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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概述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属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范畴,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过程中的应对机制和制度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具有潜态和实态两种状态,平时处于潜态,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转变为实态,事件平息后,又转变为潜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能有效地提高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见能力和救治能力,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恢复社会稳定。

(一)概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属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范畴,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过程中的应对机制和制度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具有潜态和实态两种状态,平时处于潜态,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转变为实态,事件平息后,又转变为潜态。其中潜态包括:物质的储备制度、应急教育制度、预警监测制度、应急预案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等。实态包括:紧急状态制度、启动应急预案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能有效地提高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见能力和救治能力,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恢复社会稳定。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的内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应包含下面含义:“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是应急机构、应急计划、应急体系、应急措施、应急制度等的集合;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是非常态的,只能运用于非常时期,平时体现为静态,只有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虚拟资源被激活,根据需求快速凝聚和运转,形成实际应对的动态运行,并且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又迅速转变为静态;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必须得到法律授权,在法律限度范围内予以运行;四、从结构上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应有指挥决策、信息处理、人员、物资、能量、设施设备及手段,组织及制度等各部分,形成具有有机联系的整体;从功能上看,通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运作,迅速有效地制止或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后果,使社会经济系统恢复正常运行”。[2]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和普通行政行为相比,具有鲜明特色。“在价值目标上,普通行政行为追求民主、公正、理性和效率等多元价值,而应急制度则更强调理性和效率;在权力配置上,普通行政行为以行政权为核心,而应急制度则在扩大和强化行政权的同时,将立法权也吸纳其中;在组织结构上,普通行政行为具有多元化色彩,强调相对分权,甚至自治,而应急制度则实行一元化领导,统一指挥,严格层次节制,其结构类似于军事指挥系统;在管理手段上,普通行政行为强调刚柔并济,甚至更倾向于柔性手段管理,而应急机制则主要依赖刚性手段,通过命令、许可、强制和制裁等手段实现应对危机的目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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