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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到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国际法律文件建议各国准备应急计划。应急计划的详细内容规定在公约附件七中,这些规定可以被认为是在环境危急情况时提供国际援助以及共同应急计划的范本。

(一)通知原则

《里约热内卢宣言》第18条原则规定:“各国应将任何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突然不利影响的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这些国家。”关于各国有义务在环境紧急情况时通知其他有关国家这条原则已得到普遍适用,并以更具体的形式被载入众多的国际条约中。其中最重要的国际文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到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另外,规定了类似条款的还有:1969年《北海油污防治合作协定》(波恩)第5条,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伦敦)第8条,1985年东南亚六国签署的《保护自然界和自然资源的吉隆坡公约》(第20条),以及1976年以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支持下缔结的一系列区域海洋协定。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的伦敦公约》规定了有关报告程序的详细规则。

(二)援助原则

对于在环境紧急情况时向受影响的国家提供援助的问题,法律上仍相当不明确。《里约热内卢宣言》第18条只是原则性提到“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帮助受害国”。国际法律文件建议各国准备应急计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9条规定:“在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此目的,各国应公共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以应付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

此外,有越来越多的双边或区域应急计划已规定主要是与辐射事故或海洋污染相关的紧急援助。唯一一个全球性应急计划是1990年的《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的伦敦公约》。它要求国家和区域的准备和反应制度,国际海事组织应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1992年,欧洲国家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帮助下通过了《关于工业事故跨界影响的赫尔辛基公约》。这是关于在环境紧急情况时提供援助方面最先进的国际法律文件,它要求工业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国家对危险活动制定和实施就地应急计划,包括反应措施以及防止和减少跨界影响的其他措施。应急计划的详细内容规定在公约附件七中,这些规定可以被认为是在环境危急情况时提供国际援助以及共同应急计划的范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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