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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文件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上最早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文件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是与《里约宣言》在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一同通过的重要的政策性法律文件,它为各国在21世纪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指导。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的指导下,环境信息公开的国际立法开始逐渐由政策性宣誓上升为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一)《里约宣言》与《21世纪议程》所确立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际上最早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文件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里约宣言》第10条指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过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一原则充分强调了信息获取与公共参与在环境决策中的重要联系,提出了获取适当信息的权利是公众参与决策的必要条件。

《21世纪议程》是与《里约宣言》在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一同通过的重要的政策性法律文件,它为各国在21世纪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指导。《21世纪议程》第23章指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在制定决策时的公共参与机制,并且在涉及具体的环境与发展问题时出现了一种新的参与方式。这包括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制定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尤其是影响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社区的决策制定中,个人、团体和组织有必要参与,他们应该有机会得到由政府当局掌握的有关环境与发展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那些对环境有或可能有影响的产品和活动的信息以及关于保护环境措施的信息。”

(二)其他环境公约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

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的指导下,环境信息公开的国际立法开始逐渐由政策性宣誓上升为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公约: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7条规定:“缔约国应便利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久使用的一切公众可得信息的交流。”

1992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第5条“研究和系统观测”中规定,履行第4条第1款(i)项下的承诺时各缔约方应:(a)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域一级,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促进和便利:(一)拟定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计划;(二)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

1997年《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第6条和第13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向公众成员提供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安全方面的信息”;第34条指出:“缔约方应经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公众提供一个文件,介绍缔约方会议期间所讨论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

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23条规定了“公众意识和参与”:“各缔约方应按照其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并在不违反关于机密资料的第21条的情况下,向公众通过此种决定的结果。每一缔约方应力求使公众知悉可通过何种方式公开获得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得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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