准后,才有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投资参与,才有职业联赛的比赛活动,围绕职业联赛的比赛活动衍生出职业联赛的各项商务经营活动,职业联赛由此而产生价值。

但是,职业联赛产生价值的根本还在于比赛本身,只有足球运动从业人员向球迷提供了精彩的比赛(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或服务项目),才会产生“注意力”经济,职业联赛的无形产权的价值也才能产生。而足协对联赛赛事本身产权的主张是缺乏经济上的基础与依据的。提供比赛这一劳务或服务的人(即运动员)是归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所有的,另外,赛事举行所需的其他费用也是由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提供的,总而言之,比赛是由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投资才产生的,所以,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应该拥有组成联赛的各场比赛的产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中国足球协会拥有联赛的赛制产权,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拥有的是联赛各场比赛的产权,而这两个产权是形成职业联赛整体无形产权的必要条件,因此,中国足球协会和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共同拥有职业足球联赛整体的无形产权,他们是职业足球联赛无形资产初始产权的拥有者。

(二)职业联赛整体无形资产的最终产权归属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得知,职业联赛整体无形资产的初始产权归中国足球协会和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共同所有,但是,初始产权归谁,并不表示最终产权就一定归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一项权利应该归谁所有都有一个判断的标准。著名制度经济学家巴泽尔教授认为,资产属性的产权往往落入那些最倾向于影响该资产属性所能产生的收入流的人手中,根据巴泽尔教授的观点,中国足协和职业俱乐部之间谁对职业联赛无形资产所能产生的收入流的影响越大,谁就应该是最终的产权拥有者。

不可否认,中国足协和俱乐部在对职业联赛无形资产所能产生的收入流上都有一定的影响。中国足协是足球职业联赛的主办者,而且对联赛进行监督和管理,各个职业俱乐部则是联赛的投资者,只有俱乐部投资进行比赛了,职业联赛的无形资产才会产生价值。另外,职业联赛无形资产所能产生的收入流(即交易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联赛的水平及联赛的知名度,俱乐部通过投资,进行球队的梯队建设、聘请优秀教练执教、买进世界著名球星等行为,对提升联赛的价值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我国的足球职业联赛中,各个职业俱乐部对职业联赛无形资产所能产生的收入流的影响更大一些,所以职业联赛无形资产的最终产权应该划归各个职业俱乐部所有。

另外对于某项资产来说,其他人越是倾向于影响某人资产收入流而不需要承担他们行动的全部成本,该资产的价值也就越低,因此,资产净值的最大化需要能最有效地约束无补偿利用的所有权或所有权型式。也就是说,对于职业联赛无形资产来说,中国足协对其所能产生的收入流的影响越大,而不需要承担它们行动的全部成本,那么,职业联赛无形资产的价值就越低。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中国足球协会完全掌握着职业联赛无形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而职业俱乐部只能享有部分的剩余索取权。所以,为了使职业联赛无形资产的价值得以提升,职业俱乐部在职业联赛无形资产上的权利要得到法律保护,要最有效地约束其他组织和机构无补偿地控制或利用这一权利。

【注释】

[1]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

[2]〔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97,166。

[3]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85。

[4]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5。

[5]〔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66。

[6]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1。

[7]〔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66。

[8]王庆伟:“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理论研究”,北京体育大学2004年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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