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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环境单行法的层次上,一些国家对某一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做了周密的规定,如美国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1321条把“国家应急计划”作为第4款,日本199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把第18条的标题定为“紧急措施”。

产业革命后,随着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人类排放的污染物大量增加,特别是在工业密度大、人口集中的地区,污染物排放的频率和数量往往大大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就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酿成突发性的污染事故。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比利时、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先后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公害事件,1986年印度发生了博帕尔毒气泄露事件,1989年前苏联发生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件。这些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人口大量伤亡,造成的环境危害触目惊心。

在防治突发公害的战斗中,这些国家逐步建立和发展了自己的应急法律体系。在宪法的层次上,1961年委内瑞拉宪法设置了“紧急权力”一章,尼泊尔、意大利、韩国、西班牙、德国等国现行的宪法对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暂时限制作了规定,如德国宪法规定,“为了应对紧急状态,联邦总统有权部分或全部临时限制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专门的紧急状态立法层次上,美国制定了《全国紧急状态法》,土耳其、加拿大、日本等国制定了对付各种危机的《紧急状态法》,前苏联制定了《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英国制定了《紧急状态权力法》,这些立法均可适用于突发环境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理领域。[4]在环境基本法的层次上,一些国家设立了突发环境保护事件的应急章节或规定,如加拿大在1999年修正的《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了“涉及紧急情况的环境保护事件”专章。在环境单行法的层次上,一些国家对某一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做了周密的规定,如美国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1321条(油类和危险物质责任)把“国家应急计划”作为第4款,日本199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把第18条的标题定为“紧急措施”。此外,一些国家还在行政法规或命令中规定了应急条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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