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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次发布的《办法(试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试行)》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这一条文没有明确直接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只是在其中隐含了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检举控告权,对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作了如下规定:199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时增加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意见”的规定;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也做了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要求政府将公布环境状况作为法定职责;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有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应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政府部门有义务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的信息,应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额的企业名单,这是我国首次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是我国第一部环境信息公开规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都作了相关规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是信息公开的主体;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值得注意的是,第10条对公众请求公开做出了规定,虽然在程序上有限制,但至少为公众请求环境信息公开这一方式的立法奠定了基础;2005年底,国务院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作出《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其中,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措施指出,应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并强调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2006年,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详细规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此次发布的《办法(试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试行)》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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