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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奥胡斯公约》为基础,公约的签字国和缔约方较完善地建立了本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从目前看,大部分国家已经建立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性环境保护宣言和公约的基础上,1998年6月25日欧洲经济委员会第四次发起全欧环境部长会议,会议在丹麦的奥胡斯召开,共有英国、德国、法国、挪威等36个欧洲国家签署了《奥胡斯公约》,这标志着国际层面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正式确立。该公约是迄今为止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最为完善的公约。其内容主要包括:完善环境信息含义,如前所述;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公民或法人无需证明其特殊利益关系;扩大义务主体范围,司法与立法机关也包括在内;限制了公开的例外情况,只有环境信息涉及国防安全、司法过程、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才能拒绝公开,且要说明理由;将提供信息的时限由2个月缩短到4周;规定了收费问题。

以《奥胡斯公约》为基础,公约的签字国和缔约方较完善地建立了本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英国1992年就规定了环境信息获取制度,制定了《环境信息条例》,并于1998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订,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豁免以及救济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德国也于1994年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条例》。随着各国政务公开的逐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势所必然,环境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也势必逐步建立一套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从目前看,大部分国家已经建立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我国在构建服务型政府、实行政务公开、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下,也逐步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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