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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这样受全民委托的中央政府事实上就成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者。而中央政府一般来讲不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而是由各个部门和地方政府来执行这一职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条因此而呈现出“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格局。

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 我国的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具有两重性: 一般性和特殊性。国有企业的一般性主要表现为它的营利性; 其特殊性则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赋予它的社会性。国有企业的两重性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双重的功能: 营利功能和社会功能。

资源是其所有者满足自身需求的手段。国有资源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和地位所取得的全部物质财富的总和,其作用的发挥自然只能围绕着国家的需求来进行。国有企业是国家资源的载体,是国家用以满足自身需求的组织形式。国有资源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特殊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从而引发了国有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的特殊风险。

我国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民,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流动和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为应该由企业资源的所有者全民来做决策。但全民是一个整体,全民中的任何个人,当他并非与全民中的其他所有个人结合成整体时,他无权声称对国有资产的某一特定部分拥有所有权,而他与全民中的其他所有成员达成一致合约的交易成本却是趋向于无穷大的。所以全民作为所有者既不可能以个体的身份出售所有权,也难以以其整体的意志出售所有权,只能由全民的代理人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政府来对国有产权的买卖做出决策。这样受全民委托的中央政府事实上就成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者。而中央政府一般来讲不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而是由各个部门和地方政府来执行这一职能。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不仅是整个社会的管理者,而且还受全民的委托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条因此而呈现出“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格局。

这种镶嵌在行政层级结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常常使得国家所有权职能的行使和国有资源所有者的地位没有独立的运作方式与实现形态,其表现在政府层次就是国家所有权职能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混淆在一起,即所有权职能与政权不分,并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依附于政府的行政系统与行政层级,形成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现象,没有独立的机构能按法定程序对国有资源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表现在企业层次就是国有企业缺乏或没有能够形成对企业有效监督与激励的治理机制,最突出的表现是政出多头和内部人控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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