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国务院2006年1月24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影响程度,将突发性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污染事件。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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