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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指其环境行为对环境产生影响、掌握相关环境信息并且负有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义务的主体。企业作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主体,其生产经营行为对环境及公众的环境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亦应成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和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指其环境行为对环境产生影响、掌握相关环境信息并且负有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义务的主体。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即环境信息公开的对象,是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权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1.确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基本依据

第一、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掌握环境信息的主体,即“具有环境信息优势的政府和企业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义务承担者”。[12]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社会公益的主要维护者,掌握着众多公共资源和公共组织系统,在获取环境信息方面拥有众多优势:“首先,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政府拥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信息收集手段和各项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使得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更有效深入地开展。政府环境信息的收集可以通过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措施开展。其次,政府拥有遍及全国的各环境领域的行政机构来对环境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广泛的信息来源保证了所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备性”。[13]政府对其掌握的环境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使得公众在获知全面信息的前提下对事情充分了解,做出正确的理性判断,也能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实现与政府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除政府之外,企业也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因为企业也是掌握环境信息的主体。“企业作为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行为主体,对其自身的环境影响行为最为了解,因而公众对环境事务知情权同样要求企业作为掌握环境信息的主体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14]

第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环境影响行为主体。政府作为环境管理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决策及执行行为,对被管理者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被管理者通过对政府环境政策管理信息的了解,可以衡量其环境行为是否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并判断其环境违法行为可能付出的成本和环境保护行为可能得到的收益。公众需通过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来对政府管理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企业作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主体,其生产经营行为对环境及公众的环境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亦应成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本身所掌握的其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有关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以及据此所采取的保护和防治措施等”。[15]

2.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根据确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两个基本依据,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企业。根据公开义务主体不同,环境信息公开可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1)政府。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指与环保事务相关的任何行政机关,不仅仅局限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是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机关。因为受其主要职权所限,能够掌握的环境信息较少,故不应作为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因此,作为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政府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2月8日通过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环境信息公开的政府义务主体方面仅涉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因为环境信息的广泛性,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应包含其他掌握环境信息的政府部门,从而形成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相互协调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2)企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还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传统上的环境信息公开主体仅限于政府。企业作为市场中的自利组织,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存在被动性,希望将环境成本尽量外化,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目前企业是环境污染破坏的罪魁祸首,要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必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不论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还是广大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舆论监督,必须首先了解有关企业各种环境行为信息。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企业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期限、方式、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除了依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外,企业可以自愿公开其他环境信息。

现实中,许多企业自愿进行环境信息公开主要是考虑到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而对有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的绿色信息对外界进行发布。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以赢利为目标的企业已开始认同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行为规则的组成部分。我国政府鼓励企业自愿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3条规定了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应作为企业的一项日常管理工作,成立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执行,并建立相应的企业内部责任制度,保证此项工作长期有效开展。重点开展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应是那些与环境状况联系紧密的企业,包括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大型企业和虽然规模不大,但同居民区相邻、对居民周边环境易造成影响的企业单位。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

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按公开方式不同分为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权利主体和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权利主体;按公开义务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

1.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

第一,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权利主体为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是任何人进行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所必需的物质基础,环境状况的好坏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任何人都有权了解周围环境状况的相关信息。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履行环境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有义务向公众提供其所掌握的环境信息。

第二,政府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权利主体为环境信息申请人。环境信息申请人是基于满足环境知情权的需要就特定环境信息向环境信息持有人提出环境信息公开请求的主体。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环境信息申请权利人为任何人,不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

2.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

第一,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为拥有强制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权力的政府部门,主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信息是进行环境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作为环境管理职责主体的政府有权要求作为环境管理对象的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二,企业自愿性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也包括政府。随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企业同政府一样承担起依申请公开的义务,企业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权利主体也是环境信息申请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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