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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主体和内容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平谷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严格执行资源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第二要调整和完善现有资源税;第三要完善现有的资源补偿制度;第四要建立健全资源的市场化有偿使用模式;第五要适时开征水资源税。

过程严管的制度,就是在发展和开发过程中,建立一套制度约束地方和企业行为,包括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和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充分发挥税收、价格的杠杆作用和公众参与监督的作用。

13.2.1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以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向使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使用费的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资源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为整体规划、分类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行,试点先行、优化配置,总量控制、逐步放量。整体规划、分类实施即老企业逐步提高排放标准,强制深度治理,腾出排污总量,政府无偿收回进入储备中心储备。新、改、扩建项目及出城入园项目纳入交易试点,其排污权必须有偿取得,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有偿交易的全行业覆盖。

目前平谷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严格执行资源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第二要调整和完善现有资源税;第三要完善现有的资源补偿制度;第四要建立健全资源的市场化有偿使用模式;第五要适时开征水资源税。

13.2.2 完善环境监管制度

为确保在平谷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保住良好生态品牌,应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以最严格的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可以根据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加强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外,还要有相应的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是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及未按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停建、停产;二是对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私设暗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从重处罚;三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四是排污单位严重违法导致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造成严重后果且社会影响恶劣,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五是对污染饮用水水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私设暗管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进入环保黑名单,记入平谷区企业诚信信息网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13.2.3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要公开环境质量信息,也要公开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为公众了解和监督环保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这对于加强政府、企业、公众的沟通和协商,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关系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一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二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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