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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可从环境信息公开的一般与例外两方面分别进行规范。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7项政府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其中主要包括了政府环境行为信息,以及企业重大环境污染行为信息和环境事故信息等。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没有将环境标志类信息列入政府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范围。

随着各国对环境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以及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日益重视,各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越来越大,限制条件越来越少,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审核标准越来越严格。要严格遵守“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把握确定环境信息是否公开的利益平衡标准,在此基础上,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对此,可从环境信息公开的一般与例外两方面分别进行规范。

(一)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般来说,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一切信息,即应当包括环境要素状况、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人类采取的措施、环境对人类的影响等三大类别。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7项政府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其中主要包括了政府环境行为信息,以及企业重大环境污染行为信息和环境事故信息等。但是,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有扩大趋势,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展。根据各项环境信息的不同性质,还应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1.环境状况类

自然环境是公众赖以生存的基础,公众应有权利了解生活的大的生态环境以及生活周边的小的自然环境。因此,环境状况类信息不仅包括宏观环境信息,而且要包括微观环境信息。具体来说,应当包括:大气、河流、湖泊、土壤、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环境要素的基本信息;人类开发利用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的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系统的破坏信息;各类污染物的污染信息,包括酸雨沙尘暴、赤潮、噪声等污染问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信息。

2.环境标志类

环境标志又称为生态标签、绿色标志、环境选择,是张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是表明该产品质量合格,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置过程中符合规定环境保护要求的识别信号。除环境标志外,还有特定区域标志、排污口标志等。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没有将环境标志类信息列入政府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范围。而实际上,环境标志在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具有很大作用,其能使公众直接通过识别各类标志而认识产品的环境信息,因此,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时候应当将环境标志类信息纳入公开的范围。

3.重大工程项目中的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政府应当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政府应当公开包括整个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公众参与环评的信息,而不仅仅是对环评结果的公布。

4.突发环保事故中的环境信息

突发环境事故的治理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此,在防治突发环保事故的工作中,防是第一位的,治是第二位的。应当扩大突发环境事故的环境信息范围,不仅包括引发事故的原因、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防治措施、公众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还要将环境状况及潜在危险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民众。

(二)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

根据前文对国内外环境信息公开例外情形的研究,可知国外多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免于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但同时也规定了是否公开的利益平衡标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则性的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不利于实践操作,因此还需进一步具体界定。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秘密

必须严格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只有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涉及国防、外交政策或公布会对国家与社会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才能免于公开。另外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中,一些重要的科研、军工等企业也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如果经过严格的信息公开审核,确定涉及上述利益,也应该免于公开。

2.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企业独立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未经同意不得公开的信息。各国都对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但是在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必须严格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既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与公众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也不得以信息公开为名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无节制的侵犯。

3.个人隐私

公民隐私权是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直接涉及公民权利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公开环境信息不会涉及个人隐私。但是,如果确实涉及个人隐私的话,应当严格进行公开标准审查,只有不公开个人隐私将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极大损害的时候才能公开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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