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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起源于20世纪,其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要有:其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其三,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有相当经验。如美国就是在《信息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基础上,在其他环境法律中特别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根据该原则,环境信息公开不再是孤立的,它被要求与公众参与、司法或行政救济程序相结合,形成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体系。这些都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起源于20世纪,其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要有:其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大量的环境问题逐渐突显,环境事故频发,如英国伦敦大气污染、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污染、日本的水俣病等,这些环境问题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各国不得不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防治环境破坏和污染。其二,公众参与环保积极性显著提高。由于环境污染与破坏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直接损害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因此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日益关注,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增强,这也迫使政府不得不采取行动。而适时发展起来的社会环保组织,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发展也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三,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有相当经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许多国家已经先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适应环境问题防治的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就顺理成章了。如美国就是在《信息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基础上,在其他环境法律中特别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正是在这样的环境背景、社会背景和制度背景下,1990年欧共体发布了《有关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指令》,目的在于保证为公共部门所掌握的环境信息能够被自由的公开和传播。该文件先确认了公众环境知情权,认为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为任何的自然人、法人,义务主体为除立法和司法机关外其他的国家性、地区性、地方性的公共管理机构包括私人的环境保护实体。同时指令还规定了申请的程序、期限、救济及环境信息的内容与例外。199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里约宣言》是继《人类环境宣言》和《内罗毕宣言》以后又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世界性宣言,它不仅重申了前两个宣言所规定的国际性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措施,而且又有了新的发展。

该宣言原则上提出:“环境问题最好通过在相应层次上所有相关公民的参与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应有适当途径接触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传播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应使公众能够有效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根据该原则,环境信息公开不再是孤立的,它被要求与公众参与、司法或行政救济程序相结合,形成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体系。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1992年还通过了《21世纪议程》,提出要“改善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并且扩大了环境信息的权利人范围,规定国内外行政决策者、个体和民间组织都可以申请环境信息。这些都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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