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

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最终统一为政府和企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可能侵犯第三人权利时,被申请对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公开期限为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概述

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关于环境信息公开主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向环境信息获取权人公开环境信息。我国目前的环境信息公开程序模式是由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企业强制性公开和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四种环境信息公开方式而构成的有机整体。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企业依法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程序是基于两者的法定职责而设计,而政府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和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程序设计的目的重在切实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这样的程序设计是基于我国目前现状,适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程需要的,我国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现在普遍不高,所以为企业设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的最低标准,同时鼓励企业以比较灵活的方式自愿公开环境信息,企业不会因环境信息公开而突然增加太重的负担。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环境问题日益成为监管企业的一个重要领域。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提高必然会对环境行为主体有更高的要求,企业也应负担依公众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和职责。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最终统一为政府和企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

1.政府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程序

(1)确定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17项内容。(2)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前的保密审查。(3)根据所确定的公开环境信息范围编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指南和目录;(4)公开期限,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政府部门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规定,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公开费用的承担,公开费用作为政府的日常工作开支,由政府负担,纳入政府财政支出系统。

2.政府环境信息的被动公开程序

(1)请求权人申请。请求权人应为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方式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被申请对象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2)申请的受理及环境信息公开决定的作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属于被申请对象应该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的,被申请对象应予以受理,不在申请范围内的告知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被申请对象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定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作出环境信息公开决定。决定分为以下几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被申请对象能确定环境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义务主体的名称和其所知道的联系方式。(4)第三人异议。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可能侵犯第三人权利时,被申请对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该利害关系人。该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意见,并对第三人的意见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5)申请公开的费用负担。由申请人承担,但不应超过一般公众的承受力,只收取一些成本费用。若请求权人撤回申请,或申请被拒绝,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为社会公益而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可减免相关费用。

3.企业环境信息的被动公开程序

(1)确定哪些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一般是指环境行为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指标体系的企业。政府(主要指环保部门)会通过某种方式公布这些企业的名单,要求他们在特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方式公布特定的环境信息。(2)企业按法定要求收集、整理相关环境信息。(3)公开期限及方式。企业在政府部门将其列入必须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的名单并进行公布后一定时间内,必须按要求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公开期限为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4)备案。企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后,将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便于环保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和核查。(5)公开费用由企业承担,纳入企业成本和日常开支,政府可以给予一定帮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