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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9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作出专门规定。至此,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的报告及处理制度基本形成。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包括《国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等9件专项应急预案在内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至此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的产生

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2006年之前并没有单独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制订的有关法律文件,相关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据只能从各别单行法或法规中寻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相对落后。我国最早的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的报告及处理制度。这项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整处理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这项制度最早是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随后,在1984年颁布、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水污染事故采取的强制应急措施。由于20世纪80年代环境突发事件呈现出不断加剧的趋势,198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出台了《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这是有关环境应急处理最早的专门规章。1989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作出专门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为了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在第32条创设了新的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此外,在单行法方面,1995年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3年制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也都规定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此外,一些单行环境行政法规也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问题。这些单行环境行政法规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至此,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的报告及处理制度基本形成。

(二)专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体系的形成

2001年上海市启动《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编制工作,经过两年努力,编制完成《总体预案》,这是省级政府中最早编制应对灾害事故的预案。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组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通知》,以增强国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管处置能力。2002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应急联动系统正式运行,成为我国最早的城市应急管理体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为了给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制度性保障,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地进行。2003年7月国家提出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重大课题,国务院办公厅专门成立“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小组”。200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印发各省,要求各省人民政府编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2004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2005年1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原则通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共计106件……”,[6]标志着中国应急管理步入了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工作轨道。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包括《国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等9件专项应急预案在内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编制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也相应编制完成,各地还结合自身实际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许多市(地)、县(市)以及企事业单位也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至此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此外,国家制定和完善了涉及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大气环境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应急预案、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等九个相关环境应急预案,以及《黄河流域敏感河段水环境应急预案》、《处置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该说涵盖了绝大多数可能出现环境突发事件的领域和部门。与此同时,与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相配套的一些法规也相继出台,如《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据初步统计,目前国家已经出台涉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党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113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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